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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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01-19發布|2004-01-19實施|現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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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關于《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吳定富主席在年初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提出,“……2003年要努力在償付能力監管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一是抓好償付能力監管的基礎性工作。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規定,盡早發布實施。制定保險監管會計制度,初步建立保險監管會計準則的總體框架。……”
2003年3月24日,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以下簡稱“1號令”),開啟了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新一頁。
半年多來,1號令運行良好,有效地提高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的信息質量,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也開始顯示積極的預警作用。但是,1號令在資產認可標準方面的規定較為概括,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2003年7月,經會領導批準,財務會計部正式啟動了固定資產準則研究項目,并成立了由高校、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保險公司專家組成的課題組。課題組對我國保險公司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等進行了詳細的實地調研和問卷調查,同時,研究了國外發達國家相關法規文獻和理論研究成果,掌握了詳實的第一手資料,為準則的制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于是第一個償付能力監管會計準則(以下簡稱“監管會計準則”),因此,在準則制定過程中,我們也深入研究了我國監管會計準則體系的框架、內容、制定思路,以及具體準則公告的體例、格式等問題,初步確立了我國監管會計準則體系的結構和內容。
二、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體系的初步設想
(一)名稱
我們將償付能力監管會計準則的名稱定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以下簡稱“編報規則”)主要基于以下四點考慮。一是,通常所說的監管會計準則是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權益等的認可、計量和披露的規范,它是編報規則的核心內容之一。除了監管會計準則之外,編報規則還包括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確定、監管指標的計算等內容,因此,“編報規則”一詞能夠更加科學、準確地反映其規范的內容。二是,1號令中已經采用了編報規則一詞。1號令第十條規定,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制定的編報規則,是保險公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的唯一標準。三是,我會已經以編報規則的名稱發布了問題解答第1號(保監發【2003】121號)。四是,可以避免與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相混淆。
(二)編報規則體系的構成
按照我們設想,編報規則是一個由準則公告和問題解答等組成的體系。準則公告主要是對償付能力報告編報的具體要求進行規定,每個準則公告都有一個實務指南,實務指南主要是對準則公告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和說明,規定信息披露的統一格式,以提高準則公告的操作性。問題解答主要是對準則公告在具體執行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解釋,以及對尚未規范的新事項作出臨時性的規定。此外,今后還可以根據情況調整編報規則體系的結構和組成內容。
(三)監管會計準則與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協調
監管會計準則與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會計制度”)目標不同,前者旨在滿足監管部門的監管需要,提供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的信息;后者則主要滿足以投資者為主的報表使用者的需要,提供不同期間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信息。這一根本差別導致兩者在許多原則和方法上有很大區別。但是,考慮到我國會計制度已經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體系,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系統的建設也一直是以滿足會計制度要求為導向的,因此,在制定監管會計準則時,只要目前的會計制度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和不科學之處,并且不與償付能力評估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形成直接沖突,我們就盡可能地借用目前會計制度的規定。這樣,既可以提高監管會計準則的制定效率,又可以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現有信息系統,減少公司的信息處理成本。在行文上,只要與目前會計制度相同的內容,準則公告就不再重復,以節省篇幅。
三、規范的內容和體例
(一)規范的內容
本公告規范的內容包括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之所以在同一公告中規范三項資產,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權、計算機軟件與固定資產密切相連,在同一公告中規范可以有效提高公告的效率和效果。
(二)體例
在體例上,本公告參照了國際慣例和國內企業會計準則。具體包括:引言、定義、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固定資產認可標準、土地使用權、房地產評估增值、計算機軟件、披露和附則。
實務指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有關人員理解準則公告的內容,提高準則公告的操作性。因此,在體例上基本采取與準則公告一一對應的方式,對準則公告的規定進行了解釋和說明,規定了明細表的統一格式,并比較了準則公告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以及準則公告與現行規定之間的差異。
四、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
