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保監會保密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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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4〕24號|2004-03-30發布|2004-03-30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4〕24號
現將《中國保監會保密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保密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保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保監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保監會保密工作管理范圍,包括秘密文件資料(以下簡稱密件),以文字、符號、圖形、聲、像等形式含有國家秘密的載體,以及現代化的辦公、通訊設施。
第三條
保監會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履行保密工作職責,嚴格執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保密紀律及各項保密規定。凡保監會系統的職工,要經過保密培訓,了解掌握保密知識。
第四條
保監會保密工作由保監會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保密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由會領導擔任,會內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委員。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保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確定
第五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密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六條
黨中央、國務院及其他政府部門發來的文件、電報,均按原定密級對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銷或變更其密級。
第七條
保監會日常產生的文件、簡報、資料、電報、報表、會議記錄、磁介質、錄音帶、錄像帶等應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密級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
書面形式的密件,應當在首頁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標志形式為密級后加“★”,“★”后標期限。
第八條
確定密級的工作,應由承辦人員先擬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經本部門主任審核后送保密辦公室審定,報會領導批準。
第九條
確定密級的同時,應根據下列情況確定其保密期限。
(一)能預見解密時間的,根據解密時間確定保密期限;
(二)以某事件的發生或終止為解密條件的,根據該事件的發生或終止情況確定保密期限;
(三)暫時不能預見解密時間的,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認定。
第三章
秘密文件資料的管理
第十條
秘密文件資料是指標有密級的文件、簡報、講話材料,各種資料、報表、刊物。
第十一條
秘密文件資料的管理,應當堅持既有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的原則。
(一)各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密件的日常管理,如工作調動,應辦理密件的移交手續。
(二)秘密文件的收發、分送、傳遞、承辦、借閱、保管、移交、銷毀的各個環節,要嚴格登記、簽收手續。
(三)密件應在辦公室內閱辦,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密件存放在鐵皮保險柜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嚴格執行關于復印文件資料的保密規定。絕密件和制發機關不準復印的密件,不得擅自復印;機密、秘密和制發機關允許復印的密件,要辦理復印手續,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復印。復印密件應建立登記制度,按批準的件(份)數復印,辦理復印的單位應視同原件進行登記、簽收和管理。
(五)不得攜帶密件外出辦理私事,出入公共場所;因公確需隨身攜帶密件外出的,要經有關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絕密件和密碼電報,一律不得攜帶外出。
(六)各部門對過期、失效和無保存價值的密件,要定期組織清理,保密辦公室進行抽查;凡黨中央、國務院文件應于年底收齊后交辦公廳統一銷毀;其他需要銷毀的涉密文件要逐件登記造冊,經本部門領導審批,與非密件分開裝袋,由辦公廳統一組織銷毀。
第四章
涉密電子信息的管理
第十二條
涉密電子信息是指以計算機、光盤、軟盤等為載體保存的國家秘密信息。
(一)涉密電子信息不得在與國際互聯網相連的計算機系統中存儲和處理;
(二)載有涉密電子信息的軟盤、光盤等載體應保存在安全保密的房間,由專人保管,并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三)涉密電子信息不得通過內、外網傳輸。
第五章
密碼電報的管理
第十三條
密碼電報指經密碼加密后譯發、傳輸的也報,包括經密碼加密譯發、傳輸的文件、信息資料等。
(一)密碼電報的收發、送閱等均應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手續。閱辦人員辦理完畢后要立即退辦公廳機要室保管。
(二)密碼電報,未經發電單位同意,不得自行翻印。確因工作需要摘抄部分內容時,須經會領導批準,由機要室按規定辦理,并嚴格控制。
第六章
內部材料的保管
第十四條
工作中不屬于國家秘密,不標注密級,但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應作為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擴散。涉及工作秘密的文件可在其首頁標注“內部資料,注意保密”等字樣。主要包括:
(一)黨委會議記錄、主席辦公會議記錄;
(二)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保險監管工作會議討論的文件、資料;
(三)保險公司新的服務領域的開發計劃、尚未批準實行的新險種條款、費率的設計;
(四)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有關文件;
(五)正在談判中的國際合作協定或協議;
(六)重大案例的所有文字和圖像資料;
(七)尚未公布的各保險企業業務統計數字報表;
(八)有關部門對外談判的記錄;
(九)未定密級但屬全國性保險專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試題、試卷;
(十)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不宜公開的有關機構設置,內部分工,干部選拔、任免事項的材料;
(十一)人民來信舉報材料;
(十二)尚未公布的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對各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三)其他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
第十五條
內部資料應妥善保管,定期進行清理,凡已過期和失去參考和保存價值的,要裝袋,由辦公廳統一組織銷毀。
第七章
使用通訊設施的管理
第十六條
通訊設施指密件的傳遞、郵寄、傳真、微機聯網和書信、電報、有線、無線電話等設施。
第十七條
傳送密件和秘密事項要按規定辦理。
(一)密件的傳遞、交換,應經機要通信或機要交通,不得通過郵局辦理或托人捎帶。
(二)傳送秘密事項,不得通過郵局、明碼電報,普通電話、無線電話,普通電傳機、傳真機傳輸。
第十八條
個人通訊,包括書信、電話、電報等,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八章
會議保密事項的管理
第十九條
召開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有關會議,應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
第二十條
與會人員必須遵守保密紀律。
(一)會議主持人對于涉密內容不允許記錄和傳達的,應事先申明。
(二)會議工作人員分發密件,要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三)與會人員對涉密內容不得擅自向無關人員擴散,需要傳達的按規定范圍傳達。
第九章
對外宣傳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未經規定的批準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編輯書籍、編寫新聞稿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和保監會工作秘密。
第二十二條
向新聞單位提供本單位重要情況,可根據內容分別征求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意見,特別重要的內容,要征得主要會領導或分管會領導的同意。
第十章
涉外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外事保密紀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來訪的外國人提供密件和保監會內部資料。
(二)出國團組不得擅自攜帶密件出境,因公確需攜帶的要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提供國家秘密和保監會內部資料。
第十一章
獎懲
第二十四條
在保密教育、檢查評比工作中,要按照評比條件,開展評比活動,對認真履行保密工作職責,為保守秘密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給予教育、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保監局及各有關保險公司應根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保監會保密委員會負責制定,保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承辦修訂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2月5日起施行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密管理暫行規定》(保監發[1999]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