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試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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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匯發〔2004〕123號|2004-12-22發布|2005-03-01實施|失效/廢止
匯發〔2004〕1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了加強內部管理,規范保險外匯業務操作,總局在征求部分分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內控制度》)(見附件)。現將《內控制度》下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試行)》
附件:
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管理、增強保險外匯管理工作的風險防范意識、自我約束意識、提高保險外匯業務監管水平和金融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級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工作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和制度規范。
第三條?外匯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管理政策法規,規范保險外匯業務發展;
(二)核準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
(三)對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外匯賬戶、外匯收支、結售付匯等的日常監管;
(四)對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外匯業務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
(五)對保險經營機構保險外匯業務的統計監測和分析。
第二章?內部控制制度的目標、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管理科學化、監管制度化的內控體系:
(一)確保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
(二)實現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目標;
(三)防范各類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控制和消除操作風險;
(四)保證檔案資料、財務會計報告、報表等監管信息的真實性和報送的及時性;
(五)保障管理授權權限責任的全面落實。
第五條?各項保險外匯監管業務的辦理應遵循逐級授權、逐級上報、逐級審核的原則。
第六條?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外匯局應根據本地區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實際情況,設立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崗位,配備相應人員。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崗位應設置業務初審崗和業務復核崗。
1、業務初審崗的職責:(1)對保險經營機構市場準入和退出、開立外匯賬戶、結售匯及付匯申請的初步審查;(2)保管重要憑證及業務檔案;(3)搜集、匯總保險業務外匯統計數據,編制業務報表,定期對外匯保險業務進行統計和分析;(4)對轄內保險經營機構進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5)指導、監督下一級外匯管理部門開展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工作等;(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業務復核崗的職責:(1)對保險經營機構市場準入和退出、開立外匯賬戶、結售匯及付匯申請的初步審查結果進行復核;(2)對重要憑證及業務檔案的保管情況進行檢查;(3)組織開展對轄內保險經營機構保險外匯業務的監管;(4)對匯總的保險業務外匯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進行復核;(5)指導、監督下一級外匯管理部門開展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工作等;(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應建立和健全授權審批制度,切實加強對保險外匯管理人員的約束和監督。各級保險外匯管理人員都必須嚴格按照《暫行規定》、《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以及其他相關法規操作業務,不得違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三)各分局須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資料系統:
1、完整性。應按照《暫行規定》和《操作規程》等法規,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料管理制度,按業務分類匯總、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資料。
2、真實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
3、保密性。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信息資料實行管理,并嚴格執行收發、打印、交接、歸檔、修改、保管、使用、調閱、登記、銷毀制度。
第三章?保險外匯業務日常監管的內部控制
第七條?資料審核控制。根據《暫行規定》、《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規定,按照合規、完整、及時和獨立的原則,實行雙人負責制,分別對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上報的申請業務資料進行初審和復核。
第八條?審核授權控制。按照《暫行規定》、《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規定的權限,各級外匯局在權限內核準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外匯業務。在審核各項業務中,應遵循逐級有限授權、分類區別授權、適時調整授權。任何一項保險業務外匯管理行為,必須經業務初審和復核兩個人以上(含兩人)辦理完成。
第九條?核準時限。在收到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有關保險外匯業務完整申請文件后,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應報本(分)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在20個工作日期限屆滿前,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及理由。對因不符合條件而不予受理的,應在受理保險經營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
第十條?受理申請材料、核準有關業務時,必須按照職責權限,認真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保險外匯業務內部處理單”(見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保險外匯業務內部處理單”全面反映業務處理及核準的時限、權限,是對保險外匯業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核準文件。做出市場準入、退出核準的,以外匯局發文形式告知申請單位。做出其他核準的,按要求向申請單位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保險外匯業務核準件”(見附件2)。上述外匯局發文和“保險外匯業務核準件”是保險公司和外匯指定銀行按規定辦理相關業務的法定文件,是對保險外匯業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對保險結售匯業務核準實行登記制度,外匯局應認真填寫“保險結售匯業務核準登記簿”(見附件3),用以系統反映轄內保險機構結售匯核準情況。
第四章?憑證和業務檔案內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保險外匯業務憑證是指《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
第十四條?業務檔案包括保險外匯業務核準件、國家外匯管理局保險外匯業務內部處理單、各類備案函以及其他業務檔案,不包括一般文書檔案。
第十五條?《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由總局統一印制。分局根據所轄地區業務量的規模向總局申領空白《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保險外匯業務核準件、內部業務處理單由總局統一格式要求,各分局按照總局樣本自行印制。
第十六條?空白《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應指定專人保管,設專柜存放。憑證保管人在每個季末負責盤點《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
第十七條?對保險外匯業務憑證實行登記管理。建立“庫存憑證登記簿”(見附件4)和“保險公司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登記簿”(見附件5)。“庫存憑證登記簿”用于反映各級外匯局《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入庫、領用和庫存情況。保管人應按季度填寫“庫存憑證登記簿”。“保險公司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登記簿”用于反映保險公司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八條?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憑證,應加注“作廢”字樣,并在“庫存憑證登記簿”上標明相關內容。對發生憑證遺失情況,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
第十九條?業務檔案的銷毀。業務檔案的銷毀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由申請科室填寫申請,說明銷毀原因、名稱、數量、銷毀檔案類型等內容,提交分管處長審核,再經處長批示后,方可實施銷毀。
第二十條?各級外匯局對《暫行規定》、《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各類業務檔案和文件資料,按照完整、真實、保密、安全的原則進行歸檔、保管、登記和銷毀,并留存5年備查。
第五章?信息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保險外匯業務監管實行季度和年度定期報告制度。
各分局應認真組織落實轄區內保險外匯經營機構及外匯指定銀行的報表報送工作,按季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撰寫保險外匯監管分析報告報送至總局經常項目司。總局在接到各分局報送的報表和保險外匯監管報告之后,負責匯總分析。
季度統計表在季后的10個工作日內報總局經常項目司,季度分析報告在每季度后20個工作日內報送總局經常項目司。
各分局還應在下一年度第一個月內將轄區內全年度保險外匯業務分析報告報總局。
第二十二條?針對疑難問題和熱點問題,建立特別報告制度。
外匯局對保險經營機構在外匯業務經營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應迅速做出反應,及時從保險經營機構及相關方面了解情況,弄清楚問題產生的原因、背景,探求可能的解決之道,并將問題反饋至總局經常項目司,必要的時候撰寫專項調研報告報送總局。
第二十三條?建立新出臺政策法規的跟蹤反饋制度。總局有關保險外匯業務的法規或通知下發之后,各分局除應認真及時進行轉發外,還應組織宣傳和培訓工作,并就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撰寫報告反饋總局經常項目司;總局在收到各分局信息反饋后,應根據政策的實施效果,對相關的政策法規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對本制度進行調整。本制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2005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