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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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4〕10號|2004-01-30發布|2004-01-30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4〕10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主席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為切實履行黨中央、國務院賦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職責,使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和中國保監會“三定”方案,制定本規則。
二、中國保監會各項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保證政令暢通。
三、中國保監會在工作中要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社會監督、作風清正廉潔、實現政務公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切實規范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促進全國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四、中國保監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領導全會工作。
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主席助理受主席委托,協助主席、副主席做好分管工作或承擔專項任務。
五、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國保監會主席辦公會、委務會。
六、主席出差、出訪、休假期間,由主席指定的一位副主席代行其職責,主持工作。
副主席出差、出訪、休假期間,由主席或者主席指定的其他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七、辦公廳主任負責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各部門主任負責本部門工作,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八、中國保監會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九、有關保險的規章制定、市場調控、發展改革等重大問題的決策,要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由主席辦公會或委務會討論決定,必要時報國務院批準。
涉及相關行業的重大問題,要主動與有關部委進行協調研究,爭取達成一致;如有分歧,報國務院裁定。
十、各部門提請中國保監會主席辦公會、委務會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必須有充分的依據,經過充分的論證、評估或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派出機構以及黨的關系和領導班子歸保監會管理的保險機構的要事先征求意見;涉及廣大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一、各部門和各派出機構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保監會的各項決策,根據需要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并加強督促檢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二、嚴格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根據保險業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在制定過程中,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等上位法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
制定的規章報國務院備案。
十四、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而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公正執法。
十五、要加強對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第五章
行政監督
十六、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
十七、接受輿論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國務院報告。
十八、接受群眾的監督。重視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會領導要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高度重視群眾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渠道對保監會工作人員的監督。
高度重視政務信息發布工作。加強中國保監會網站建設,利用網站和其他媒體,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和監督。
十九、加強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章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不當行政行為。
第六章
工作安排
二十、中國保監會及各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一、中國保監會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提請人大、國務院審議發布的法律、法規和以保監會名義制定的規章、計劃召開的全國性會議等事項,形成保監會年度工作安排。
二十二、各部門、各派出機構要認真落實中國保監會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保監會報告執行情況。保監會辦公廳適時通報。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二十三、主席辦公會議。
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參加人員為主席、副主席、紀委書記、主席助理、有關部門負責人,由主席或授權副主席主持。主席辦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相關工作人員列席。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有關重要決定和指示;討論決定中國保監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討論上報國務院的重要文件、報告和下發的重要文件;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四、委務會議。
原則上每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集。參加人員為主席、副主席、紀委書記、主席助理、各部門負責人,由主席或授權副主席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會議精神、有關重要決定和指示;研究制定中國保險業的發展規劃;討論中國保監會的重大事項;通報黨委會議討論和決定的有關問題;討論通過以中國保監會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聽取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匯報,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其他事項。
二十五、專題辦公會議。
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副主席、紀委書記、主席助理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會議議題,召集有關人員研究、協調和處理中國保監會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
第八章
公文處理
二十六、中國保監會的公文處理工作,由辦公廳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修改我會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十七、各保險機構和派出機構報送中國保監會的公文,由辦公廳統一登記、分辦,各部門不得直接接收應以保監會名義辦理的公文。
各派出機構必須以單位名義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文件,不得直接向中國保監會各職能部門行文。
二十八、公文審批按中國保監會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以中國保監會名義上報國務院的文件,由主席或授權副主席簽發;其中“請示”原則上由主席簽發,由分管副主席簽發的,應注明主席已閱。需要其他部委會簽或共同上報的文件,要主動協商,爭取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中國保監會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再上報國務院。
下發的文件,原則上由分管會領導簽發;涉及全局的重要文件報主席核發。與有關部、委、辦、局會簽的文件,一般按對等原則,由主席或分管會領導簽發;重要的會簽文件,分管會領導應報主席核發。
以辦公廳名義發文,由辦公廳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會領導核發。
除辦公廳外,中國保監會各職能部門不得對各保險機構、各派出機構及不相隸屬的機關行文,但可以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保險機構和派出機構內設的相關部門行文,內容僅限于工作上的聯系和事務性的通知。
二十九、要實現公文運轉的精簡高效,沒有必要發文的堅決不發;要推進辦公自動化,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九章
印章管理
三十、辦公廳和各部門應嚴格遵守《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刻制印章,并加強對印章的管理。
三十一、中國保監會印章、套印和印模以及電子印章由辦公廳負責管理,各部門印章各自指定專人管理。要健全內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提高印章管理人員的政治責任感,確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萬無一失。
三十二、除公文用印外,其他事宜使用印章一律填寫用印單,經有關領導簽字后方可用印。使用中國保監會印章需經會領導簽字批準;處理會機關后勤辦公方面的事宜,需要使用中國保監會印章時,應經辦公廳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使用各部門印章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
聯合發文用印,要派專人專車往返監印。
第十章
內外事活動
三十三、會領導在國內考察、調研,要盡量減少陪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各部門和各派出機構負責同志也要按此原則辦理。
三十四、保險機構舉行的開業、周年等商業性慶典活動,保監會系統的各級領導和干部原則上不參加。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參加的,須報分管領導批準。
三十五、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會領導出訪,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主任、副主任級干部出國(境)考察、培訓或執行公務,以及確有需要的計劃外出訪,由國際部呈分管外事的會領導審核后,報主席審批。處級及以下干部出國(境)考察、培訓或執行公務,由國際部報請分管外事的會領導批準。
三十六、會領導的外事來訪經國際部呈分管外事的會領導審核后,由參加外事活動的會領導決定;其他外事來訪由國際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三十七、主席外出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副主席、紀委書記、主席助理外出需向主席報告。
除參加保監會通知的會議外,各派出機構主任離開轄區要事先向保監會值班室報告。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休假要事先向分管會領導請假,并報請主席批準。各部門副主任外出、休假要經分管會領導批準。
會領導、各派出機構主任、各部門負責人在外出、休假期間要保持聯絡暢通。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三十八、中國保監會全體工作人員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加強政風建設。
(一)努力學習、加強調研。要認真學習,把握當代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新趨勢;要刻苦鉆研業務,努力精通本職工作;要深入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多方聽取意見,解決實際問題。
(二)盡職盡責,從嚴治政。要強化責任意識,增強服務觀念,樹立規范服務、從嚴治政的風氣。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好;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三)顧全大局、團結協作。要增強全局觀念,自覺服從工作大局,堅決執行黨委決定和行政命令;要加強團結,密切協作,充分發揮全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努力做好各項工作。
三十九、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廉政守則》,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堅決抵制以權謀私、假公濟私、行賄受賄等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