1號令對固定資產認可標準的規定是,保險公司應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減去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金額作為固定資產的認可價值。固定資產確認為認可資產的最高金額為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三項之和的50%。此項規定直接沿用了《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財債字【1998】8號)的規定,缺乏足夠的理論依據,未考慮各類固定資產變現能力的差別,也未考慮不同公司經營業務的區別。因此,本公告對上述規定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一)分類認可固定資產
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變現能力不同,分別確定不同類別固定資產的認可價值可以更加準確地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美國、英國、臺灣等國家(地區)也都對固定資產采取分類認可方法。長期以來,保險公司基本上按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進行會計核算。但是,該分類與固定資產認可價值的確定相關性較小,而且,在前期調研中,大多數保險公司都建議應當對固定資產分類進行適當的調整和細化。因此,本公告在盡可能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分類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按固定資產的用途和變現能力對某些固定資產的分類進行了調整,使之更能反映資產的風險性質和變現能力,并分別規定了認可標準。
(二)固定資產最高認可金額的確定改為與準備金掛鉤
確定資產最高認可金額的掛鉤基礎主要有負債(準備金)、資本和盈余、其他認可資產三種。英國主要采用與負債掛鉤確定資產最高認可金額,美國主要采用與資本和盈余、其他認可資產掛鉤確定資產最高認可金額。在三種掛鉤基礎中,其他認可資產認可價值的確定依賴于每一項資產認可價值的確定,這種掛鉤基礎只能用于極個別資產,否則,其他認可資產的認可價值就無法確定;資本和盈余屬于股東權益,不能反映公司所面臨的風險和資產結構;負債(準備金)能夠反映公司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經營風險,與負債(準備金)掛鉤,符合資產與負債匹配的要求,尤其對壽險公司更為重要。基于以上分析,本公告選擇按照準備金的一定比例確定固定資產的最高認可金額。
(三)不同業務性質的保險公司適用不同的最高認可金額
由于產險、壽險和再保險公司經營業務不同,所面臨的風險不同,其資產結構也不相同。因此,固定資產在產險、壽險和再保險公司資產結構中的比例應當不同,其最高認可金額的比例也應當不同。例如,本公告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房屋的最高認可金額為各項準備金之和的10%;人壽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房屋的最高認可金額為各項準備金之和的2%;綜合再保險公司房屋的最高認可金額為各項準備金之和的8%。
(四)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高折舊年限
本公告規定固定資產的最高折舊年限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也只是對每類固定資產規定一個折舊年限范圍,這就給保險公司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間;二是,雖然1號令和會計制度對資產減值做了規定,資產減值也客觀存在,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很少有公司計提或合理計提減值準備;三是,由于固定資產的實際情況千差萬別,不可能只規定一個統一的折舊年限,而是只能規定統一的最高折舊年限。因此,為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基于謹慎性原則,本公告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高折舊年限。最高折舊年限基本參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范圍的下限,這樣既不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相沖突,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險公司不計提減值準備而虛增認可資產。
(五)規定了統一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保險公司固定資產的構成比較相近,為了提高信息的可比性,本公告規定,固定資產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同時,考慮到,對于某些固定資產(如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固定資產),運用直線法可能無法準確計算折舊。因此,本公告規定,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雙倍余額遞減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等方法能夠更準確地反映固定資產的認可價值,則可以采用這些方法計算折舊,但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附注中說明未采用直線法的原因。
(六)增加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
本公告增加了房地產評估增值的規定,但規定不能以評估價值直接調整房地產的賬面價值來確定房地產的認可價值,而是要分別確定和列報房地產與房地產評估增值的認可價值。因此,在確定固定資產認可價值時,不能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和轉回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基于此,本公告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作了明確規定。而且,基于謹慎性原則,本公告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應于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逐項檢查,并按照單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五、土地使用權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
1號令規定,土地使用權為認可資產。但未明確已經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可標準,以及土地使用權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因此,本公告對此進行了補充。
(一)已經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可標準
為了核算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會計制度規定,已經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轉入固定資產核算。但實際上,已經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與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履行對保單持有人的償付義務的能力沒有差別,其認可價值的確定方法也應當一致。同時,考慮到實務中,部分已經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確實無法確定。因此,本公告對于已經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規定了兩種可以選擇的認可方式:
