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對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對接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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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發〔2004〕63號|2004-07-06發布|2004-07-06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發〔2004〕63號
一、壽險業務中如果主險與附加險在同一保單號下,保險金額如何統計
說明:壽險業務主險與附加險在同一保單號下,如果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險金額是分別列示的,則保險金額分別統計在主險和附加險項下;如果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險金額沒有分別列示,則保險金額應合并計算并統計在主險項下。
二、一年期以上的長期意外險如何填列
說明:目前個別公司存在一年期以上的長期意外險業務,為統一核算應將該類業務并入一年期意外險業務中統計。
三、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存和轉回在月度如何核算
說明:月度核算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存和轉回,可采取兩種方式,一是每月由精算部門提供精算數據,該數據為截至統計期各險種有效保單的壽險責任準備金累計數,財務部門據此作“提存壽險責任準備金”核算,提存數等于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準備金”科目值,同時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壽險責任準備金作“轉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核算;二是只提存當年壽險保費收入的責任準備金。“提存壽險責任準備金”等于上年年末壽險責任準備金加上對當年壽險保費收入提存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同時每月按上年年末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做“轉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核算。各公司可根據公司自身情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進行月度核算。
四、“期末職工人數”中是否包括公司臨時工、內退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說明:該指標應包括公司臨時工人數,但不包括內退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人數。
五、“期末職工人數”和“機構數”指標中“代表處”是指外資公司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還是指中資公司駐海外的代表處
說明:在本系統中“代表處”僅指境內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不包括境內保險公司駐海外的代表處。
六、“在售產品數量”中“個人”、“團體”是按照什么原則劃分的
說明:依據有關規定,壽險“個人在售產品”和“團體在售產品”的劃分是按照公司壽險產品或條款的名稱來劃分的,即產品、條款名稱中寫有“××團體保險”的即為團體在售產品。
七、“在售產品數量”需要由哪些機構級別報送
說明:“在售產品數量”應由總公司、省分公司和地市公司三級報送。報送中該指標應滿足層級校驗,但不進行總分校驗。
八、“機構數”、“期末職工人數”、“期末高管人員”和“期末營銷員人數”4個指標如何報送
說明:四個指標應由集團、總公司、省分公司和地市公司分別報送。各層級負責報送本級及下級機構的數字,各指標應滿足層級校驗,但不進行總分校驗。
九、保險公司審計后年報應由哪級機構報送哪些內容
說明:保險公司審計后年報只需由法人機構或是比照法人機構監管的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公司報送。報送內容除報送完整的紙質年報外,還需要向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對應的已匯總的一、二級科目以及一級科目的“其中”項。
十、保險集團公司合并會計報表是否是月度報送
說明:各保險集團公司應按月度報送集團合并會計報表,按時報送統計信息系統中規定的科目。
十一、保監會可否詳細描述各條目間的校驗關系,以便保險公司對照核對
說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對要求各保險公司報送的科目之間、報送科目與參考報表之間、報送科目與分析指標之間均設立了較為嚴格的校驗關系。所有校驗關系將下發各保險公司。
十二、哪類指標是只需由總公司負責填報的
說明:鑒于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的實際情況,信息系統中指標類型標注為現金流量、資金(涉及資金運用和不良資產)的所有指標應由總公司負責統一填報,省分公司及地市中心支公司不再填報。
十三、產險公司財務指標與業務指標有何區別
說明:在保險統計信息系統中,產險公司的統計指標按類型分有財務類指標和業務類指標,并有相應的指標名稱,如“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是財務類指標,“簽單保費”、“未決賠款”、“已決賠款”等是業務類指標,其數據分別來源于公司的財務系統和業務系統。如果這兩類指標之間存在數字差異,公司應作出相應的差異分析。
十四、產險公司的險種如何分類
說明:在廣泛征詢各公司意見并多次討論的基礎上,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最終確定了財產險公司險種分類的基本原則和險種分類表。目前的財產險公司險種分類基本體現了產險業務的實際情況,各公司應按險種分類的基本原則和險種分類表劃分險種,統一分類標準。具體分類標準參照《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對接標準》。
十五、產險公司分險種核算中費用如何分攤
說明:按監管職能部門的要求,各產險公司要進行分險種核算。在分險種核算中,各險種的直接費用應歸集到對應險種,間接費用的分攤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04]128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