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對《關于勞動保險管理服務費是否轉交“財政專戶”進行管理的請示》的復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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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勞部發〔1994〕264號|1994-06-21發布|1994-06-21實施|失效/廢止
勞部發〔1994〕264號
你局《關于勞動保險管理服務費是否轉交“財政專戶”進行管理的請示》(大勞險字107號)和《關于對失業保險基金和管理費是否轉交“財政專戶”進行管理的請示》(大勞服字10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第一,國家對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及其管理服務費的性質已有明確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是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其管理服務費是依照國家法規并經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付社會保險機構必要的業務開支、人員工資等事業性專項經費。按中辦發19號文件對行政性收費的規定,收費單位的行政經費由國家撥給,所收的行政性費用不能與本單位的獎金、福利掛鉤,而必須上繳國家財政。因此,社會保險管理服務費不屬于行政性收費,更不是亂收費。
第二,根據國家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服務費應與社會保險基金一樣,不納入財政專戶。1986年,國務院77號文件規定,退休養老基金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存入“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專戶。1990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曾專門電復遼寧省人民政府:“兩項基金暫不納入財政專戶”,勞動部在1993年6月2日復函黑龍江省勞動局(勞部發70號)時重申了這一規定。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33號)和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再次強調了兩項基金是職工的活命錢,實行“專項儲存,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同時還規定“待業保險基金及其管理費收支的預算、決算,按照統籌范圍,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納入本級預算、決算,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并且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因而,作為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的專項管理服務費,與所征集和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一樣,不屬于行政性收費,不應轉交“財政專戶”。
第三,財政部《關于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第37號)公布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項目中,并不包括社會保險管理服務費。1994年5月財政部發布的《實行系統統籌中央單位提取、使用管理費審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字第63號)中規定,“管理費是專項用于統籌管理工作的專用經費”,各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要相應設立管理費專門帳戶,管理費按核定的數額提取后應及時存入該帳戶”。因此,把社會保險管理服務費列為行政性收費,轉入“財政專戶”的解釋和做法,既不符合中央、國務院及財政部、勞動部有關規定的精神,也不利于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我們意見,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以前,請你局按現行辦法加強對管理服務費使用的管理,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工會的監督與檢查,把社會保險工作做好。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