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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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環辦函〔2013〕1435號|2013-12-06發布|2013-12-06實施|現行有效
環辦函〔2013〕1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
為全面掌握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進展,總結、分析試點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為國家決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撐,根據環境保護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要求,現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信息報送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送信息的主要內容
(一)法規政策信息
1.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中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條款。
2.省級人民政府或其辦公廳印發的開展或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3.省級環保部門單獨印發,或者聯合保險監管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印發的開展或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或指南等。
(二)投保企業信息
1.投保企業總數量。
2.涉重金屬行業投保企業名錄。
3.涉重金屬行業應投保而未投保企業名錄。
4.其他試點行業投保企業數量(按行業分類統計數量)。
(三)典型做法信息
環保部門聯合保險監管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建立的工作機制、企業投保信息交流共享與聯動措施。
環保部門內,將企業投保情況與其他環境管理手段有機結合的相關措施、做法。
環保部門組織或協調、推動保險公司或其他機構開展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的相關機制、做法。
(四)工作成效信息
環境風險評估工作成效。通過對企業進行“環保體檢”,發現企業環境風險隱患,促進企業整改的總體情況、典型案例。
信息公開成效。通過將應投保未投保企業的環境信息通報有關部門,或者向社會公開,推動相關企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的總體情況、典型案例。
保險理賠成效。通過保險公司及時對污染事故受害者的賠償,保障受害者合法權益、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包括環保部門掌握的理賠案例總數、賠償總額、典型案例等。
報送信息的具體格式要求詳見附件。
二、信息報送方式
(一)定期報送
各副省級市、地級市(包括擴權縣)、縣(市、區)環保部門將擬報送的保險試點相關信息內容,逐級上報上級環保部門審核、匯總;省級環保部門審核、匯總本省(區、市)所有試點信息后上報環境保護部。
2.省級環保部門每半年將試點信息發送至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環境政策處郵箱hjzc@mep.gov.cn。具體時限為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
(二)不定期報送
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部有關工作部署,需要專題報送試點信息的,另行通知。
試點中的一些重大、特殊案例等情況可專門報送。
三、信息的匯總與通報
環境保護部不定期組織對地方報送信息進行匯總、分析,通報各地區試點情況;對試點中較為成熟的經驗和做法,整理形成交流材料,印發各試點地區借鑒。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6日
附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主要信息內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