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小組關于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工資內外收入違紀問題的通報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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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財政部|勞薪檢字〔1997〕2號|1997-04-04發布|1997-04-04實施|現行有效
勞薪檢字〔199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小組:
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小組于1996年11月中旬對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工資內外收入進行了檢查。
該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采取私設小金庫等手段發放工資外收入。該公司資金運用部采用收入不入大帳的辦法,將部分收入發給職工;另外,該公司還從興辦的經濟實體獲取收入,直接發給職工,侵蝕利潤。
據核查,該公司1995年發放工資外收入為370.99萬元(含部分發給離退休人員的收入),人均為22096元。其中,從興辦的經濟實體獲取金額為59.38萬元,人均5677元。
2.不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列支工資收入,偷漏個人所得稅。其中,從下屬實體取得的101.68萬元工資外收入未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給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該公司還存在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不實、違反《工資總額使用手冊》規定、超工資總額計劃發放工資等問題。
為嚴肅紀律,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宏觀管理和調控,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1.對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工資內外收入上的嚴重違紀問題予以通報批評。
2.對存在的違紀問題,該公司應按要求認真整改。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稅務部門責令其補交漏交的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超越權限,擅自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提高工資、違反財政法規款額在人均200元以上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可處以相當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20%以上的罰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在以上違紀問題第二條中的101.68萬元處以20萬元罰款。
5.根據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頒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218號)第二十五條“對違法違章企業,由勞動、財政、審計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按違紀金額的20%—50%處以罰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工資內外收入違紀問題,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兩項罰款50萬元,由企業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并在納稅時作納稅調整,在上報決算時應單獨說明。罰款于15日內上繳到財政部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開設的“過渡存款戶”(行號:20059,帳戶:278—1856),并將銀行開具的收款憑證影印件匯至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小組辦公室。
鑒于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分為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罰款金由兩公司按分家時的資產總額按比例分攤。
6.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應加強對所屬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對所屬企業執行工資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