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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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公告〔2018〕5號|2018-02-23發布|2018-02-23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公告〔2018〕5號
保監公告〔2018〕5號
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鑒于安邦集團存在違反保險法規定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為保持安邦集團照常經營,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4條規定,中國保監會決定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二、接管組織: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方面組成安邦集團接管工作組。
三、接管組職權:從接管開始之日起,安邦集團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組承擔;接管工作組組長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職責,接管工作組行使安邦集團經營管理權。
被接管后,安邦集團繼續照常經營,公司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工作組將依法履職,保持安邦集團穩定經營,依法保障保險消費者及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附件:1.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實施辦法
2.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組名單
中國保監會
2018年2月23日
附件1:
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中國保監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制定接管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辦法。
第二條
保監會組織人員成立接管工作組,接管工作組組長和成員由保監會決定和更換。
接管工作組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經依法公告后,對安邦集團進行接管。
第三條
接管工作組負責人行使安邦集團法定代表人職權,接管工作組行使安邦集團的經營管理權,安邦集團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集團及各級機構經理、副經理按照接管工作組授權履行職責。
接管工作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財產、信息系統、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聘請專業管理團隊履行管理職責,并負責制定考核激勵評價制度。
(三)決定安邦集團的經營管理,保證安邦集團業務正常運行,完善內控制度。
(四)清查安邦集團資產和負債,依法保全、追收、管理和處分資產。以安邦集團名義處理對外事務以及參加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控制安邦集團風險,提出風險化解方案。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
(七)保監會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接管工作組采取以下處置措施時,應研究具體方案,并報保監會核準:
(一)委托其他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股權結構、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三)公司分立或合并。
(四)轉讓全部或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五)重大權利的放棄、轉讓或重大義務的承諾。
(六)重要人事任免。
(七)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接管工作組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第六條
接管工作組接管前三個月實行日報制度,每日向保監會報送安邦集團運營及相關接管工作情況;三個月后實施周報制度,每周向保監會報送安邦集團業務財務狀況,并及時報送流動性狀況。
第七條
接管工作組按照保監會統一授權,全面負責日常監管。根據接管需要,提出監管支持政策,報保監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安邦集團相關人員拒絕配合或妨礙接管工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
第九條
接管工作組監管單位成員的薪酬在原單位發放,安邦集團承擔因接管所產生其他日常辦公費用及差旅費開支,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十條
保監會對安邦集團的接管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接管工作組進行考核評估。
第十一條
接管期限暫定一年。接管期滿,如果公司經營基本穩定、相關資產處置基本完成、主要戰略股東完成注資,接管工作組向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經批準后可以結束接管。
第十二條
如接管工作未達預期效果,安邦集團沒有完成股權重組,尚未恢復正常經營,報保監會批準后,酌情延長一年,但整體接管期限最長為兩年。
兩年期滿如經營仍未改善,或者有事實可以認定無法達成接管目的,經接管工作組評估并提交報告,報保監會批準后可結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組名單
組長:何肖鋒
副組長:徐敬惠、羅
勝、符
飛成員:凌震偉、王少群、黃維京、宋士心、韓
健、
趙
冰、趙
鵬、席
友、凌
亮、栗利玲、
祝春光、王軼英、董
鋼、楊
振、羅艷華、
張中波、楊
娉、周
洋、吳
波、霍洪強、
于天美、夏國瓊、彭晟雋、韓玲玲、張
民、
王治中、孫夢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