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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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7號|1994-07-07發布|1994-07-07實施|失效/廢止
財稅字〔1994〕027號
一、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的“八五”后兩年內,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得稅稅率為55%;其它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以上稅率除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可作適當調整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均無權改變。外商投資的金融、保險企業仍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執行。
二、金融、保險企業的工資、補貼、津貼和獎金等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列支,國家對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制,計稅工資標準分別由財政部和財政部授權的主管財政機關核定,企業實際發放工資超過計稅工資部分在納稅時予以調整。企業按統一規定提取的貸款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以及按規定標準提取或掌握開支并按實支用的業務宣傳費、代辦儲蓄及保險業務手續費,防災費等可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實扣除,但企業超出國家規定多提、多列或違反規定多核銷的損失,應當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剔除;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其中:集中交庫的企業由總行(總公司)匯總計算。
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一律以總行(總公司)為單位按季集中繳中央金庫,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管理,年終與財政部統一進行清算。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按國稅函發(1994)第124號文件執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除其國內險業務的凈收入仍就地分季向中央金庫預交所得稅外,涉外險及其他業務凈收入由總公司分季向國家稅務總局預交所得稅;除此以外,其他各類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獨立核算單位為納稅人,由當地國家稅務局就地征收管理,并按規定交入中央金庫。金融、保險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一律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獨立戶的金融、保險企業稅后利潤的各項分配比例,由財政部單獨予以核定(稅后利潤上交辦法另行通知);其他金融、保險企業稅后利潤的各項分配比例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由財政部授權的主管財政機關分別予以核定。
四、金融、保險企業來源于境外所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收入,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一律上交中央金庫。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保險業務收入地方分成的50%的收入,平時先就地交入中央金庫,年度終了后由中央財政在進行兩級財政結算時予以返還。
六、國家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屬的各類金融性公司,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限期脫鉤,沒有脫鉤的暫按總行(總公司)統一的所得稅率55%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收入歸中央財政。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