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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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會〔2017〕29號|2017-11-28發布|2018-01-01實施|現行有效
財會〔2017〕29號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經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
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7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8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2017年12月31日原賬科目余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經辦機構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及時進行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1.資產類。
(1)“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國庫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國庫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應收委托投資收益”“委托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委托投資”科目,并在該科目下設置“本金”“投資收益”等明細科目。按照《財政部關于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央補助資金投資會計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4〕19號)規定對委托投資進行會計處理的,應將原賬中“應收委托投資收益”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委托投資——投資收益”科目,將原賬中“委托投資”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委托投資——本金”科目。
2.負債類。
(1)“暫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暫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暫收款”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暫收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臨時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臨時借款”科目,但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臨時借款”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應將原賬中“臨時借款”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凈資產類。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但設置了“一般基金結余”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科目。
4.收入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1.資產類。
“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國庫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國庫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負債類。
(1)“暫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暫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暫收款”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暫收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臨時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臨時借款”科目,但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臨時借款”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應將原賬中“臨時借款”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凈資產類。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但設置了“一般基金結余”科目,并在該科目下設置了“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統籌基金”科目,將原賬中“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個人賬戶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三)失業保險基金。
1.資產類。
“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國庫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國庫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負債類。
(1)“暫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暫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暫收款”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暫收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臨時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臨時借款”科目,但設置了“借入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臨時借款”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
轉賬時,應將原賬中“臨時借款”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凈資產類。
“失業保險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但設置了“一般基金結余”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科目。
4.收入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1.資產類。
(1)“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和“暫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和“暫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但設置了“暫付款”科目,并在該科目下設置了“繳存風險基金”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暫付款——繳存風險基金”科目。
2.負債類。
“暫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暫收款”科目,核算內容較原賬中的“暫收款”科目發生變化,不再核算經辦機構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后年度個人繳費以及收到的其他屬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的“社會保險費收入”科目核算。轉賬時,如果原賬中“暫收款”科目余額中包括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后年度個人繳費以及收到的其他屬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則應對該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將在本年度收到的參合農民繳納的以后年度個人繳費以及收到的其他屬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余額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暫收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凈資產類。
(1)“統籌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統籌基金”科目,但設置了“一般基金結余”科目和“風險基金結余”科目。轉賬時,將原賬中“統籌基金——一般統籌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科目,將原賬中“統籌基金——風險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風險基金結余”科目。
(2)“家庭賬戶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家庭賬戶基金”科目,但設置了“一般基金結余”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家庭賬戶基金”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科目,并可根據需要在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科目下設置“家庭賬戶基金”明細科目予以明細登記。
4.收入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1.資產類。
“庫存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暫付款”和“債券投資”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負債類。
“暫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暫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暫收款”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暫收款”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暫收款”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凈資產類。
“基金結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基金結余”科目,但設置了“一般基金結余”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基金結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一般基金結余”科目。
4.收入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社會保險基金如有其他原賬科目余額,應當參照本規定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三、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社會保險基金2018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的編制。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8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社會保險基金2018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社會保險基金2018年度的月度、年度財務報表。在編制社會保險基金2018年度收支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四、其他銜接事項
經辦機構經辦的其他各類社會保險基金的新舊銜接問題,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