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3〕144號|2003-12-25發布|2004-01-01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3〕144號
各保監辦、機關各部門:
經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將修改后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辦發[1996]14號)、《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保監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監會的公文(包括電報、重要傳真件,下同),是保監會在保險監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保監會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
保監會各級機構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辦法,加強對本單位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
辦公廳是保監會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保監會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
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綜合處(辦公室)是本單位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所配備的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廉潔正派,忠于職守,熟悉公文處理業務,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九條
保監會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發布保險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機構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機構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八)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九)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一)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構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條
保監會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單位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單位、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保監會公文的秘密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涉密公文應當由發文單位根據秘密程度劃分密級和保密期限,并標注在公文首頁,密級和保密期限之間應以“★”加以分隔?!敖^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在公文首頁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程度
保監會公文的緊急程度分為“特急”、“急件”兩級,電報分為“特急”、“加急”、“平急”三級。對涉及緊急事宜的公文,應當根據公文送達的時間要求在公文首頁標注緊急程度,必要時還可注明公文的送出時間。如需同時標注秘密等級、緊急程度,應先標緊急程度,后標秘密等級。
(三)發文單位標識
發文單位標識應當使用發文單位的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單位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包括發文單位代字、年份、序號,標注在公文標題上方。所有發文必須有發文字號。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單位發文字號。
(五)簽發人、會簽人、聯系人
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公文,派出機構上報保監會的文件,應在首頁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
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規范的公文種類。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標題中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公文,一般應在標題中標明“中國保監會”這一規范化簡稱。
(七)主送單位
主送單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即需按照公文內容答復事項、辦理工作的單位,其名稱應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八)附件說明
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九)印章
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單位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單位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發文以最后簽發單位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附注
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圓括號標注在成文日期之后。
(十二)主題詞
公文應根據文件內容標注主題詞。主題詞是用于公文分類和檢索的標識符號,由揭示公文內容歸屬、主題內容的詞或詞組和表現公文形式特點的詞或詞組構成。標引主題詞,應根據《保監會公文主題詞表》的規定選用詞目,如沒有適當的詞目,可按照前述原則自行編寫主題詞。每一公文標引主題詞的數量一般不超過5個,最少不得少于2個。電報不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保監會公文主題詞表》另行發布。
(十三)抄送單位
抄送單位是除主送單位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單位,其名稱應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
(十四)排版方式
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并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主題詞、抄送單位、印發單位和印發日期打印在公文最后一頁底端。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執行。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公文用紙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
保監會黨務類公文發文機關標識、適用范圍及發文字號:
(一)《中共中國保監會委員會文件》。用于發布、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重要報告、請示。發文字號為“保監黨委發”。
(二)《中共中國保監會委員會()》。用于通知重要事項,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括號內標識文種。發文字號為“保監黨委字”。
(三)《中共中國保監會委員會任免通知》。用于保監會黨委發布干部黨內職務任免的通知。發文字號為“保監黨委任”。
(四)《中共中國保監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文件》。用于發布、傳達貫徹中共中央紀委的方針、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重要報告、請示。發文字號為“保監紀委發”。
(五)《中共中國保監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用于通知重要事項,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括號內標識文種。發文字號為“保監紀委字”。
