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07-03發布|2004-07-03實施|現行有效
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依法加強對中資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設立或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我會草擬了《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現特就此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意見可以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在2004年7月15日前反饋我會。
中國保監會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410號(郵編: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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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依法加強對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照《保險法》及本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機構,是指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境內非保險機構包括:保險中介公司和非保險企業。
本辦法中,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公司均包括股權投資占表決權資本總額20%及以上,或雖不足20%但擁有實際控制權、共同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境外保險公司。
第四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分支機構;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境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以及境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和保險社團組織在境外設立保險代表機構或聯絡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與設立
第六條
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二)
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三)
開業2年以上,最近2年經營穩定、滿足償付能力要求、財務狀況良好、內控制度健全,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二)
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三)
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
第八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中國保監會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二)
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三)
保險公司開業2年以上,最近2年經營穩定、滿足償付能力要求、財務狀況良好、內控制度健全,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四)
保險中介公司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內控制度健全,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五)
非保險企業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
第九條
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境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中國保監會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二)
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三)
保險公司開業2年以上,最近2年經營穩定、滿足償付能力要求、財務狀況良好、內控制度健全,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四)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條
境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和保險社團組織在境外設立保險代表機構或聯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中國保監會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保險社團組織應向民政部門登記);
(二)
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
(三)
保險公司開業2年以上,最近2年經營穩定、滿足償付能力要求、財務狀況良好、內控制度健全,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四)
保險中介公司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內控制度健全,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一條
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第六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應提供公司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并進行說明,內控制度健全情況應提供內控制度建設說明;
(二)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擬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機構的名稱、地點、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資金來源、業務范圍、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部門設置及人員情況;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基本情況;
(五)擬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籌建方案;
(六)擬股權投資境外保險公司的,還應提供境外保險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資金來源)、公司情況介紹、公司近2年的年報,以及擬投資金額、股權比例和擬派出的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公司,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第七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應提供公司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并進行說明;
(二)
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公司的意見書(境內保險中介公司除外);
(三)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擬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公司名稱、地點、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資金來源、業務范圍、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部門設置及人員情況;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基本情況;
(六)擬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七)擬股權投資境外保險公司的,還應提供境外保險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資金來源)、公司情況介紹、公司近2年的年報,以及擬投資金額、股權比例和擬派出的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第八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應提供公司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并進行說明,內控制度健全情況應提供內控制度建設說明;
(二)
非保險企業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中介公司的意見書;
(三)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擬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地點、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資金來源、業務范圍、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部門設置及人員情況;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基本情況;
(六)擬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七)擬股權投資境外保險中介公司的,還應提供境外保險中介公司的工商登記注冊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資金來源)、公司情況介紹、公司近2年的年報,以及擬投資金額、股權比例和擬派出的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境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第九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應提供公司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并進行說明,內控制度健全情況應提供內控制度建設說明;
(二)
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擬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稱、
地點、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資金來源、業務范圍、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部門設置及人員情況;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基本情況;
(五)擬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籌建方案;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境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和保險社團組織申請在境外設立保險代表機構或聯絡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第十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經營情況、財務狀況應提供公司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并進行說明,內控制度健全情況應提供內控制度建設說明;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保險社團組織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擬在境外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聯絡機構名稱、地點、人員編制情況,有關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擬在境外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聯絡機構的費用預算;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基本情況;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的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應在獲得境外保險監管機構正式批準書或投資交易完成后60個工作日內,將境外保險機構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中國保監會,包括:保險機構名稱、當地審批部門、設立時間、地址、組織形式、董事長及總經理、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營業性機構還應當報告境外保險機構的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股東情況(投資金額及比例)、業務范圍等基本情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主要通過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對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境內保險公司、非保險機構應當配合中國保監會對其設立或投資的境外保險機構的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的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應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境外保險機構的有關材料,包括:
(一)境外保險營業機構的年報、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以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無公司年報的,應報送公司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二)境外保險代表機構或聯絡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包括主要工作和機構變更情況。
(三)境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公司和保險中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境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按照中國會計標準編報財務報告(股權投資占表決權資本總額20%及以上但無實際控制權或共同控制權的境外保險營業機構,可選擇所在地會計標準);境內非保險企業在境外設立或投資的保險營業機構,可選擇中國或所在地會計標準編報財務報告。
上述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工作報告報送的時間分別是:保險營業機構應于所在地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中國保監會另有要求的除外);保險代表機構或聯絡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之前。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應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境外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報送的時間為所在地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或向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報送的同時。
第二十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對其境外保險機構發生的下列事項,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
投資、設立保險機構;
(二)
機構撤銷;
(三)
機構名稱或營業場所變更;
(四)
重大人事變動;
(五)
調整業務范圍;
(六)
資本金、營運資金或股權變更;
(七)
保險營業機構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問題;
(八)
中國保監會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境外保險機構因違法、違規受到所在地保險監管機構或其他政府部門處罰的,或宣告破產、停業的,應于事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其境內的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應在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地保險監管部門出具監管報告或檢查性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報送的境外保險機構的各項材料應當完整、真實、準確。
第二十四條
境外保險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
(一)
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
受所在國家和地區的保險監管部門處罰的;
(二)
經營或財務狀況出現嚴重問題的;
(三)
未按本辦法及時報送有關材料的;
(四)
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對持有的境外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公司的股份進行轉讓,應于股份轉讓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轉讓股份的金額、數量、價格,以及受讓方名稱、業務性質、與轉讓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擅自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的境內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給予責令其撤銷境外保險機構等行政處罰;擅自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的境內非保險機構,中國保監會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責令其撤銷境外保險機構等行政處罰。對于因特殊情況,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擅自在境外設立或投資保險機構的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中國保監會可視情節責成其限期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同時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上報境外保險機構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中國保監會將依法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并記錄在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境內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有關境外保險機構的各項材料應當用中文書寫(年報與財務報表可提供英文文本)。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與外文表述有歧義的,以中文表述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