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實施《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的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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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勞部發〔1993〕36號|1993-05-07發布|1993-05-07實施|失效/廢止
勞部發〔1993〕36號
一、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相應的地方法規。《規定》的發布實施是加快培育勞務市場、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對于深化勞動制度改革,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具有重要的意義。各地勞動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精心組織實施,全面貫徹落實。當前工作的重點是按照《規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相應的法規,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已經出臺地方性待業保險法規的,要做好與國家《規定》的銜接工作。
二、強化待業保險工作與就業服務體系的聯系。待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待業職工再就業。各地勞動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就業服務體系的整體功能,在保障待業職工基本生活的基礎上,為他們再就業提供全面服務。勞動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具體管理和實施待業保險工作,主要職責是:擬定本地區待業保險工作規劃與政策方案;組織管理待業職工并進行登記、建檔、建卡和統計;籌集、管理待業保險基金,發放待業救濟金;具體承辦當地待業保險基金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待業職工開展轉業訓練,扶持指導生產自救;進行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就業服務機構內設置待業保險專管機構或專職人員,把對待業職工的管理、服務和待業救濟金的發放納入勞動工作“一條龍”的服務中,使待業保險與轉業訓練、職業介紹和生產自救等項工作相互銜接,緊密結合,共同發揮作用。
三、加強待業保險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設。要按照《規定》的要求,抓緊修改、完善待業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財會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決算制度。要加強對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發放等各個環節的管理,確保待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并嚴格按照《規定》提取待業保險管理費。要配備專職財會管理人員,在提高其業務素質的同時,著重教育他們奉公守法,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協助做好待業基金委員會的建立工作。對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財務檢查要形成制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亂紀者依法嚴肅處理。
四、管好用好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要抓緊擬定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提取和使用辦法,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提取比例,應該按照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使用必須設立專賬并嚴格管理,投放前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按規定的權限申報、審批。要經常檢查這兩項費用的使用情況,不斷總結交流經驗,保證較高的使用效益。
生產自救費一般實行有償使用,可用于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增加其吸納待業職工的能力;也可以與經濟效益較好的其它企業聯辦生產自救項目,但嚴禁搞風險性投資。轉業訓練費主要用于組織待業職工和企業下崗人員開展轉業訓練。對確需建立就業訓練中心且資金不足的,經核批可予以適當補助,用于改善訓練手段、提高訓練質量。待業職工參加轉業訓練,若負擔費用確有困難的,經批準也可以適當補助。
五、努力做好待業職工再就業工作。隨著待業保險范圍的擴大,待業職工再就業問題將日益突出。對此,要予以高度重視。要認真測算擴大實施范圍后可能出現的待業職工數量與結構變化情況,做好接收待業職工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要總結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采取積極措施為待業職工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對就業困難的待業職工,在企業招用他們時,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部分或全部撥給用工單位,作為支付工資的補貼;對已領取營業執照自愿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也可將其應享受的待業救濟金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支付給用工單位或個人,作為扶持生產經營的資金。
六、使用待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改革。在切實保障待業職工生活并幫助他們再就業的同時,可根據待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將部分資金用于支持企業改革,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可以用適量的待業保險基金扶持關停并轉企業調整產業結構,發展生產。對撤銷、解散和停產整頓的企業,職工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適當發給救濟金,幫助其解決職工生活困難;對上述企業以及合并、兼并的企業確實需要組織職工進行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的,可適當給予扶持;對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開辟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由于啟動生產資金不足確需扶持的企業,可適當借予部分資金。
還可以用部分待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對實行勞動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合理勞動組合、擇優上崗等改革形式的企業,其下崗人員基本生活確無保障的,可適當發給救濟金;對需要發展第三產業安置富余人員的,可適當借予生產自救費或使用適量資金作為企業向銀行貸款的貼息;對組織下崗人員開展轉業訓練的,可適當撥付部分轉業訓練費。
實施上述措施,各地應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制定具體的保險范圍、救濟標準及審批程序。對企業內享受待業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列為待業職工統計。
七、進一步完善待業保險制度。各地區在貫徹實施《規定》,擴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范圍的同時,要認真做好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待業保險工作。同時,要把建立非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問題擺上議事日程。對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私營企業從業人員的待業保險,已制定辦法的,要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尚未制定辦法的,要抓緊研究制定,并使之與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辦法相互銜接。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積極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有條件的地區步子可以邁得大一些。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覆蓋城鎮全部職工的、統一的待業保險體系。
八、做好待業保險的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廣泛宣傳《規定》,使企業和職工對《規定》的內容、作用和重要意義有更多的了解。應印發一些簡明的宣傳品,直接向職工宣傳待業保險的主要內容及其享受待業保險的權利、形式及辦理程序等。要組織從事就業服務工作特別是待業保險管理工作的人員認真學習《規定》,加強對《規定》的理解,提高其政策水平與業務能力,以保證其在實際工作中正確全面地貫徹執行《規定》。
勞動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