(六)《中共中國保監會委員會辦公室文件》。用于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報告、請示,發布有關事項。發文字號為“保監黨辦發”。
(七)《中共中國保監會委員會辦公室()》。用于傳達黨委的指示,答復下級黨委的請示,與其他不相隸屬的黨的機關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括號內標識文種。發文字號為“保監黨辦字”。
(八)《中共中國保監會委員會組織部任免通知》。用于保監會黨委授權組織部發布干部黨內職務任免的通知。發文字號為“保監組織任”。
(九)《中共中國保監會機關委員會文件》。用于通知重要事項,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發文字號為“保監機黨字”。
(十)《共青團中國保監會委員會文件》。用于通知重要事項,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發文字號“保監團委字”。
(十一)《中國保監會工會委員會文件》。用于通知重要事項,批復下級機關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發文字號為“保監工會字”。
(十二)《中共中國保監會委員會()》。括號內標注部門名稱。適用于保監會黨委各部門制發便函。發文字號根據辦文部門分別為“黨委辦公室函”、“黨委組織部函”、“黨委宣傳部函”、“黨委群工部函”。
第十四條
保監會行政類公文發文單位標識、適用范圍及發文字號:
(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一般通過新聞媒體刊發,按年流水編號,落款為主席姓名。發文字號為“保監會令”。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用于向國務院等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向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布置工作;向保險機構提出監管要求等。發文字號為“保監發”。
(三)《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用于以保監會名義制發的信函式公文。發文字號根據辦文部門設置為“保監辦”、“保監發改”、“保監財會”、“保監產險”、“保監壽險”、“保監中介”、“保監資金”、“保監國際”、“保監法規”、“保監統信”、“保監機構”、“保監人教”、“保監監察”。
(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任免通知》。適用于保監會發布干部行政職務任免的通知。發文字號為“保監任”。
(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文件》。適用于對國務院辦公廳交辦工作事項的回復;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重要會議通知;以及不宜用保監會發文,但確需以公文形式處理的事項等。發文字號為“保監廳發”。
(六)《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用于與國務院各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各保險機構、保監會派出機構商洽工作,批復問題;以及不宜用保監會發函,但確需以公函形式處理的事項等。發文字號為“保監廳函”。
(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人事教育部任免通知》。用于保監會授權人事教育部發布干部行政職務任免的通知。發文字號為“保監人任”。
(八)《中國保監會××會議紀要》。用于中國保監會各類會議的紀要。按年編號。
(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括號內標注部門規范化簡稱。適用于保監會職能部門制發便函。發文字號根據辦文部門分別為“辦公廳函”、“發改部函”、“財會部函”、“產險部函”、“壽險部函”、“中介部函”、“資金部函”、“國際部函”、“法規部函”、“統信部函”、“機構部函”、“人教部函”、“監察局函”。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五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堅持少而精??砂l可不發的公文不發,可長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六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一)行文要遵守黨政分開的原則。凡向黨的機關行文,原則上應以黨組織的名義;凡向行政部門行文,一律以行政名義。行政機關行文必要時可抄送黨的機關。
(二)職能部門除辦公廳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即不得以“文件”的形式行文和審批下達本應由中國保監會審批下達的事項,但可以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向下級機構的相關部門行文,其工作上的聯系和事務性的通知,可以采用“函”的形式行文。辦公廳對職能部門發文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三)除黨委辦公室外,黨委的其他部門不得對派出機構黨委、直屬事業單位黨委和保險機構黨的機關發布指示性公文,但可以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向下級黨委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內設部門可向保監會職能部門行文,但不得直接向保監會行文。
(五)職能部門之間原則上不行文,但涉及經費、處級以上機構設置、獎懲、通報、通告等問題,可用保監會或辦公廳名義行文。
第十七條
保監會需呈報中共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文件,均以保監會黨委或保監會的名義上報。報中共中央的文件如需國務院知曉,應以保監會黨委名義行文,主送單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報國務院的文件如需中共中央知曉,應以保監會名義行文,主送單位為“國務院并報中共中央”。
第十八條
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并應明確主辦單位。
(一)保監會、保監會辦公廳和派出機構可以分別與同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聯合行文,但不能與保險機構聯合行文。
(二)派出機構之間可聯合行文,但職能部門(除辦公廳外)、派出機構不能與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或部門的內設機構聯合行文。
第十九條
凡涉及當地政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問題,未經協商一致,派出機構不得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保監會有權責令糾正或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派出機構下發的重要公文,應當同時抄送保監會。
第二十一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請示事項必須明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單位,如需同時送其他單位,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級機構。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單位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
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如果沒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辦公廳的名義轉發。
保監會原則上不轉發或批轉派出機構或各保險機構的文件。如情況特殊,確需轉發或批轉時,一般以辦公廳的名義轉發或批轉。
第二十四條
行文必須遵循“明來明復、密來密復”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向中共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上報公文,請示報送15份(其中法規類請示報送45份,外事接見的請示報送5份);向國務院請示外交事項,直接報送外交部8份;報告報送30份;簡報報送中共中央20份,報送國務院15份。
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上報保監會的公文,請示報送3份,報告和簡報報送10份。
第五章
發文辦理
