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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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社〔2003〕47號|2003-05-14發布|2003-05-14實施|失效/廢止
財社〔2003〕47號
一、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社會保險費要按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據實征繳。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具體征繳管理辦法,盡快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三費”統一征收,確保應收盡收。
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實行收付實現制。按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預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按國家規定應計入的其他各項社會保險費收入應及時全額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為滿足個人賬戶記錄等需要,對預繳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應建立相關臺賬進行管理。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要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嚴禁以物抵費。嚴格執行勞動保障部、原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清理收回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6號)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前已形成的實物資產要盡快變現,
變現取得的凈收入全部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企業破產后用于清償社會保險費的實物資產以及因繳費單位欠費由法院強制執行收繳的實物資產,均應在變現后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對于實物資產的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具體辦法,規范程序,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堵塞漏洞。
三、加強部門之間協調配合,規范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和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及時、準確傳遞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及時報賬、定期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證相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統一監制。實行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可使用稅收通用繳款書和稅收完稅憑證作為征收票據。票據的設計要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一式多聯,
既方便繳費單位和個人繳款,又滿足各相關部門管理、核算及記錄的需要。
四、按《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規定,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的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要分別管理、分別核算,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嚴格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要根據各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范圍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保障等問題的通知》(財社字[1999]173號)的規定,在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預算時足額安排銀行手續費、銀行票據工本費、異地支付郵寄費等與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有關的經費支出,保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正常開展業務工作。上述費用不得在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銀行賬戶管理。要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本著方便征收、網點便利、誠信可靠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設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賬戶。實行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不得設立收入戶或待解戶等過渡性賬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要按規定及時繳入財政專戶。為方便下崗失業人員、個體勞動者參保繳費,征收機構可以為其在銀行開設繳費預儲戶或開設專門窗口。跨統籌地區流動,個人賬戶轉移收入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廳(局)研究確定。
財政專戶和收入戶、支出戶都要按規定及時結轉、劃撥資金,嚴禁坐支。收入戶、支出戶的基金不得轉為定期存款。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七、存入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中的社會保險基金,要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各項社會保險基金要分別計息,分別核算。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地核算和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嚴禁人為調整收入、支出和結余,確保基金的真實和完整。
九、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各地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的內容、方法和程序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增強預算的約束力。要在認真分析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科學測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況的基礎上,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收入和支出預算。各項收入和支出安排要切實按政府批準的預算執行,確保社會保險費和其他基金收入按時足額籌集,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十、進一步統一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表由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統一設計、統一布置。年度終了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統一規定的報表格式、時間和要求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的社會保險基金年度財務報告為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應同時上報上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決算的審核,確保有關數據一致。
十一、各地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的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實行集中統籌管理的離休人員醫療資金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0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