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開展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專項財務檢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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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社字〔1995〕82號|1995-08-18發布|1995-08-18實施|現行有效
財社字〔1995〕82號
一、財務檢查的指導思想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成為擺在各級財政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長期以來,各級財政部門積極支持、參與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對于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積極作用。當前,開展“兩項基金”財務檢查工作,是推動企業深化改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通過檢查,進一步摸清目前“兩項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提供依據;通過檢查,廣泛開展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通過檢查,積極推進規章制度建設,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樹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過緊日子的思想。
二、財務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財務檢查的范圍包括各級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以及經辦機構的管理費,重點檢查1993年以來上述資金收支管理使用情況,對于1993年以前出現的問題目前仍未解決的,也屬于檢查的范圍。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違反規定向企業少收或多收“兩項基金”;(二)“兩項基金”利息收入不并入基金;(三)擅自擴大基金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四)超提管理費、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五)從基金中直接列支行政性支出、基建性支出、設備購置支出及濫發資金、實物等;(六)基金結余被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挪用,購建宿辦樓、固定資產等;(七)違反規定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各類投資,如經商辦企業、投資入股、自行放貸、買賣股票、經營房地產等;(八)社會保險機構私設小金庫情況;(九)其他違反財經紀律情況。
三、財務檢查的步驟和要求
“兩項基金”財務檢查共分以下四個步驟進行,到明年上半年結束。具體安排如下:
(一)自查階段:所有社會保險機構應對“兩項基金”進行內部清理檢查,對自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進行糾正。自查結束后,社會保險機構要向同級財政部門寫出自查報告,并填好有關表格。對自查出來的問題要由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意見。財政部門應逐級將自查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中央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或本行業自查情況。自查應于今年年底前結束。
(二)驗收檢查階段。在自查的基礎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的中央部門組織專人,對地、市及社會保險機構自查情況進行驗收檢查。驗收結束后,各地區、各部門應將自查和驗收檢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填好有關附表,上報我部。驗收檢查工作應于1996年4月底前完成。
(三)重點抽查階段。在自查和驗收檢查的基礎上,由我部抽調專人組織重點抽查。重點抽查工作于1996年6月底前結束。
(四)總結階段。做好財務檢查的收尾工作,建立財務檢查檔案;針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提出加強“兩項基金”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對“兩項基金”管理好的地區和檢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進行表彰。
四、財務檢查中的幾個政策問題
(一)所有社會保險機構都要認真進行自查,如實自報違紀金額。在規定期限內,主動檢查出來的問題可依法從寬處理。
(二)對違紀問題的處理。對檢查出來的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應當根據現行財經法律、法規和“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比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有關條款進行處理。對社會保險機構和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上繳財政。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的罰款從社會保險機構提取的管理費中列支,并不得作為下年核定管理費的基數。
(三)要加強對檢查人員的紀律教育,發揚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奉公的優良作風。如發生檢查人員違紀,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五、其他問題
(一)本通知下發前,已經組織實施對“兩項基金”財務檢查的地區和部門,應按本通知精神拾遺補漏,并按要求上報書面材料和填好有關附表。
(二)各地區、各部門貫徹本通知精神的具體實施意見以及每個階段工作進展情況應及時向我部報告。
附:
(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違紀金額匯總表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違紀金額匯總表填報說明
(3)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違紀金額匯總表
(4)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違紀金額匯總表填報說明
(5)社會保險機構購建固定資產情況統計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違紀金額匯總表
填報單位單位:萬元
行違紀金額
項目
次1993年以前1993年1994年1995年合計
