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從事保險企業貫徹實施新的財務制度有關銜接政策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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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3〕財商字第176號|1993-06-15發布|1993-06-15實施|失效/廢止
〔93〕財商字第176號
一、關于國家資本金的核定問題
國家專業銀行的國家信貸基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余額核定為銀行的國家資本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總準備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余額核定為保險公司的國家資本金;其他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國家信貸基金(保險總準備金或資本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余額核定為國家資本金。
國有企業實施新制度以前通過利潤分配轉增的信貸基金(保險總準備金或資本金)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國家各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過去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以信貸基金(保險總準備金)墊付購置的電子設備,以1993年6月30日為準,其尚未用設備折舊基金歸還的部分,不再以設備折舊款歸還,改按新制度執行。
二、關于政策性停息(計息)掛帳貸款的利息收入確認問題
凡國務院批準實行停息(計息)掛帳的政策性貸款,可暫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核算利息收入,但掛帳期滿后,應改按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和確認當期的營業收入。其中,實行計息掛帳的貸款,掛帳期間的應收利息應于掛帳期滿后計入當期營業收入。
三、關于新制度實施以前企業應收、應付款項的處理問題
截止新制度實施之日,銀行以前年度的應收未收利息余額仍按老辦法處理,暫不納入企業的當期損益核算;實際收回時,直接計入企業的營業收入。
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以新制度執行以后新發生的應收帳款年末余額作為基數,按規定計提和使用。
新制度實施以后銀行已預提的應付未付利息,其余額不再處理,但1991年底的應付未付利息余額仍按現行辦法處理。
四、關于獎金進成本問題
鑒于金融保險企業未實行稅利分流和工效掛鉤辦法,考慮到今年國家財政收支平衡難度較大,國家各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獎金今年暫不計入成本,由企業在提取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并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后的利潤中按照財政部核定的比例提取,轉作流動負債管理,從明年起再視財政狀況逐步計入成本。其他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獎金計入成本問題,由同級主管財政機關確定。
五、關于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問題
新的制度實施后,國家對各類金融保險企業統一實行55%的所得稅稅率。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除此以外,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自定稅率,也不得越權減免稅收,或者亂開減收增支的口子。
六、關于利潤分配問題
1.新制度實施以后,取消目前國家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稅前利潤中承擔的專項能交基金上交任務和調節稅,稅后利潤免征能交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2.國家各專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稅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數額或比例,由財政部分別核定;其他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稅后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數額或比例由同級主管財政機關確定。
3.國家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稅后利潤計提公積金、公益金的比例由財政部分別予以核定。其他國有金融保險企業公積金、公益金的計提比例由同級主管財政機關核定。
4.財政部在核定國家各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積金、公益金的比例,并核定上交財政的數額或比例以后,分別不同情況核定各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獎勵金的比例或數額。其他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獎勵金的比例由同級主管財政機關核定。
七、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財務分配體制問題
實行新制度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現行30%的固定賠付率相應取消,并繼續實行保險國內業務收入中央與地方財政五、五分成的體制,但地方分成收入只限于保險企業上交的所得稅,不參與稅后利潤的分成;同時,為解決保險分公司國內業務發生較大虧損,地方財政不能及時彌補的問題,地方財政分享的50%收入平時先按季交入中央金庫,年終統一清算后再按規定返還地方財政應得的分成收入。
八、關于會計決算的編報問題
為做好企業會計決算的編制和批復工作,各類金融、保險企業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決算報表,鑒于新制度從7月1日起實施,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財務分配體制不同,主管財政機關在批復1993年決算時,按新舊財務體制分別清算。
除上述事項外,其他有關政策銜接問題按照財政部(93)財工字第199號文件執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