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保險業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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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6〕26號|2006-03-17發布|2006-03-17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6〕26號
一、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也是保險業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機遇。按照中央部署做好這項工作,對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黨的十六大以來,保險業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改革不斷深化,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監管工作不斷加強,企業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斷提高,市場競爭日趨規范、秩序良好,市場體系更加完善,各項業務健康快速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同時也要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初級階段,影響保險業發展的因素比較復雜,商業賄賂現象在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中介、資金運用等業務領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
商業賄賂違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原則,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妨礙保險資源合理配置,損壞保險業形象;商業賄賂增加公司經營成本,造成資產流失,損害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商業賄賂敗壞社會風氣,腐蝕黨員干部和保險員工隊伍。商業賄賂危害嚴重,任其發展下去,必然會極大阻礙我國保險業的發展。
治理商業賄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維護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規范保險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提高誠信水平、樹立保險業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進黨風廉政建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重要內容。各單位各部門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商業賄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開展專項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這項工作的自覺性。
二、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目標
通過扎實有效地開展專項治理工作,達到下述目標:保險業商業賄賂現象大為減少,突出問題得到解決,市場秩序更加規范;保險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經營理念進一步端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和合法經營的觀念明顯增強;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控制度更加完善;保險行業維護公平競爭的規章制度更加健全,業內自律明顯增強,行業信譽進一步提高;防治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基本建立。
三、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指導原則
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保會精神,堅持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要切實從保險業實際和特點出發,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發現問題,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
(二)依法治理。治理商業賄賂,要依據《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據《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依據保監會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開展工作,嚴格依法辦事,做到依法檢查,依法糾正,依法懲處。
(三)積極穩妥。要服從服務大局,堅持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既要積極治理商業賄賂,又要保持企業正常經營。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確區分正常的商業交往與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界限,正確區分違紀違規行為與違法犯罪的界限。要通盤考慮,分步實施,漸進有序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四)突出重點。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明確工作重點,著力解決損害廣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切身利益、嚴重破壞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損壞保險業形象的突出問題。各單位各部門都要以一、兩個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務求抓出實效。
(五)標本兼治。要運用教育、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商業賄賂進行綜合治理。既要著力消除商業賄賂現象,又要注重根治產生商業賄賂的原因,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努力用發展的思路和改革的辦法,深入探索有效的預防措施,完善規章制度,大力加強防治商業賄賂長效機制建設。
四、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治理范圍和重點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險業實際情況,在開展專項治理工作中,要認真檢查和糾正下列不正當交易行為:
(一)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賬外暗中直接、間接給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員回扣、財物或其他利益。
(二)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賬外暗中向保險中介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支付手續費、給予財物或其他利益。
(三)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向合法保險中介以外的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支付手續費、賬外暗中給予財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賬外暗中收取手續費、傭金、財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賬外暗中給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財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違規進行承?;蚶碣r。
(七)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定點、定損中,賬外暗中收受利益相關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運用業務中,賬外暗中收受利益相關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賬外暗中給予利益相關人財物或其他利益。
(九)保險行業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招標、廣告宣傳、服務采購、研究資源采購、物資采購、資產處置、基本建設等過程中,非法收受、給予財物或其他利益。
(十)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規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
要重點治理保險業務中以手續費名義操作的各種不正當交易行為。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明確并細化本單位的治理范圍,有什么問題解決什么問題,并要突出重點,增強專項治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糾。對不正當交易行為進行自查自糾,是經營者進行自我教育、糾正不正當經營觀念和行為的一種有效措施,是治理商業賄賂的一個重要手段。保險行業要從今年3月份開始,用9個月左右的時間進行自查自糾,到11月底基本結束。