(一)基金收入違紀
1.擅自減免基金
收入
2.少計基金利息
收入
3.少計上級補助
及下級上解收
入
4.轉移基金收入
5.其他
(二)基金支出違紀
1.多付投保單位
基金
2.轉移基金支出
103.虛列基金支出
114.超提管理費
125.基金列支基建
性支出
136.基金列支行政
性支出
147.其他
15(三)基金結存違紀
161.委托放貸
17其中:造成的損
失
182.自行放貸
19其中:造成的損
失
203.擔保和抵押借
款
21其中:形成的損
失
224.經商辦企業及
購買股票
23其中:形成的損
失
245.主管部門挪用
256.其他部門挪用
267.挪用購建宿辦
樓
278.挪用購建資產
289.其他
29(四)管理費違紀
301.委托放貸
31其中:形成的損
失
322.違反規定的基
建性支出
333.違反規定的資
產購建支出
344.上級有關部門
攤派支出
355.虛列管理費支
出
366.濫發資金實物
等
377.機構資產損失
388.管理費超支使
用
399.其他
40(五)設置小金庫問題
411.來自基金收入
422.來自基金支出
433.來自管理費
444.貪污私分金額
455.其他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違紀金額匯總表》填表說明
一、《匯總表》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檢查專用表。
二、《匯總表》統計的違紀金額是指社會保險機構自查出來的違紀金額,但各地區、各部門驗收檢查的單位,應以驗收檢查核實的違紀金額進行統計。
三、《匯總表》填完審核無誤后,要加蓋填表人、填表單位領導、填表單位的印章。
四、《匯總表》填報口徑如下:
1.第1行為第2行至第6行合計,填列基金收入方面的違紀金額。
2.第2行指社會保險機構少計投保單位繳納的基金數額或違反規定減免投保單位和投保人應繳納的基金數額。
3.第3行指社會保險機構少計將基金、周轉金存入銀行、購買有價證券及各種形式放貸所取得的純收入或利息收入。
4.第4行指社會保險機構少計、未記上級撥付的基金收入或下級上繳的基金收入。
5.第5行指為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將投保單位繳納的基金轉入其他機構。
6.第7行為第8行至第14行合計,填列基金支出方面的違紀金額。
7.第8行指社會保險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多撥付給投保單位的基金數額。
8.第9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將基金轉移到其他機構的金額。
9.第10行指社會保險機構虛增基金支出的數額。
10.第11行指社會保險機構超規定比例或預算指標提取的機構管理費數額。
11.第12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從基金中列支基本建設、購建各種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數額。
12.第13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直接從基金中列支人員經費、業務費、公用經費、資金以及以各種名義發放的實物等的數額。
13.第15行為第16行、第18行、第20行、第21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第27行相加之和,填列有關基金結存方面的違紀金額。
14.第16行指社會保險機構委托各種金融機構貸出的基金數額,形成損失不能收回的數額填列在第17行。
15.第18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用基金直接和借款單位簽訂合同,自行發放貸款的數額,形成損失不能收回的數額填列在第19行。
16.第20行指社會保險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種類經濟活動擔保,或以基金管理單位的資產、銀行存款單等作擔保或抵押的數額,形成的損失數額填列在第21行。
17.第22行指社會保險機構以保值增值或以扶持生產為名,開辦實體,投資入股或購買股票動用的基金數額,形成損失不能收回的數額填列在第23行。
18.第24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用基金支付主管部門的費用支出數額。
19.第25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用基金支付給主管部門以外其他單位的費用支出數額。
20.第26行指社會保險機構動用基金購建宿辦樓的金額。
21.第27行指社會保險機構未經批準動用基金購置各種資產金額。
22.第29行為第30行、第32行至39行相加之和,填列有關管理費方面違紀的金額。
23.第30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用管理費自行或委托金融機構放貸的數額,形成損失的數額填列在第31行。
24.第32行指社會保險機構未經批準用管理費購建的基建項目和雖經批準但超標準、超預算指標的基建支出數額。
25.第33行指社會保險機構未經批準用管理費購置資產和雖經批準但未辦理專控手續以及超預算指標的資產購建支出數額。
26.第34行指社會保險機構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購建宿辦樓、發獎金、購置小汽車等向社會保險機構攤派的支出數額。
27.第35行指社會保險機構虛增列管理費的支出數額。
28.第36行指社會保險機構違反規定用管理費濫發資金、實物等支出數額。
29.第37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的固定資產被上級或有關部門無償調出、轉讓或低價處理給有關部門和個人等造成的損失。
30.第38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的管理費實際支出超出預算的數額。
31.第40行為第41行至45行相加之和,填列有關社會保險機構設置小金庫方在的違紀金額。
32.第41行至43行分別填列社會保險機構采用各種辦法從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管理費中轉入小金庫數額。
33.第44行指社會保險機構私分小金庫數額。
3.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違紀金額匯總表
填報單位單位:萬元
行違紀金額
項目
次1993年以前1993年1994年1995年合計
(一)基金收入違紀
1.擅自減免基金
收入
2.少計基金利息
收入
3.少計上級補助
和下級上解收
入
4.轉移基金收入
5.其他
(二)基金支出違紀
1.多付投保單位
基金
2.轉移基金支出
103.虛列基金支出
114.超提管理費
125.超提轉業訓練
費
136.超提生產自救
費
147.基金列支基建
性支出
158.基金列支行政
性支出
169.其他
17(三)基金結存違紀
181.委托放貸
19其中:形成的損
失
202.自行放貸
21其中:形成的損
失
223.擔保和抵押借
款
23其中:形成的損
失
244.經商辦企業及
購買股票
25其中:形成的損
失
265.主管部門挪用
276.其他部門挪用
287.挪用購建宿辦
樓
298.挪用購建資產
309.其他
31(四)管理費違紀
321.委托放貸
33其中:形成的損
失
342.違反規定的基
建性支出
353.違反規定的資
產購建支出
364.上級有關部門
攤派支出
375.虛列管理費支
出
386.濫發資金實物
等
397.機構資產損失
408.管理費超支使
用
419.其他
42(五)轉業訓練費和生產
自救費違紀
