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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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4〕7號|2004-01-15發布|2004-01-15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4〕7號
一、各保險公司應嚴格依據保險法律法規,規范車貸險業務的經營管理
(一)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車貸險業務高風險特點,嚴格依據保險法律法規,規范車貸險保險條款,明確保險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列明被保險人(貸款人)獲得保險保障的條件。
(二)各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的車貸險條款費率,嚴禁通過協議等形式變更或替代報備的車貸險條款費率,嚴禁將車貸險業務辦成擔保業務。
(三)各保險公司承保的汽車貸款業務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應當符合車貸險條款規定的條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向被保險人(信貸機構)辦理擔保手續;被保險人只有按照《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及《貸款通則》的規定發放貸款才能取得保險保障。
二、各保險公司要盡快規范車貸險條款費率,嚴格控制經營風險
鑒于目前車貸險條款容易誘發道德風險等問題,各保險公司要本著控制風險、穩健經營的原則,盡快修改和完善本公司車貸險條款。
(一)嚴格規范車貸險承保范圍。車貸險條款應僅限于承保消費性車輛。如需開辦生產性車輛車貸險業務,保險公司可根據其風險特點和性質制定相應的條款費率。
(二)謹慎設置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在車貸險條款中應明確保險責任為差額保證保險責任,即投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保險公司僅對被保險人實現擔保權后差額部分提供保險保障。應本著嚴格控制風險的原則,對導致投保人不能按約償還貸款的風險因素,在保險責任中做出明確的規定。應明確保險責任生效必須以投保人向被保險人提供有效擔保為前提。應明確被保險人要對擔保的合法、有效性進行審查,對擔保被依法確認為無效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此外,保險公司在車貸險條款中還應明確貸款購車首付款不得低于凈車價的30%。
(三)明確賠償處理方式。對投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保險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盡最大義務依法先行使擔保權,在依照法定程序實現擔保權后,不足以清償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同時保險公司應與被保險人就抵(質)押物處置的原則和方法做出約定,應對賠償金額設定不低于10%的絕對免賠率。
(四)合理設置除外責任。各保險公司要針對車貸險風險特點,科學、合理設置除外責任,有效防范投保人、被保險人未認真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責任而造成的騙貸、套貸、挪用貸款、惡意拖欠等風險。
(五)嚴格規范權利義務。各保險公司在車貸險條款中應對投保人和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及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條件作出明確、嚴格的規定,尤其是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應盡的義務不得因其他各方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或職責而免除。
(六)審慎設定承保期限。各保險公司可根據投保人的風險狀況確定承保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
三、各保險公司要強化車貸險管理,規范車貸險經營行為
各保險公司經營車貸險業務應堅持統一管理、集中授權、專業化經營的原則。
(一)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統一制定車貸險條款費率,并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二)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經營車貸險業務資格應由總公司授權。未經總公司同意,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轉授權或隨意擴展經營機構。原則上縣支公司不得經營或出具車貸險業務保單。
(三)各保險經營機構不得承保異地貸款購車業務。
(四)保險公司應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車貸險業務的經營管理。應建立自上而下的車貸險業務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系統,加強對車貸險業務的實時動態監測和分析,提高風險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五)保險公司應將車貸險業務與車險等其他業務分開,單獨統計,單獨設置明細帳,實行分帳管理。各保險機構經營車貸險應按本通知的要求,并依據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按季分別向中國保監會及當地保監辦報送車貸險統計報表和業務分析報告。
各保險公司在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備車貸險條款費率時,要將車貸險責任準備金提取方法一同上報。車貸險應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包括長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車貸險長期責任準備金應按日計算按月提取或按保險監管部門認可的精算方法提取。對以往經營的車貸險業務,如按上述方法提取的長期責任準備金小于將來的預期賠付(含理賠費用),應按其與預期賠付的差額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應包括已發生已報告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賠款準備金應于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后按估損金額逐單計提;已發生未報告賠款準備金應對保險事故發生后,逾期貸款所對應的未了保險責任的按一定比例計提。提取比例由各公司根據歷史賠付情況和本公司車貸險業務經營管理狀況,科學、合理確定。
四、各公司應加強對車貸險業務的考核監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一)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客戶資信評價體系,健全完善車貸險風險控制制度和機制,切實抓好車貸險資信審核和催欠追償管理工作。應督促被保險人切實落實“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的“三查”制度。通過事前抽查和事后檢查,了解被保險人資信調查的真實性、貸款手續的完備性、程序的合規性和貸款逾期追蹤的及時性,并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
(二)在資信審核及催欠追償管理工作中,各保險公司應堅持業務拓展、資信調查、承保審核和理賠審核相分離以及資信調查和催欠追償責任相掛鉤的原則,建立科學、有效的車貸險風險控制制度和機制。可建立專門的隊伍或借助律師等社會中介力量,開展資信審核及欠款追償工作,不得單純依賴被保險人或者汽車經銷商,以切實保障風險控制落到實處。
(三)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分支機構執行條款及內控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稽核檢查制度,完善車貸險業務經營的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對經營機構和相關人員考核,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保證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有效執行。
五、各級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車貸險業務的監管力度,促進車貸險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
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車貸險業務監督檢查的力度,依法加強對各保險公司執行車貸險條款費率、分帳管理、各項準備金提取情況等的監督檢查,對違規經營和擅自開辦車貸險業務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對逾期貸款嚴重的公司給予高度關注。
保險監管部門可以隨時要求保險公司報告業務政策、管理制度和實務手續。
六、各地保險行業自律組織應探索建立車貸險信息共享機制
各地保險行業協會應牽頭組織各保險公司研究建立車貸險客戶信息及不良行為信息共享機制,為車貸險風險控制奠定更堅實的基礎。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