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guī)定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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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發(fā)〔2000〕76號|2000-11-02發(fā)布|2000-11-02實施|失效/廢止
證監(jiān)發(fā)〔2000〕76號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開發(fā)行股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保險公司為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的一般規(guī)定外,還應遵循本規(guī)定的要求。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下述財務資料以及相關計算方法與依據:
(一)前兩年未經調整內在價值倍數;
(二)前兩年內在價值增長情況;
(三)前一年未保險公司內在價值總額、每股內在價值,以及經調整的發(fā)行后每股內在價值;
(四)前一年未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的保險公司估值總額、經調整估值折讓。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聘請的精算師事務所和經辦精算師,以及精算師費用。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各種行業(yè)風險和公司自身風險。對這些風險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應進行定性描述。
(一)在行業(yè)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利率風險,即市場利率變動的風險;
2、欺詐風險,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不遵循最大誠信原則,違反法定義務,向保險公司隱瞞重要事實等的風險;
3、政策性風險,即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變化而產生的風險,如因稅收、政府監(jiān)管等方面政策的變化而產生的風險;
4、其他風險,即上述因素之外的行業(yè)風險,如經濟環(huán)境的變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其他金融服務業(yè)的競爭給保險業(yè)帶來的風險等。
(二)在公司自身風險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假設風險,即保險公司產品定價、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計算內在價值與估值采用的利率假設等與實際不相符合,導致定價不充分、準備金計提不足等的風險。應分析厘定保險費率時采用的預定利率、預定附加費率等,計提各項責任準備金時采用的評估利率等,以及計算內在價值、估值時采用的貼現率、投資回報率等的依據是否充分、合理;
2、資產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價值下降或未產生預期盈利能力的風險,尤其應分析資產風險的關鍵因素;
3、資產與負債匹配風險,即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在結構上不相匹配,對最低償付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
4、再保險安排風險,即再保險安排不適當的風險;
5、人力資源風險,即重要人才缺失的風險;
6、其他風險,即在上述風險因素之外自身存在的風險,如巨災風險、資本充足率風險、政策性風險與保險產品條款設計風險等。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內容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說明書正文中專設一部分,對其內容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說明。
保險公司還應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tǒng)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作出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隨招股說明書一并呈報中國證監(jiān)會。
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嚴重缺陷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說明準備采取的改進措施。
第七條
保險公司募集資金中計劃用于增設分支機構的部分,應披露相關計劃、所需資金數額、擬設地點等內容。僅用以增加資本的募集資金,可不必說明其具體投向。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公司下述情況:
(一)在行業(yè)概覽及背景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中國保險業(yè)概覽;
2、與保險公司有關的各大類保險險種的市場狀況;
3、保險業(yè)監(jiān)管架構。
(二)在保險公司自身情況方面,應披露的內容包括:
1、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主要優(yōu)勢和劣勢;
2、各分支機構的分布狀況,包括總公司、分公司數量(分別介紹一、二級分公司數量)及分布地區(qū);
3、主要保險產品的市場占有情況;
4、自身展業(yè)制度、營銷人員及網絡,以及保險代理人制度、保險代理人數等;
5、投資理念、較具體的投資策略以及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若需要,下同)的投資組合概述;
6、保險產品的研究開發(fā)情況,包括研究開發(fā)能力,新保險產品研究開發(fā)進展等;
7、最近三年、最近一期(若需要,下同)內因國家利率政策調整,對其償付能力和經營成果等的影響;
8、保險公司與其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例如保險、再保險、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yè)務等的有關情況,包括:主要交易方、業(yè)務性質、定價政策等。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原保險業(yè)務收入、費用與利潤的有關情況(可采取列表式),包括按險種大類劃分的保費收入、分出保費、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支出、給付支出、退保金與手續(xù)費支出等。
保險公司如果是財產保險公司,還應說明本年已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yè)務、分入再保險業(yè)務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轉回數;按未到期時間長短,說明未到結算損益年度長期保險業(yè)務、再保險業(yè)務的保費收入、提存的長期責任準備金。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扼要披露各主要險種保險費率的厘定依據與方法,包括預定利率、預定給付率與預定附加費率(人身保險),預定賠付率、預定附加費率(財產保險)等的確定情況等。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末、最近一期末各主要險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與依據。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重大差異的,應披露差異情況及其形成原因。
財產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最近一期前期未決、當期已決賠款的金額與已相應提取準備金的重大差異,并說明差異形成原因。
人身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前一年末不同預定利率保單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情況,包括準備金提存數(若提存數與法定提存數存在差異,應同時披露法定提存數)以及按合理利率計算的準備金調整數(若存在)。外部精算師應核實這一計算過程,并出具意見。外部精算師對此存在重大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前一年末的實際資產、實際負債與實際償付能力,以及法定最低償付能力。當實際償付能力較低時,應披露其原因,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
保險業(yè)監(jiān)管部門最近三年、最近一期對其償付能力提出過異議的,保險公司應予披露,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一年末、最近一期未承擔保險責任列前十位的保單保險責任,并披露相應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等。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尚處有效期的重大分保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按如下格式披露最近一年未經調整的凈資產以及內在價值:
金額
合并報表凈資產額
加:預計發(fā)行新股所得款項額
加或減:對資產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一所作的市價調整
對資產二所作的市價調整
…
減:最低償付能力要求
減:責任準備金增提(如果存在準備金不足)
經調整的凈資產
加:有效保單價值
經調整的內在價值
經調整的每股內在價值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重要資金運用項目的有關情況(可采用列表式),包括投資于銀行存款、買賣政策債券、買賣企業(yè)債券、投資證券基金與拆出資金等項目的期末余額與各期收益率等。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披露最近三年、最近一期下述財務指標:自留保費與所有者權益之比,自留保費增長率,分保比率,速動比率,保險業(yè)務成本率(財產保險),保單負債綜合成本(人身保險),承保利潤與投資收益兩年平均比率,利潤總額與所有者權益之比,準備金、權益與自留保費之比,準備金與權益之比,賠付率(財產保險),給付率(人身保險)與退保率(人身保險)。
保險公司應說明以上指標在最近三年、最近一期的變化趨勢、原因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在申請公開發(fā)行股票前,應根據現存的重大潛虧,包括潛在利差損與不良貸款等,提足各項損失準備或予以剝離等,據此確定原股東投入的凈資產,并披露為這類問題已采取、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聘請有保險公司審計經驗的、具有執(zhí)行證券期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中國獨立審計準則對其依據中國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和制度編制的法定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此外,應增加審計內容,聘請獲中國證監(jiān)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按國際通行的審計準則,對其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增加審計時需關注的內容包括:損失準備的提取及不良資產的處置情況;重大表外項目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不同服務對象、經營項目及經營區(qū)域的資產質量、獲利能力和經營風險;法定財務報告與補充財務報告之間的主要差異等。
招股說明書正文中的財務資料均應摘自法定財務報告。補充財務報告作為招股說明書附錄披露,供投資者判斷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風險時參考。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將精算師評估報告作為招股說明書附錄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國證監(jiān)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