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星發射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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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函財稅政字〔1997〕第142號|1997-06-02發布|1997-06-02實施|現行有效
函財稅政字〔1997〕第142號
你辦秘書二局轉來人民銀行報國務院《關于組建中國航天保險聯合體及有關問題的請示》(簡稱《請示》)收悉,經研究,我部就有關財、稅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衛星保險營業稅問題
《請示》提出,為支持航天事業發展,壯大衛星保險專項基金,提高我國保險公司衛星承保能力,對保險公司承保衛星保險除免征所得稅外,不論衛星發射是否成功,還應免征營業稅。
我們認為,關于衛星發射的稅收政策問題,《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對外發射服務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6]85號,簡稱85號文)已經作了明確規定。目前,我部正在按照85號文的規定,研究制訂有關政策的操作文件。涉及保險企業的主要內容:一是對保險企業承保衛星發射業務的保費收入,凡納入衛星發射保險專項基金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準予不計入保險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免征所得稅。二是對保險企業承保衛星發射業務并納入衛星發射保險專項基金的保費收入,應依法征收營業稅,如果衛星發射失敗,經保險聯合體申請,中央財政按實際動用專項基金賠付的數額,計算出已交納的營業稅予以退還。因此,我們意見,對衛星發射的稅收政策問題,仍應按8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衛星保險基金賠償差額補貼問題
《請示》建議,在長征火箭必須發射,而外國保險公司又不愿意接受分保,必須要由我國保險公司聯合承保的情況下,明確此項業務的為政策性保險業務。一旦發生危險,由保險公司先用衛星保險專項基金賠償,尚有不足時,由國家財政用當年對保險公司加征的3%的營業稅補足差額。
我們認為,目前外國保險公司對我國衛星發射不予保險,我國的衛星發射處于困難時期。為支持我國航天事業的發展,應在一定期限內將衛星發射保險業務界定為政策性保險業務。國務院決定對衛星發射保險業務給予稅收照顧,已經體現了國家財政對衛星保險的支持。因此,我們意見,對人民銀行提出的用非衛星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的營業稅補償衛星保險專項基金賠付不足差額的意見不宜采取。
三、關于聯合體成員公司衛星保險自留額確定問題
在4月4日聯合體籌備會上,各成本公司簽署的備忘錄中是按單一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之和占聯合體成員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比例,確定每一保險公司對每一顆衛星的自留額。中保財產保險公司若按國務院決定的人保體制改革所確定的注冊資本20億元計算,所占份額偏小,其他公司的份額相應擴大,這些公司有意見,提出聯合體成員的承保比例不應僅以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來計量,而應看綜合實力,即考慮其保費收入規模、準備金大小、市場占有份額等因素。因此,人民銀行提出按各公司資本金、公積金、準備金之和占全國保險業資本金、公積金、準備金之和的比例,確定每一保險公司對每一顆衛星的自留額。
我們認為,人行的建議和測算的具體份額有幾點不妥:
1、據了解,人行《請示》中提供的中保財產保險公司準備金194億元,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150億元,未到期責任準備金44億元。我們認為,未決賠款準備金是保險企業當期因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支付的保險賠款應由當期成本負擔,但因賠案未了,賠款不能在當期支付給投保人,采取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辦法,以真實反映企業的當期成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包括損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類非人身保險,企業可按當期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下一年度同期轉回;損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的各類非人身保險業務,在業務未到結算損益年度時,企業在年終可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余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同時轉回上年度提取的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均是已有專項用途,承擔現有保險責任的準備金。用已經承擔保險責任的準備金,再來承擔衛星發射的風險損失,市不合適的。
2、4月4日聯合體組建簽署的備忘錄中,中保再保險公司是作為成員參加的,與其他公司一樣,相應承擔一部分份額,而人民銀行計算的份額中卻不包括中保再保險公司。
3、人民銀行計算中保財產險公司的份額時,未考慮清產核資轉增資本公積的24億元。
4、保險公司的準備金有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壞帳準備金、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等,人行建議所提準備金概念過于籠統。
我們意見,雖然聯合體已經成立,但聯合體章程正在醞釀中,作為政府管理部門應首先確定聯合體成員公司衛星保險自留額的原則,我們建議,為合理分配衛星保險自留額,考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業務到結算損益期后不一定全部發生賠款;保險保障基金是在保險公司出現賠付嚴重不足,影響被保險人利益,并可能造成保險公司破產,報經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批準后,可以動用的保險資金。在計算聯合體成員公司承保份額時,除考慮資本金和積金因素外,還可將聯合體成員公司承保份額時,除考慮資本金和積金因素外,還可將保險保障基金及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一定比例列入承保比例的計算因素。具體比例的計算應由各成員公司將有關因素數據上報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共同審查確認后,由聯合體按章程具體計算明確各成員公司的衛星發射保險自留額。
關于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是與其他公司等按同一計算方法承擔相應份額,還是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業務,我們認為,聯合體是在國內衛星發射保險對外分保出現困難情況下組建的,聯合體是在國內衛星發射保險對外分保出現困難情況下組建的,聯合體各成員公司均在超過《保險法》規定承保額的前提下,按比例承擔份額,既然要中保再參加聯合體(按人行計算方法承擔5%左右),又不按同一辦法計算其承擔份額,強令其接受其他公司的法定分出業務,(承擔全部業務的20%)使其大大超出按同一計算方法所應承擔的份額,這是極為不合理的,對中保集團來講,中保產險公司承擔60%以上,中保再承擔20%,衛星發射有很大的意見。我們也不贊成將絕大部分風險都集中于唯一的國有獨資保險集團公司,加大財政的巨額負擔。據了解,國外再保險公司是可以直接辦理衛星發射保險業務的,因此,中保再也應比照辦理。按我們提出的方法重新測算份額(資本金加公積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一定比例暫不考慮),中保財產34.4%,中保再11.7%,太保17.7%,平保15%,天安1.6%,大眾1.6%,華泰10%,華安2.3%,永安4.7%,新疆兵團0.8%。如果再考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一定比例作為計算依據,中保財產保險公司的份額將有所加大,其他公司的份額將相對減少,對各方面都比較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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