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7〕60號|2017-09-12發布|2017-09-12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7〕60號
一、新材料是先進制造業的支撐和基礎,其性能、技術、工藝等直接影響電子信息、高端裝備等下游領域的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為重點新材料的創新成果轉化引入保險補償機制,是充分利用市場化手段對新材料應用示范風險控制和分擔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加快新材料創新成果轉化和應用,提高新材料企業創新活力,促進傳統材料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新材料產業整體發展水平,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二、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首批次新材料生產企業自主投保,保險公司提供定制化綜合保險產品進行承保。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的材料產品為保險對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業為保險受益方。首批次新材料生產企業為保險補償政策的支持對象,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提供保費補貼。
三、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為保障質量風險和責任風險的創新型綜合保險產品,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統一的示范條款并公開發布。“綜合險”承保的質量風險,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質量缺陷導致合同用戶企業要求更換或退貨的風險;承保的責任風險,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質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戶企業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的風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創新提供貨物運輸險、其他責任險等保險產品。
四、投保企業依據新材料質量安全問題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損害范圍、損失程度等因素,確定足以賠付質量安全損害的責任限額并據此投保。鼓勵大型材料生產企業投保較高責任限額,充分轉移相關風險。原則上中央財政補貼的責任限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倍,且最高不超過5億元人民幣。
五、保險公司應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行業種類、生產經營規模、風險管理水平、歷史損失、信用記錄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保險費率。原則上中央財政以最高不超過3%的費率標準給予補貼。
六、承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金應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2.最近四個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風險綜合評級不低于B類;
3.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絡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具備開展相關政策性保險項目的經驗和相應的技術專家團隊;
4.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名單將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和保監會三部門的官方網站公布,方便企業投保查詢。試點保險公司應參照示范條款設計保險產品,并事先向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報告。
八、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按市場規則參與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并取得合理合法收入。保險中介機構應切實發揮自身在保險交易活動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及專業優勢,加大宣傳力度,依法合規開展中介業務,提供規范中介服務。
九、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組建總公司直接領導的專業團隊,加強內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賠、財務等相關制度,依法合規積極開展相關業務,不斷優化產品方案和保險服務,嚴禁惡性競爭。
試點保險公司應嚴格財務管理,不得在該業務中列支與業務無關的管理費用,可列支項目應據實列支。
試點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報送上一季度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承保項目、保費收入、保險金額、賠款支出等相關信息。
試點保險公司應做好承保管理、風險評估、防災防損、損失核算等基礎數據的積累和試點經驗的總結,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機制奠定基礎。
試點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對承保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項目加強保密管理,強化泄密責任追究。
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和保監會三部門每年將聯合對參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的保險標的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可以獲得中央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保監會將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定期開展業務檢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并取消試點資格。
各保監局應加強與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溝通協調,向轄內材料生產企業做好政策宣講,推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加強監督檢查,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