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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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勞部發〔1995〕207號|1995-05-01發布|1995-05-01實施|失效/廢止
勞部發〔1995〕207號
一、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各級勞動部門,首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勞動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入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指示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全面的和切實可行的貫徹措施,向黨政領導匯報。
二、積極、穩妥地制訂和推進“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計劃”。各地區都要按照《通知》提出的本世紀末的目標要求,制訂“覆蓋計劃”,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范圍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及其職工;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擴展到城鎮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東南沿海地區和中心城市至遲應在三年內基本完成這一計劃,其他地區也應在五年內基本完成這一計劃。與此同時,首先對國有企業合同制職工和原有固定工兩項養老基金實行合并使用,并逐步對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各種經濟成份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三、恰當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的待遇水平。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水平應當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標準。各地區在研究方案、確定待遇水平時,既要照顧到目前的現實情況,更要有長遠觀點,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企業、職工、社會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從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和迎接未來的人口老齡化高峰出發,并與建立完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結合起來,逐步將基本養老保待遇調整到適當的水平。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各地區要繼續鞏固和推行個人繳納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制度。個人繳費比例隨著工資的增長并綜合考慮個人的負擔能力逐步提高,一般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經濟發展較快和職工工資增長較多的地區和年度,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幅度也可以高一些。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逐步提高,一般不再提高企業繳費的比例,以減輕企業的負擔。目前仍按企業工資總額和退休費用總額兩項計繳養老保險費用地區,應逐步改為按工資總額一項計繳養老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全額收支養老保險基金。
五、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是依據我國國情確定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當前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各地區要按照《通知》中的要求,參考兩個實施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做好調查研究、定量分析和測算工作,1995年5月底前提出初步選擇意見報勞動部,6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地區實施方案的制訂、論證工作,爭取7月份出臺。
各地要下大氣力抓緊實施方案的落實工作。首先,做好干部的業務培訓工作,在二、三季度對市縣以上的主管業務干部普遍進行一次培訓。第二要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充分利用新聞媒介,把政策交給群眾,取得群眾的支持和理解。第三要完善有關的規章制度和辦理程序,建立健全繳費記錄、檔案、臺帳和個人帳戶,加快計算機管理網絡的建設。三季度,各省、自治區要作到至少有部分地區進入實際運轉。第四要嚴格執行方案的審批程序。一個地市只能選擇一個辦法,并要報省、自治區審批;省、自治區要精心組織,統一部署,在確定省級實施方案后,應一式五份報勞動部備案。各省、自治區可選擇一個城市(或地區)作為勞動部重點指導聯系的試點城市,各省、自治區也要確定二到三個城市(或地區)作為本地重點推動的試點城市,加強指導。重點推動的城市名單,在方案出臺的同時報告勞動部。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是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區可以在每年7月1日,按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 80%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具體調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況,在上述范圍內自行確定;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進行調整。
七、大力發展并逐步規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區要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認真研究、推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并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加以規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采用個人帳戶形式,具體的補充方式、待遇標準、發放形式、經辦機構等,應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對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研究確定實施條件、補充水平、鼓勵政策、經辦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等基本規范。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當通過降低管理費用、保障資金安全、提供優質服務等措施,積極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同時,要積極發展和提倡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并可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結合起來。
八、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各地區要強化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采取多種措施,提高收繳率。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審計、監督制度;要嚴格審核管理費的提取比例,控制管理費的支出;要建立定期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的制度,并向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社會公布養老保險政策執行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增加透明度,主動接受立法機構、政府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根據財政部、勞動部財社字〔1994〕59號《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各地區都應盡快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明確職責、權限,健全規章制度,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依法管理和運營。
九、搞好政策銜接,實現平穩過渡。各地區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企業和職工了解,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改革,主要目的是建立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新機制,而不是普遍地、大幅度地增加待遇。與此同時,要妥善處理有關政策的配套銜接問題,從本地實際出發,確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間,按照新的基本養老待遇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照原來辦法計發的養老金的,可以補足。但對按照原來辦法計發養老金的基數、比例、水平要嚴格控制,防止因其不合理提高而干擾新辦法的順利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確定一個時限,將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的標準工資基數固定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此外,標準工資基數可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比例逐年適當調整,以作為與新辦法的計發水平相比較的依據。各地區要在改革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完善辦法,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十、組織好有關行業和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鐵路、郵電、電力、中建、水利、煤炭、有色、交通、石油、天然氣、銀行、民航等11個經國務院批準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部門和單位,也要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并按照進行初級全國統籌試點的要求,提出深化養化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報勞動部和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是養老保險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調整和關系協調。各地區都要組成以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為主,吸收體改、財政、經貿等部門參加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專人,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并經常向黨委、政府匯報情況,爭取領導的關心和支持;同時要抓緊制訂出今明兩個具體推動此項工作的計劃安排,明確工作任務、細化推動方法,落實進度要求,于1995年5月底前報勞動部。
勞動部已成立了試點指導小組,將通過調研、片會、培訓、通訊等形式及時溝通各地情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推動、指導。勞動部擬于第四季度召開試點工作交流匯報會,交流各地情況,總結初步經驗,找出存在問題,研究解決措施,部署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