431.委托放貸
44其中:形成的損
失
452.經商辦企業和
購買股票
46其中:形成的損
失
473.違反規定的基
建性支出
484.其他
49(六)設置小金庫問題
501.來自基金收入
512.來自基金支出
523.來自管理費
534.來自生產自救
費和轉業訓練
費
545.貪污私分金額
556.其他
4.《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匯總表》填表說明
一、《匯總表》是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財務檢查專用表。
二、《匯總表》統計的違紀金額是指失業保險機構自查出來的違紀金額,但各地區、各部門驗收檢查的單位,應以驗收檢查核實的違紀金額進行統計。
三、《匯總表》填完審核無誤后,需要加蓋填表人、填表單位領導、填表單位的印章。
四、《匯總表》填報口徑如下:
1.第1行為第2行至第6行合計,填列基金收入方面的違紀金額。
2.第2行指失業保險機構少計投保單位繳納的基金數額或違反規定減免投保單位和投保人應繳納的基金數額。
3.第3行指失業保險機構少計將基金、周轉金存入銀行、購買有價證券及各種形式放貸所取得的純收入或利息收入。
4.第4行指失業保險機構少計、未記上級撥付的基金收入或下級上繳的基金收入。
5.第5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直接將投保單位繳納的基金轉入其他機構的數額。
6.第7行為第8行至第16行合計,填列基金支出方面的違紀金額。
7.第8行指失業保險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多撥付給投保單位的基金數額。
8.第9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直接將基金轉移到其他機構的金額。
9.第10行指失業保險機構虛增基金支出的數額。
10.第11行指失業保險機構超規定比例或預算指標提取的機構管理費數額。
11.第12行指失業保險機構超出規定比例提取的轉業訓練費數額。
12.第13行指失業保險機構超出規定比例提取的生產自救費數額。
13.第14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直接從基金中列支基本建設、購建各種資產等方面的支出數額。
14.第15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直接從基金中列支人員經費、業務費、公用經費、獎金以及以各種名義發放的實物等的數額。
15.第17行為第18行、第20行、第22行、第24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相加之和,填列有關基金結存方面的違紀金額。
16.第18行指失業保險機構委托各種金融機構貸出的基金數額,形成損失不能收回的數額填列在第19行。
17.第20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用基金直接和借款單位簽訂合同,自行發放貸款的數額,形成損失不能收回的數額填列在第21行。
18.第22行指失業保險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各種經濟活動擔保,或以基金管理單位的資產、銀行存款單等作擔保或抵押的數額,形成的損失數額填列在第23行。
19.第24行指失業保險機構以保值增值或以扶持生產為名,開辦實體,投資入股或購買股票動用的基金數額,形成損失不能收回的數額填列在第25行。
20.第26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用基金支付主管部門的費用支出數額。
21.第27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用基金支付給主管部門以外其他單位的費用支出數額。
22.第28行指失業保險機構動用基金購建宿辦樓的金額。
23.第29行指失業保險機構未經批準動用基金購置各種資產金額。
24.第31行為第32行、第34行至41行相加之和,填列有關管理費方面違紀的金額。
25.第32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用管理費自行或委托金融機構放貸的數額,形成損失的數額填列在第33行。
26.第34行指失業保險機構未經批準用管理費購建的基建項目和雖經批準但超標準、超預算指標的基建支出數額。
27.第35行指失業保險機構未經批準用管理費購置資產和雖經批準但未辦理專控手續以及超預算指標的資產購建支出數額。
28.第36行指失業保險機構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購建宿辦樓、發獎金、購置小汽車等向社會保險機構攤派的支出數額。
29.第37行指失業保險機構虛增列管理費的支出數額。
30.第38行指失業保險機構違反規定用管理費濫發獎金、實物等支出數額。
31.第39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的固定資產被上級或有關部門無償調出、轉讓或低價處理給有關部門和個人等造成損失的數額。
32.第40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費實際支出超出預算的數額。
33.第42行為第43行、第45行、第47行、第48行相加之和,填列有關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方面的違紀金額。
34.第43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用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自行或委托金融機構放貸的數額,形成損失的數額填列在第44行。
35.第45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用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開辦實體、投資入股或購買股票的數額。形成的損失填列在第46行。
36.第47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用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購建的基建項目和雖經批準但超標準、超預算的基建支出數額。
37.第49行為第50行至55行相加之和,填列有關社會保險機構設置小金庫方面的違紀金額。
38.第50行至53行分別填列失業保險機構采用各種辦法從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管理費、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中轉入小金庫數額。
39.第54行指失業保險機構私分小金庫數額。
5.社會保險機構購建固定資產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數量資金來源(萬元)
購建項目主管部財政部其他部養老保失業保
小管理費其
計他
門批準門批準門批準險基金險基金
辦公樓(平米)
職工宿舍(平
米)
辦公用品(臺)
其中:
微機
四通機
復印機
傳真機
音像設備(部)
其中:攝像
機
照像機
電視機
收錄機
錄相機
通訊工具(個)
其中:手提
電話
BP機
對講機
培訓中心(平
米)
經營性場所(
平米)
說明:
(1)本表填有關利用基金和管理費及其他資金形成社會保險機構固定資產的統計數字;
(2)經營性場所指各種賓館、飯店、舞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