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保險業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若干指導意見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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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5〕95號|2005-10-26發布|2005-10-26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5〕95號
一、充分認識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重要性
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農合”試點工作的精神,是對“新農合”制度運作機制的大膽探索和創新,國務院有關領導對此給予了高度肯定。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運用商業化方式,為農村合作醫療提供專業化服務,符合市場經濟取向。第一,有利于建立有效運作機制。可以形成政府主導,衛生部門、財政部門監督,保險公司經辦的機制,各方責、權、利明確,相互制約。第二,有利于加強風險管控。保險公司將商業保險的風險管控技術運用到“新農合”中,對合作醫療各環節制定了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可以降低人情賠付、“掛床”住院等人為風險。第三,有利于降低政府成本。可以有效利用保險公司現有的專業技術、服務網絡和人力資源,節省社會資源,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第四,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保險業承擔了具體經辦工作,可以實現監督管理與具體經辦的分離,有助于政府及相關部門從煩瑣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專注于宏觀層面的政策制定、規劃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二、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自愿參與,市場運作。這是做好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前提。如同農民參加“新農合”要貫徹自愿原則一樣,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也應堅持自愿原則。政府自由選擇經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方式,發揮專業優勢,審慎經辦,嚴格管理。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這是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客觀要求。保險業參與“新農合”是一種機制創新,原則上應以委托管理模式為主,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社會、經濟、文化條件差異很大,應當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實現模式。
(三)依法合規,控制風險。這是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基礎。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要符合國家發展“新農合”的基本方針政策,符合衛生、財政等行政部門的政策法規。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面臨著諸多風險,應量力而行、穩妥試點、謹慎推廣,并應根據不同的參與模式,采取切實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實現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最大限度保障參合農民的根本利益。
(四)提高效率,加強服務。這是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重要條件。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是保險公司的優勢和價值所在。保險公司只有發揮專業化管理和規范化服務的優勢,不斷增強服務效率,改善服務質量,才能讓農民滿意,讓政府放心。
(五)各方受益,持續發展。這是保險業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根本保證。保險業參與“新農合”,牽涉到政府、衛生部門、財政部門、保險公司、醫療機構、農民等方方面面,只有各方都能受益,才能實現“新農合”的可持續發展。
三、采用委托管理為主的模式
保險業參與“新農合”,原則上應當按照“新農合”有關政策要求,采用委托管理模式提供經辦服務。委托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主辦,保險公司只提供具體服務,不承擔盈虧風險的“新農合”運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和政府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險公司按照合同提供方案測算、報銷管理、結算支付等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但不對基金盈虧承擔責任。
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參與的經辦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履行委托管理合同,不負責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投資運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擔基金的運行風險,不得以任何形式分享基金的運行收益。如果結算年度內基金出現節余,節余部分滾存下一年度基金賬戶;如果基金出現赤字,由當地政府予以彌補。
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并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參與“新農合”的指導和監管。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新農合”相關政策協調。各經辦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與當地“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的聯系,建立定期聯系制度。
四、嚴格掌握保險業參與“新農合”的條件
參與“新農合”試點的保險公司應掌握以下條件:一是總公司同意試點,并提供支持;二是在試點地區設有分支機構;三是組織健全,內控嚴密,服務網絡完善;四是社會信譽好、服務能力強;五是有較為完善的電腦信息系統;六是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積極配合參與試點方案的設計
經辦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與試點地區的衛生、財政等部門溝通和協作,積極參與對當地農村人口結構、收入情況、消費行為、生活習慣、出生死亡情況、鄉村衛生資源情況、疾病發生情況和治療費用支出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在詳細分析和論證基礎上配合做好試點方案設計。保險公司應當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動態預測,為完善保障方案提供支持。
六、提高保險公司服務質量和效率
經辦保險公司應當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完善服務網點建設,改進業務操作流程,簡化醫療費用審核及報銷程序,縮短報銷時限,最大限度地為參合農民提供便利,提高參合農民的滿意度。
經辦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專管員隊伍的服務優勢,延伸服務領域,把事后理賠服務工作前移到醫療服務過程之中,為參合農民提供政策咨詢和幫助,正確引導參合農民的醫療消費行為。
經辦保險公司應當做好理賠服務的宣傳工作,通過印發服務手冊、服務告知書等多種形式,讓參合農民了解醫療費用報銷的有關程序和步驟;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反饋途徑,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廣大農民的監督;及時協助有關部門解決處理參合農民的信訪投訴問題,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經辦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參與建立健全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從嚴、擇優確定農村合作醫療的定點醫療機構;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專管員制度,組建一支高素質的專管員隊伍,加強對醫療費用的報銷審核工作,同時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及時發現和反饋存在的風險問題,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七、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經辦保險公司應和衛生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渠道、雙方共同擁有、分享“新農合”有關數據和資料。保險公司提供經辦農村合作醫療的各種數據、信息和資料,并定期向當地管理委員會提交理賠分析報告,提供動態信息查詢;并主動向衛生部門了解當地疾病發生率、平均醫療費用、住院天數、診療次數等醫療服務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加強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
八、規范退出行為
經辦保險公司和“新農合”管理委員會任何一方決定解除或終止委托管理合同,應當至少提前半年告知對方,雙方有義務積極配合,認真做好善后和交接工作。
經辦保險公司退出試點之前,應至少提前半年向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報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