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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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保監發〔2004〕129號|2004-10-28發布|2004-10-28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4〕129號
近年來,一些境外保險機構及其銷售人員未經我國保險監管機構許可,向境內居民推銷、售賣境外保險公司的保單。此類活動嚴重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損害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觸犯了我國的有關法律,有的甚至涉嫌犯罪。為規范保險市場秩序,保護境內保險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境外保險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在境內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活動,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嚴厲打擊?,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嚴峻形勢,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抓好此項工作。近年來,設立于香港、澳門等地區的一些境外保險機構及其銷售人員,非法在廣東、福建、上海、江蘇等沿海地區銷售境外保險產品,愈演愈烈,而且逐步向內地省市蔓延。境外保險銷售人員有的是向其境內的親戚、朋友推銷,再利用親戚、朋友宣傳擴大推銷范圍,有的則拉攏境內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以高額傭金利誘其向境內居民推銷。這些非法經營活動游離于我國保險市場監管之外,數額巨大,不僅嚴重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給投保人的資金安全和生活保障帶來隱患,同時也給一些不法分子洗錢提供了便利條件。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這些違法犯罪活動對金融秩序的破壞作用,以對國家利益、對廣大人民群眾利益負責的態度,加大打擊力度,堅決遏止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滋生蔓延。
二、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嚴厲查處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違法犯罪活動。由于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活動比較隱蔽,加之保險期間和投保人繳費周期較長,各種問題和隱患短期內難以暴露,因此查處和打擊的難度較大。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要從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保險市場的實際入手,在日常工作當中認真研究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找準突破口,確保查處和打擊的效果。
(一)積極開展調研工作。各級保險監管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主動開展調研工作,可自行或聯合公安等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及早發現問題,并視情況制訂工作方案,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二)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要根據當地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特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信息、召開聯席會議和通報案件等方式,及時通報案件線索和重要案件調查處理情況并逐級報告上級機關,同時要建立因信息通報不及時、不準確影響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信息渠道暢通。
(三)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各級保險監管機構對在現場檢查和信訪投訴中了解、掌握的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案件線索,認為涉嫌犯罪的,要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2001]第310號)的程序和要求,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于了解掌握或保險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線索,應當依法受理,并迅速審查,在規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向保險監管部門反饋,并說明理由。對于不按規定移送或延誤移送的單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各司其職查處案件,加大監管力度。對于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涉嫌犯罪的,各級公安機關應予立案偵查,并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和追捕犯罪嫌疑人工作,各級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對于不構成犯罪或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保險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各保監局要將轄區內查實并經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或保險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非法銷售境外保單人員及其所屬機構的情況,及時匯總上報保監會。保監會對于在境內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境外保險機構,將在市場準入等方面作為重要因素加以考慮。
三、加強信息披露,廣泛開展社會和輿論監督。各級保險監管機構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在境內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危害性,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注意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確保及時發現線索,及時調查處理。對于查實并已處理完畢的案件,各級保險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刊登公告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處理情況和處罰結果,警示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震懾違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