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防范利用保險進行詐騙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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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6〕20號|2006-03-01發布|2006-03-01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6〕20號
一、各壽險公司、各養老保險公司、各健康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必須在保險單據上采取防偽措施。交付給投保人的保單冊中應當載明發票(收據)的真實式樣,在保單和收據上應當附設無色熒光或條形碼等防偽標志或防偽代碼,同時在保險單據的顯著位置應當注明查詢方式和客服電話。各公司應將防偽措施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備案,同時由所屬省級分公司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和保監局報備。各公司應積極向客戶提供電話、網絡等方式查詢和辨識保險單據真偽的服務。關于收據防偽事宜,各公司可通過行業協會統一與稅務機關協調。
二、各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假借保險名義侵害農村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凡在農村開展業務的保險機構,必須在展業網點張貼公司重要單證、收據、印章等有關公司標識的真實式樣或宣傳頁,并對識別要點進行說明。
三、各公司要加強對營銷員收取現金和代理客戶辦理領款業務的管理。要大力推廣并鼓勵客戶通過銀行繳納保費、領取保險金和退保金?;鶎臃种C構原則上不得接受所屬營銷員和營銷服務部以現金或個人存款方式向其上繳保費。如全部轉賬確有困難,各公司應當對業務現金收入建立合理的管控制度。營銷員直接收取客戶現金的,各公司可以在當地銀行、郵政或農村信用社網點開立保費收入專門賬戶,并要求營銷員在收取客戶現金后2個工作日(特別偏遠地區可放寬到3個工作日)內將現金存入該賬戶。對于營銷員代理客戶辦理領款手續的,要嚴格查驗該營銷員的資信,完善客戶委托授權手續,并在3個工作日內對該業務向客戶進行回訪。
四、各公司應當積極推廣覆蓋全過程的客戶回訪。當前,要特別加強對投保、退保、理賠、保全、失效保單以及離職營銷員的回訪,嚴格防范潛在風險,力爭早發現、早化解、早完善。
五、各公司要加大對空白有價單證和印章的管理力度。要妥善保管各項業務、財務單證和印章,確保在單證印制、保管、發放、領用、核銷等重要環節實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和控制,同時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對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單證和作廢印章進行徹底清理。
六、各公司應進一步加強營銷員和員工教育。要建立對營銷員的教育懲戒長效機制,確立嚴格的員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展業證年檢制度,對有截留挪用保費和詐騙行為的營銷員和公司員工進行嚴肅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由協會在行業內通報。各公司要制定加強營銷員和員工誠信教育的計劃和方案,每年年底將該計劃和方案以及執行落實情況以年度報告方式報當地保監局和保險行業協會。
七、各公司應積極宣傳保險常識和投保須知,切實增強社會公眾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八、請各公司認真落實、積極推進本通知要求的各項措施,對于公司所采取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在今后的內控監管中作為評價公司內控情況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