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嚴格執行國務院的規定,不得隨意改變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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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勞險字〔1992〕34號|1992-11-24發布|1992-11-24實施|失效/廢止
勞險字〔1992〕34號
勞險字〔199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改革,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受到了廣大職工的擁護和社會各方面的關注,為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創造了條件。當前,社會保險改革正在深入發展。但是,有的地區違背國務院一九八六年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77號)和一九九一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33號),自行改變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有的地區,混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將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保險合并經辦。這種狀況,給人們帶來了思想混亂,干擾了社會保險改革。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對這個問題批示:“勞動部門應該監督,報告國務院,立法再好,不執行也等于零”。為此,現將國務院關于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國務院一九八六年77號文件規定,“要加強勞動部門的組織建設,相應地建立社會保險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籌集退休養老基金,支付退休養老費用和組織管理退休工人。”中央財經領導小組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決定,對退休費用統籌工作,包括人、錢、事,進行統一管理。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人事部門。一九八八年國務院批準的勞動部“三定”方案規定,“勞動部綜合管理與規劃全國企業的社會保險和職工福利工作,擬定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改革方案及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擬定企業職工退休、工傷、生育、疾病、死亡、醫療等保險以及職工福利方面的政策、制度和辦法、并負責監督執行”。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會議紀要指出:“社會保險由勞動部管理”。國務院一九九一年33號文件規定,“勞動部和地方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管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并受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委托,管理養老保險基金”。
國務院上述規定說明,勞動部和地方各級勞動部門是社會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體制是明確的,職責是清楚的。因此,各地應嚴格貫徹執行。少數地區未經國務院批準自行改變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做法是錯誤的。我部重申,在國務院未做出新的規定之前,各地不得擅自改變社會保險管理體制,以保證社會保險改革的順利進行。
請你們即向當地政府領導匯報,并做好宣傳工作。如有新的情況和問題,請即報我部。
勞動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