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養老保險基金不能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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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已變更)|勞部發〔1995〕332號|1995-08-28發布|1995-08-28實施|失效/廢止
勞部發〔1995〕332號
一、養老保險基金是全體離退休人員的“活命錢”是用于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專項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社會統籌基金是全體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共有財產,個人帳戶基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這筆資金既不屬于國家預算內資金,也不屬于國家預算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動用。
二、國務院多次明確,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國務院關于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77號)中規定,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又再次明確,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存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針對一些地方財政部門要求將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問題,1989年11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召集勞動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和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領導同志協調會專題研究決定,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不納入財政專戶。1990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電復遼寧省人民政府:在新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尚未建立,國務院對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未作新的決定之前,仍維持現狀,兩項基金不納入財政專戶。
三、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勞動部、財政部多次重申養老保險基金不存入財政專戶。1990年2月,勞動部、財政部聯名電復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再次強調兩項基金不納入財政專戶。1994年11月,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勞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1994]財社字第59號),其中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是按國家規定提取、籌集和使用的專項基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決定該基金的其他用途”;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以后仍有結余的部分,應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存入銀行的專戶”。
四、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應嚴格按國發[1991]33號第十條規定辦理,即:“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準;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決算,報當地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財政、審計、銀行和工會的監督”。
五、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和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1994]財社字第59號),切實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審計等各項基金管理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嚴禁動用、挪用養老保險基金。對擅自動用、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應按違反財經紀律嚴肅查處。
六、國發[1995]6號文件規定,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還沒有設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地區,要盡快建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搞好社會保險監督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主動接受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以確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