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打印保險費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268號|2008-03-26發布|2008-03-26實施|現行有效
國稅函〔2008〕268號
一、實行集中打印發票的時間和區域
從2008年6月1日起,平安健康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區域集中(上海市)打印保單(即人身保險合同)和保險費發票。
二、發票式樣、規格、內容
(一)保險費發票采用白色80克A4靜電復印紙,規格為297MM×210MM(見附件1)。
(二)保險費發票分上下兩部分:上部分為保險費發票;下半部分為保險合同回執。
(三)保險費發票的印制內容包括:“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保險公司簽章”、“經辦人”、“復核”、“工商執照號”、“納稅人識別號”、“全國客戶服務電話”、“公司網址”、“手開無效”、“條碼”。在“保險公司簽章”位置套印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左側距保費打印區左邊線15MM,“發票專用章”字體頂部與保費打印區底邊線對齊。保險費發票印制內容標有英文對照。
保險費發票中間為保險費打印內容。
(四)保險合同回執印制內容為空白。
(五)保險費發票為單聯式(即發票聯),電子存根存儲在平安健康保險公司的計算機系統中。
三、保險費發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平安健康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費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制。平安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分公司應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報送印制計劃。
(二)平安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領購保險費發票,并將領購的保險費發票送到集中打印點。
(三)平安健康保險公司將各地保單數據傳送到集中打印點,并按照統一的程序將保單和保險費發票打印裝訂成冊,再傳遞到各地級市平安健康保險公司的中心支公司,由各中心支公司交付投保人。
四、保險費發票使用情況報送
(一)平安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分公司應按季或半年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報送“集中出單保費發票領用存報表”(見附件2表一)。
(二)各地級市平安健康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集中出單保費收入匯總表”(見附件2表二)。是否需要以電子方式報送“集中出單保費收入明細表”(見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其他事項
(一)平安健康保險公司保險費發票存根數據應保存5年。平安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市分公司應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提供平安健康保險公司發票專用章印模。
(二)平安健康保險公司開展其他分散出單業務所需開具的保險費發票仍按原式樣和方法實施。
(三)平安健康保險公司實施全國統一的集中出單、出票系統,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統一的票樣和要求印制該公司的保險費發票,以保證統一出單、出票的準確性。
附件:1.平安健康保險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票樣(略)
2.集中出單保費報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