第二十六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用印、登記、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七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準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單位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數字、引文要準確規范。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用圓括號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具體的年、月、日,不能寫“去年”、“上月”、“昨天”,或不寫年只寫月、日。年份要完整表述,如“1996”不能寫成“96”。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十)草擬公文,一律使用統一的保監會發文或辦公廳發文稿紙,并按規定填寫有關內容。
(十一)草擬電報應堅持“一事一電”、“明來明復、密來密復”的原則,使用專門電報格式紙,并注明發往地點、接收單位,文末寫明落款和日期,外文字母要大寫。
(十二)有關附件和資料應當齊備。
第二十八條
公文的內容凡有涉及其他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問題,主辦部門應主動與其協商會簽。
(一)凡需會簽的公文,主辦部門與會辦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送辦公廳審核。
(二)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請分管會領導協調或裁定。
(三)會辦部門應當在接到會簽文稿后3個工作日之內將會簽意見和會簽文稿送主辦部門。急件應在1個工作日內會簽,特急件應隨到隨簽。
(四)會辦部門如對會簽文稿有不同意見,應提出書面會簽意見。經會辦部門領導簽字或加蓋會辦部門公章,會簽意見方具效力。
(五)重大問題,會辦部門要充分討論后再提出會簽意見。
第二十九條
外部會簽和聯合行文應當做到:
(一)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公文,凡涉及其他國家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問題,應在完成辦公廳核稿、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簽發后再送有關國家機關會簽。
(二)保監會主辦的與其他單位的聯合行文,應在完成辦公廳核稿、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簽發后再送有關單位簽發。
(三)有關單位如對會簽文稿或者聯合行文作重大改動,主辦部門應將改動后的文稿,連同改動情況的說明重新送辦公廳審核,再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重新閱簽。
(四)保監會會簽外單位的公文或者保監會主辦的與外單位的聯合行文,在主席或者分管副主席簽發后,由辦公廳辦理文稿傳送,并協助主辦部門做好催辦工作。
(五)其他單位送保監會會簽的公文或者其他單位主辦的與保監會的聯合行文,由辦公廳登記,送有關職能部門提出意見,再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簽發,并將會簽文稿或者聯合行文復印存檔。
第三十條
公文送辦公廳審核前,主辦部門綜合處(辦公室)應當進行審核,綜合處負責人簽字后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辦部門審核的內容主要是:
(一)文稿數據、事實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出的新的政策、規定是否可行;
(三)與當前工作中心及其他有關文件有無矛盾、脫節,與已發布的文件有無矛盾或重復;
(四)解決問題的意見、辦法、措施是否可行;
(五)是否寫清楚要說明的問題;
(六)涉及其他部門或者外單位的問題,是否進行協商;
(七)文種選擇是否適當。
第三十一條
以保監會名義和以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除人事任免外)送有關領導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進行審核。辦公廳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確需行文以及行文的級別、方式是否妥當。
(二)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提出的新的政策、規定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會內其他職能部門或外單位的問題,是否與其協商、會簽。如意見不一致,主辦部門有無加以說明。
(四)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文種使用、公文格式的有關規定。
(五)文字表達包括標點符號是否正確。
(六)密級確定是否合乎規定,發送范圍是否恰當,主題詞標引是否準確,有關附件和資料是否齊備。
(七)發文稿紙及版面是否整潔。
第三十二條
辦公廳審核人員對內容雜亂、文字冗長的公文,應要求主辦部門加工修改;對涂改勾劃較亂的公文,應先退主辦部門清稿。辦公廳對公文文稿作重大改動,應征求主辦部門的意見。如不能協商一致,由辦公廳向簽發文件的會領導寫出說明。
辦公廳對文稿改動較多時,應將文稿退回主辦部門謄清,主辦部門應最遲在1個工作日內(逢節假日順延)將文稿譽清并送辦公廳。對退回改寫的公文文稿,主辦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改好的文稿送辦公廳。謄清或改寫的原稿不得銷毀,應附在譽清稿或改寫稿之后。
第三十三條
各級領導修改、審批和簽發公文必須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并應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禁止用鉛筆或圓珠筆等容易褪色、涂改的書寫工具。書寫要工整易認,不得在文稿裝訂線外書寫。擬稿人不能簽發自己起草的文件。
第三十四條
公文應當由具有相應職權的領導簽發。
(一)以保監會名義制發的一般性公文,按領導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簽發。分管副主席不在時,按領導AB制,送代管副主席簽發。
(二)上報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涉及面廣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簽字后送主席簽發。主席不在時,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簽發。凡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文件,簽發人如果不是主席,應同時標注主席已閱。
(三)黨委發文由黨委書記簽發,黨委書記不在時,可委托其他黨委委員簽發。紀委發文由紀委書記簽發。
(四)辦公廳發文一般由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簽發,重要的發文視公文內容送分管副主席核發。
(五)需有關國家機關會簽的公文或者與其他機關的聯合發文,一般按機構對等、一人簽發原則,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簽發。重要會簽文件和聯合發文,應送主席簽發。
第三十五條
公文提呈領導簽批時,應將行文前因、背景材料(比如上級機關的要求、領導同志的批示、請示內容及有關部門意見等)一并附后。公文中提到的事實應當以附件形式附后。
第三十六條
凡已擬文呈簽的事項,不得同時呈送簽報。如需向會領導說明有關事項,可另附辦文要報。辦文要報由辦公廳設計統一格式。重大事項,應先以“簽報”報經領導同意后,再草擬公文。
第三十七條
領導簽批后的公文,應在當天最遲次日(節假日順延)送辦公廳印制。會領導改動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公文經領導簽發后,由辦公廳統一登記、編號、印制,主辦部門應當提供擬印制公文的電子版。辦公廳編錄人員出校樣后通知擬稿人對校樣進行校對。擬稿人不在時,主辦部門應當派其他人員負責校對。限時印出的特急件,主辦部門應責成專人跟蹤校對。不得因無人校對而造成文件延誤。
一般文件校對2次,重要文件校對3次。校對要準確無誤,校樣與原稿必須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須修改時,應征得辦公廳公文審核人員認可,重大改動需要經簽發人同意。
辦公廳對因校對責任出現的差錯應當記錄在案,并定期通報。
第三十九條
保監會各類發文由辦公廳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打印的標準格式,并統一繕印制發??樣∥募鶕燃焙笃健⑾裙暮筚Y料的原則予以安排??樣〉奈募?,必須符合公文規定格式,排列整齊,清晰美觀,份數準確。
第四十條
公文加蓋印章時,必須檢查原稿是否經過領導核簽。與外單位的聯合行文,會印前要嚴格用印手續,必須憑據會領導簽發的原件用印。
公文印章應當清晰端正,位置適當,嚴防錯蓋、漏蓋。當公文排版后所??瞻滋幉荒苋菹掠≌挛恢脮r,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第四十一條
