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2008年保險中介監管工作要點》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中介〔2008〕154號|2008-02-02發布|2008-02-02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中介〔2008〕154號
一、加強保險中介市場監管的基礎建設
在制度建設方面,完成《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和《兼業代理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做好培訓、輿論宣傳等頒布實施工作;借鑒國際上保險營銷管理制度經驗,建立保險營銷員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農村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配合保險行業協會,研究制訂并頒布保險代理合同范本,研究保險中介行業標準化建設。
在信息化建設方面,繼續完成保險中介信息系統建設。做好“保險營銷員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推行工作;完成“保險兼業代理管理信息系統”、“保險專業中介和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的開發工作,啟動“保險中介稽核系統”的開發工作。
在執行力建設方面,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中介監管系統執行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水平,努力建立服務型保險中介監管體系。
二、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力度
從建章立制的角度貫徹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原則,完善對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處罰手段和處罰措施。在現場檢查方面,要以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為重點,加強對中介市場的監管。重點關注和打擊群眾反映強烈、具有普遍性的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如銷售誤導、假冒保險名義進行非法集資或詐騙活動、偽造或者變造保單、以類似于傳銷或者非法集資的手段進行違規營銷活動等行為;嚴肅查處保險營銷員和中介機構欺騙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挪用侵占保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提倡公平競爭,嚴厲打擊低價傾銷、依靠行政權利及壟斷地位索要高額手續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堅決制止保險中介機構以虛開發票、參與制造假退費、假賠案等方式為保險公司套取費用等違規行為。
督促保險公司改進內部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其營銷員和代理渠道的管理,健全委托銷售協議,規范兩核業務流程,規范單證領用程序,規范保費結算辦法,落實管理責任,逐步建立保險銷售和保險事故索賠的服務規范,防范化解市場風險。探索建立專業保險代理和經紀機構客戶回訪制度。
三、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隊伍建設
以保險營銷員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為契機,完善全國聯網的管理信息平臺,落實保險營銷員的市場行為監管,建立保險營銷員誠信檔案,加大社會信息披露力度,發揮社會監督機制的作用,構建保險營銷誠信文化。
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提升保險營銷服務質量,改善保險營銷員收入待遇,完善營銷員權益保障制度。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和《保險法》的要求,嚴格員工制與代理制保險營銷的管理界限,規范代理合同。開通營銷員投訴渠道,完善營銷員糾紛協調處理機制,建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營銷專業委員會,發揮協會和各保險公司力量,有計劃地主動協助保險營銷員疏通參加社保的渠道。對個別基層保險機構存在擠占、克扣營銷員傭金和管理費用的問題,要密切關注,嚴肅查處,對于處理不力,釀成群體性事件的,要嚴肅追究保險公司總分公司的責任。表彰保險營銷員先進典型,加強對營銷員的宣傳和引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和輿論氛圍。
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通過保監局和保險行業協會等多種渠道,加強保險中介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提高高級管理人員素質,提升行業的專業化水平和合規經營意識。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提高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和營銷員的整體素質,建立繼續教育機構的末位淘汰機制。
四、加強對保險中介行業的指導
指導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開展深層次合作。建立保險中介與保險公司的和諧關系,提高市場效率,實現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共贏發展。包括:推介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合作的成功模式,支持雙方擴大合作領域,拓寬在產品開發、業務管理、市場拓展、廣告宣傳、人員培訓、理賠服務等領域的合作。
指導行業協會發揮更大作用。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成立獨立的保險中介行業協會。指導行業協會建立經紀師、公估師評審制度。將保險營銷員分類管理,經紀師和公估師管理等工作逐步移交到行業協會。探索建立保險公估行業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探索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發揮行業協會在服務會員、信息交流、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
繼續做好《中國風險管理報告》編制工作。選擇具有一定研究力量的中介機構,與相關行業合作開展行業風險管理研究工作,增強保險中介機構在行業風險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強行業內外風險管理交流,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水平和社會影響力。
五、推進保險中介創新
推進相互代理創新,總結保險集團框架內保險公司相互代理的經驗,研究建立非集團框架內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制度,制定《保險公司相互代理管理制度》,促進相互代理保險業務健康發展;推進組織形式創新,鼓勵保險中介集團化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上市融資,鼓勵風險投資在內的各類資本投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調研保險中介組織形式創新的特點,明確相應的管理措施;研究制訂相關政策,積極鼓勵保險中介機構立足渠道特點,加強對客戶保險需求的研究,為開發適銷對路的保險產品發揮積極的作用,滿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需求;推進經營模式創新,鼓勵保險中介機構結合區域特點和市場實際,創新經營模式,挖掘市場潛力,拓展服務領域,調研并推廣保險中介機構在經營模式創新方面的先進經驗,提升專業中介的競爭力。保險中介創新應當注意合法合規,不損害保險消費者、中介從業人員以及行業利益。
六、建立保險中介社會評價體系
建立獨立第三方的保險中介機構評價體系對增強市場透明度,促進消費者與保險中介以及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的合作,提升保險中介的專業水平都有積極的意義。2008年,我們要在推動保險中介社會評價體系建設方面邁出實質性步伐。通過溝通協調保監會機關有關部門、各保監局、各保險機構、承辦方等相關單位,積極穩妥搞好系統測試、數據采集、報告撰寫、信息披露、監管利用等各項工作,力爭年內建成獨立第三方中介機構評價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