1.如果不能單獨區分該類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則應當與其所附著的房屋或在建工程一同按房屋或在建工程的認可標準認可。
2.如果能夠區分該類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則可以按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可標準認可,并以相同的方式進行攤銷和列報。
同時,為了避免保險公司隨意選擇該類土地使用權的認可方式,本公告規定該類土地使用權的認可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
(二)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
與固定資產相同,由于本公告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單獨確定和列報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的認可價值,導致會計制度對土地使用權減值準備的規定不適用于土地使用權認可價值的計算。因此,本公告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減值準備的計提和轉回方法。而且,基于謹慎性原則,本公告要求保險公司應于期末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逐項檢查,并按單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六、房地產評估增值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
房地產是流動性相對較低、風險相對較大的資產,按歷史成本計量不能準確反映其真實的認可價值。美國法定會計原則(Statutory
Principles)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隔5年對不動產評估一次,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也都要求保險公司的房地產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問題解答第1號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產評估增值進行了規定
,但是,在評估增值的認可和列報等方面的規定以及與1號令的銜接上有不明確之處。因此,本公告對此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房屋和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因市場環境變化或其他原因而大幅度變化時,保險公司可以向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導致資產價值發生變動的事實或者原因以及該價值變動對公司償付能力的可能影響。保監會將根據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要求保險公司委托具有相關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房地產進行評估。
2.由于各公司之間房地產規模有很大差異,在準則公告中規定統一、合理的評估時間比較困難,因此,本公告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評估,即在要求保險公司評估時,對具體公司和具體事項規定具體的評估時間。
3.為了避免公司對房地產評估的隨意性(例如,只評估發生增值的房地產),本公告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全部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同時進行評估,不得僅就個別資產進行評估。
4.根據保監會要求進行房地產評估所確定的評估增值為認可資產,且不受房屋最高認可金額的限制。如果保監會認為評估增值有失公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重新確定評估增值的認可價值并調整認可資產表相關項目余額。
5.保險公司應在認可資產表的“無形資產”項下增加“房地產評估增值”項目單獨列示房地產評估增值余額,以反映房地產的公允價值。
6.盡管單獨認可和列報評估增值,但評估增值實質上是房地產公允價值的一部分,因此,評估增值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相應資產的剩余折舊(攤銷)年限和折舊(攤銷)方法對評估增值余額計算折舊(攤銷)。
七、計算機軟件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
美國法定會計原則認為,電子數據處理設備和操作系統軟件變現能力較強,應當確認為認可資產,但是,基于謹慎性原則,其最高認可金額為資本和盈余之和的3%。
從單項資產來看,計算機軟件的變現能力較差,但在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信息化建設水平普遍不高的情況下,軟件建設將有助于提高整個公司的風險抵抗能力和經營效率,從而提高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因此,本公告規定無形資產中的計算機軟件為認可資產,但基于謹慎性原則,又設定了兩個限制性規定:
1.該類計算機軟件的最高認可金額為實收資本(股本)和公積金之和的1%;
2.該類計算機軟件的攤銷年限不得超過5年。
考慮到計算機軟件的認可價值受技術進步等因素的影響較大,本公告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于期末對無形資產中的計算機軟件的賬面價值進行逐項檢查,如果某項計算機軟件的可收回金額小于賬面價值,應直接將該軟件確認為非認可資產,而不需計提減值準備。
自行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的軟件均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量體裁衣制作的,基本上無變現能力。因此,本公告規定這三類軟件為非認可資產。
八、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
保險公司除了要在認可資產表中列報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軟件的認可價值外,還應當在認可資產表附注和明細表中披露這三項資產的相關信息。認可資產表附注主要披露重要監管會計政策的說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認可資產表的事項等內容;明細表主要披露各項資產的期末認可價值、最高認可金額、賬面價值、減值準備、評估增值余額等信息,明細表與認可資產表在金額上存在勾稽關系。
美國、臺灣等國家(地區)的保險監管部門為了全面掌握和及時了解保險公司房地產價值變動情況,均要求保險公司披露每一項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所在地點、取得時間、取得成本、累計折舊、賬面價值、公允價值等信息。本公告直接借鑒了以上做法,并根據我國國情進行了調整,在實務指南中規定了明細表的統一格式。
九、生效日期
本公告自2004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即2004年初保險公司向我會報送的2003年度償付能力報告不需要按本公告編報。發布日期與施行日期之間的這段時間,可以使保險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熟悉、掌握準則公告的規定,并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從而保證法規執行的質量。
附件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
附件1:《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實務指南(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