公文正式印制前,辦公廳應當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范等。公文在印出后分發前,辦公廳應當再次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方能發出。
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重新審批、簽發。
第四十二條
公文發出應當做到:
(一)公文傳遞要準確、迅速、安全、保密,并要有嚴格縝密的登記手續。發出的公文要根據內容需要注明密級和緊急程度,帶密級的文件要通過機要通信傳遞,絕密件要在封皮上加蓋密封戳。
(二)保監會發往北京市的絕密文件,由辦公廳機要交換員專送到收文單位并登記簽收;發往外省市的絕密文件,由辦公廳機要交換員交中辦機要局統一專送。
(三)保監會發往北京市的機密和秘密文件,由辦公廳機要交換員通過中央交換站登記交換到各收文單位;發往外省市的機密和秘密文件,由辦公廳機要交換員交北京市機要局,通過機要郵寄送達。
(四)保監會各職能部門發文,主辦部門加蓋公章、提供收件人名單及準確通信地址,交由辦公廳收發室發出。
第四十三條
公文發出后,因發現嚴重錯誤需要追回,辦公廳應當及時通知發送范圍內的所有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四十四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四十五條
按照保密規定,嚴格執行收文登記制度。各級文件管理人員要準確記錄公文運轉的時間、方向,以保證公文運轉安全和便于查詢。
收文分為辦文和閱文,應當分別進行登記。
凡主送或抄送保監會黨委、保監會和會領導的公文,由辦公廳統一負責簽收、登記后分送。職能部門、會領導秘書自行收到的辦文,應按辦文程序一律先交辦公廳統一登記后再辦。
第四十六條
收到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應當認真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范。
第四十七條
經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辦公廳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會領導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廳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退回呈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后,綜合處(辦公室)應當進行登記,送領導閱批,及時送有關處室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辦公廳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特急件要求隨到隨辦,當天之內辦完;急件要求在3個工作日內辦完;一般文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完;辦理難度大或涉及幾個職能部門直至外單位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完。來文來電有辦理時限要求的,必須按要求抓緊辦理完畢。有關機構審批、任職審核等請示,要在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承辦部門對不能及時處理或答復的文電,應先以電話、便函等形式告知對方原因,并記錄在案,不得無故拖延。
第五十條
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五十一條
送會領導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不積壓、不誤傳,防止漏辦和延誤。
第七章
公文歸檔
第五十二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由辦公廳直接歸檔。主辦部門確有需要,可以保留復印件。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五十三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分類整理,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確保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四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五條
會領導兼任其他單位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單位整理、歸檔。
第五十六條
公文復制件作為正式文件使用,應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準確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第五十八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九條
公文由辦公廳及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綜合處(辦公室)或專職文秘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六十條
辦公廳及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綜合處(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第六十一條
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公文,除密碼電報、絕密級和注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會領導、辦公廳主任或者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翻印。翻印前應當進行登記,注明翻印的部門、日期、份數和印發范圍。
第六十二條
公開發布保監會公文,須經會領導或授權辦公廳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保監會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條
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第六十四條
公文被撤銷,視做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做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廳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當年所發閱至省軍級的中央文件,必須于次年3月底以前清退辦公廳。
第六十六條
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兩人以上監銷,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六十七條
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后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
新設立部門和部門分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辦理公文移交,并將移交情況報辦公廳備案。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八條
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行政規章、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工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條
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按保監會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公文處理中涉及電子文件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統一規定發布以前,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
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對保監會和本單位下發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七十三條
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保監會負責制定,保監會辦公廳負責解釋和承辦修訂事宜。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處理辦法》(保監發[200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