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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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金〔2007〕25號|2007-04-13發布|2007-04-13實施|失效/廢止
財金〔2007〕25號
財金〔2007〕25號
內蒙古、吉林、江蘇、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區)財政廳: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的精神,從2007年開始,我部選擇部分地區開展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2007年試點省份為內蒙古、吉林、江蘇、湖南、新疆和四川。為做好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各項工作,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現將《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
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做好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的管理,提高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財政部對省級政府組織開展的特定農作物品種的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參保農戶提供補貼。
第三條
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基本原則是自主自愿、市場運作、共同負擔、穩步推進。
自主自愿是指農戶、龍頭企業、中介組織、農業保險經營機構、農業部門、各級財政等有關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愿。在財政部確定的補貼險種和補貼比例的基礎上,有條件的試點省份可以適當提高保費補貼比例。
市場運作是指農業保險業務以市場運作為主,保費補貼主要起引導作用,應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化解農業保險的風險。
共同負擔是指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農戶以及有關各方共同負擔農業保險保費,只有在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戶分別承擔一定比例保費的前提下,財政部才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
穩步推進是指保費補貼在主要作物連片種植區、農業保險工作已有一定基礎、地方財政部門已提供補貼的農業大省,選擇一些省份先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
第四條
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種植面積廣、關系國計民生、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農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小麥和棉花。
試點省份可根據財力狀況和當地農業政策導向,在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以外,自主選擇其他農作物或養殖業險種予以支持。
第五條
為降低農戶保險成本,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旱災和冰凍。
試點省份可以根據當地氣象特點,選擇其他自然災害作為附加險保險責任予以支持,由此產生的保費,可由試點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第六條
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以“低保障、廣覆蓋”為原則確定保障水平。保障金額原則上為農作物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國家權威部門公開的數據為標準),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試點省份應以此為基礎,按照多年發生的平均損失率,測算保險費率。
根據農戶的支付能力,試點省份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對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試點省份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第七條
對于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在試點省份省級財政部門承擔25%的保費后,財政部再承擔25%的保費。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省、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具體比例由試點省份自主確定。
投保農戶直接根據應該承擔的比例繳納保費。
第八條
試點省份要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業生產情況和農戶承受能力,制定具體的保費補貼試點方案和農業保險推動措施,切實落實有關各方責任,穩步擴大農業保險
的覆蓋面,認真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的預算、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各項工作。試點省份應將上述事項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試點省份會同當地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制定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具體保險條款、賠付責任承擔辦法等事項,并報財政部備案。保單上應明確載明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農戶以及有關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和具體金額。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中央財政預算。試點省份省本級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設立專門科目管理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承保面積、保險費率和補貼比例,測算中央、省本級各自應承擔的保費補貼數額,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劃,于每年9月底以前向財政部提出下年度預算申請。財政部經審核后安排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于每年1月15日以前撥付省本級承擔的本年度補貼資金。財政部核實后,于每年1月底以前按上年度下達的預算指標撥付應承擔的本年度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財政部于每年4月初以前下達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在確認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本年度補貼資金全部到位后,財政部根據本年度預算指標及已撥付資金情況,撥足應承擔的本年度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年度執行中,如因承保面積超過預計而出現補貼資金不足時,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補足,并向財政部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執行進度,通過省級財政國庫部門開設的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將保費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對上年度的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
第十八條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安排的保費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余,抵減下年度預算。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保費補貼年度計劃,提前向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年終據實結算。補貼資金不足時,省級財政部門須向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及時撥付;補貼資金結余時,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須將結余部分全部上繳省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條
開展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由試點省份自主選擇。
第二十一條
開展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得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二)具備相關業務經驗,開展農業保險業務至少兩年以上;
(三)機構網絡設置健全,能夠深入農村基層開展農業保險業務;
(四)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能夠承受農業保險業務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可以采取自營、為地方政府代辦、與地方政府聯辦等模式開展業務;具體模式由試點省份自主確定。
第二十三條
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應不斷加強業務宣傳和人才培訓,充分利用農技部門的專業力量,不斷提高業務經營管理水平。試點省份相關政府部門應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試點省份可以采取以險養險、費用補貼等多種措施,支持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開展業務。
第四章
報告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季度使用情況表及季度財務報告,于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上報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省級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就上年度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開展情況向財政部做出專題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承保規模、投保率、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
對于保費補貼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將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并作為調整下年度保費補貼額度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試點省份應采取有力措施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將農業保險與其他惠農政策和農業信貸政策有機結合,引導農戶參與農業保險,穩步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保證保費補貼資金發揮積極作用。如果中央確定的補貼險種的投保率低于20%,財政部將視情況取消對該省份或該險種下年度的保費補貼試點。
第二十八條
對于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省級財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扣回相應補貼資金,并酌情扣減下年度補貼比例,情況嚴重的,將取消對該省份的保費補貼試點。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