各單位,尤其是保險企業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要在摸清不正當交易行為底數、全面掌握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自查自糾方案,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任務,提出具體要求和措施。自查要按照動員部署、對照檢查、落實整改三個階段進行。要檢查經營思想是否有不正當交易是“潛規則、潤滑劑”的錯誤觀念,檢查經營活動中是否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市場規則、破壞公平競爭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檢查內部管理機制是否建立健全。
要嚴格進行自查自糾,堅持原則,嚴肅對待,不走過場。要實事求是,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根據錯誤事實、情節輕重、影響大小和認識態度等,予以區別對待。對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和自我糾正為主;對雖有問題,但能主動說清并認識錯誤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普遍存在的問題,要結合糾風工作予以解決。對自查自糾不力的單位,要加大督導力度。對拒不自查自糾、掩蓋問題的,要從嚴處理。
各單位要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認真研究和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實整改責任,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加強督促和指導,確保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在自查自糾過程中,各保監局要對轄區保險企業進行督查,上級單位要加強對下級單位的督查。各單位要定期向保監會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報告自查自糾情況,保監會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抽查。
(二)專項檢查。保監會有關部門和各保監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積極開展工作。要明確檢查重點,加大檢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突出問題。要加強對保險企業內控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強化內部管理;要加強對車險、大型商業保險項目、銀行代理保險、團體保險等領域的監督檢查;要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兼業代理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其提高業務和財務的真實性;要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檢查,強化責任追究,督促企業完善投資交易的監控措施。
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要把不正當交易行為作為一個重點,深入進行檢查。
(三)查辦案件。要嚴肅查處商業賄賂案件,防止失之于寬、失之于軟。
要認真對待自查自糾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以及信訪投訴反映的案件線索。要建立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機制,充分發揮保監會、保監局、保險機構紀檢監察部門、行業協會等舉報投訴網絡的作用,動員干部職工反映和舉報商業賄賂問題。要注意保護投訴舉報人,對投訴舉報商業賄賂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
要突出查辦大案要案,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金額大、影響面廣的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并做好協查工作。要嚴肅查處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在商業活動中收受賄賂的行為。
要準確適用法律和政策,堅持寬嚴相濟。要敦促有商業賄賂問題的單位和人員向執紀執法部門主動交代。對主動交代問題并積極退贓的,酌情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四)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治理商業賄賂既要集中開展專項治理,又要從大局和長遠出發常抓不懈,與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相結合,與端正經營理念、促進行風建設相結合,與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相結合。
加強宣傳教育。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業績觀,強化依法合規、公平競爭的經營理念,糾正錯誤認識,倡導誠實守信,反對弄虛作假。要積極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開展宣傳和進行警示教育,增強全行業的法規意識,筑牢抵制商業賄賂的思想防線?!吨袊kU報》等有關媒體要開辟治理商業賄賂專欄,專欄要堅持正面宣傳的原則。保險行業協會要認真開展行風評議,積極倡導規范誠信,努力維護公平競爭。
健全自律機制。保險企業要完善員工職業規范和行為準則,推行反商業賄賂承諾制,嚴格遵循公平競爭規則。要加強對經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加強對重點環節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發展電子商務,加強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完善核算體系,減少中間環節,堵塞管理漏洞。
加大監管力度。要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市場行為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要健全有關規章制度,防止不正當交易。要抓緊制定保險從業人員職業操守、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保險營銷員管理、保險資金運用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的規章,抓緊制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銀行代理保險管理、保險資金管理、保險資金托管管理等方面的規章,抓緊完善保險代理、經紀、公估機構和兼業代理管理等方面的規章。要狠抓制度的落實,嚴格按章辦事。
深化改革。要深化保險企業改革,進一步優化股權結構,完善治理結構,健全內控機制,建立科學的決策、執行程序,規范決策和執行行為;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高管人員、基層單位的業績評價標準和考核機制。要加強保險市場體系建設,努力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良性運轉、充滿活力的市場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準入機制,豐富市場主體類型并大力培育成熟市場主體,規范發展中介市場,推進保險中介的專業化經營。要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推動監管理念、監管方式創新。要注重在動態監管、事前事中連續監管和促進企業增強控制風險的自覺性上下功夫。尤其要著力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險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六、有關要求
治理保險業商業賄賂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各單位各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嚴格要求,真抓實干,不可敷衍塞責,應付了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精神,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正確把握形勢,切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自覺性,務必把治理商業賄賂作為一項重點工作抓緊抓好。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要明確負責同志和具體負責部門,一把手要親自掛帥,定期聽取匯報,指導工作,督促落實。要緊密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明確目標要求和工作步驟,確定治理重點,制定有效措施。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注意把握進程,及時排除困難,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強化責任,嚴格監督。要建立嚴格的領導責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機制。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要定期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大案要案線索,不得瞞報漏報,更不能壓報。要嚴格督導,嚴格巡查,上級單位要在下級單位確定若干聯系點。保監會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各地區各單位自查自糾、案件查處和長效機制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
(四)深入調研,加強協調。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增強專項治理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監管機構各部門要經常溝通,加強協作,共同探討有關問題,研究相關措施,形成治理合力。保監會各有關部門、各保監局以及保險企業要加強與工商、稅務、司法等部門的溝通和聯系,爭取配合和支持。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確保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