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清理和移交行業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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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1998-08-28發布|1998-08-28實施|現行有效
一、行業統籌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移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用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時,原存入行業統籌下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隨同行業統籌一并移交。原存入中央部門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實行系統統籌中央單位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帳戶的通知》(財社字(1998)24號)要求,對1998年8月31日前的結余資金進行清理并繳入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其中銀行活期存款于1998年8月31日前繳入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和購買的國家債券憑單,于1998年8月31日前委托該部門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代為保管。
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開戶銀行在將活期存款劃入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辦理有價證券移交手續后的次日應將有關憑證送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部負責將憑證復印后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三、中央部門移交定期存款和國家債券時,應向代保管方提交定期存款和國家債券的辦理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并按財政部規定的樣式填寫委托協議書(見附件一),移交后各部門不得掛失。中央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撤銷時,應同時辦理有關債權的變更手續。
定期存款和國家債券到期后的具體兌付辦法另行規定。
四、存入非國有商業銀行或內部結算中心等機構的資金或通過這些機構購買的有價證券以及進行其他直接或間接投資的,須在1998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收回,并存入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對于在規定期限內確實不能收回的,應逐筆登記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并由各中央部門負責制定清理回收計劃限期收回。
五、中央部門應于1998年9月底前將資金清理情況書面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書面報告包括文字說明和報表兩部分,文字說明的內容包括清理移交工作基本情況、移交各地養老保險基金數額以及繳入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數額等;報表樣式見附件二。
六、中央部門繳入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用于彌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范圍內因行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下劃出現的赤字及少數特別困難的地區,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七、中央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并認真清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防止濫用或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附件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價證券委托保管協議書
根據財政部《關于實行養老保險系統統籌中央單位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帳戶的通知》(財社字(1998)24號),委托銀行總行營業部代保管定期存款存單
張共計
元;國家債券
張共計元(具體明細見附表)。有價證券到期還本付息手續由委托方負責辦理。
委托方:
受托方:
年月日
注: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其中委托方留存一份、受托方留存一份、財政部留存二份。
附件二:
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清理情況統計表
單位蓋章:填表日期:單位:萬元項目合計
省級以下機構
中央部門本級備注合計
活期存款
其中:財政專戶存款
定期存款
其中:移交開戶行代保管
國家債券
其中:移交開戶行代保管
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
其中: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企業債券
其他
注:(1)本表反映截止到1998年8月31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情況。
(2)本表7
11項均應根據實際情況另附表列出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