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文件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發〔2013〕20號|2013-04-01發布|2013-04-01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發〔2013〕20號
保監廳發〔2013〕20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文件報送工作,提高報文質量,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精神,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文處理辦法》(保監發〔2012〕111號)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將報送文件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文件種類
保險機構向保監會報送文件,應當采用“請示”和“報告”兩種形式。“請示”應當一文一事,請示事項必須明確。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文件中夾帶請示事項。
二、文件格式
(一)保險機構向保監會報送的文件,至少應包括發文單位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頁碼、成文日期、印章、聯系人等組成部分。
1.發文單位標志。由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范簡稱。
2.發文字號。由發文單位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單位的發文字號。
3.簽發人。保險機構向保監會行文,應當在文件眉首部分注明簽發人姓名。
4.標題。由發文單位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除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標題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事由部分如果出現多個機構、人名等并列時,應當用頓號分開,不用空格。標題應當和正文內容相符。
5.主送單位。保險機構向保監會行文,應當使用全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6.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以簽發人簽發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人的簽發日期為準。
7.印章。報送文件應當加蓋發文單位印章。
8.聯系人。保險機構向保監會行文,應當在末頁注明文件承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傳真。
(二)保險機構向保監會報送的文件,應當采用現行規定的A4型紙,版面干凈、字跡清楚、雙面印刷。文件應當左側裝訂,不掉頁,不得使用文件夾。如文件過厚,可分冊裝訂。
三、報送要求
(一)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內容明確,文字簡練。
(二)各保險機構應當以機構名義向保監會或者保監會辦公廳正式行文,不得以保險機構內設部門名義行文,不得向保監會辦公廳以外的其他內設部門行文。保監會內設部門如在職權范圍內對外以“便函”的形式聯系工作、征求意見或者通知有關事項的,各保險機構原則上直接回復該部門。
(三)除保監會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保險機構或者保險機構負責人名義直接向保監會領導行文。
(四)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不得直接向保監會行文(按照法人機構管理的除外),應當向當地保監局行文。
(五)各保險機構報送保監會的“請示”,凡涉及機構設立方面的,一律報送3份;其他事項的“請示”或者“報告”,一律報送1份。
(六)保險機構應當向保監會辦公廳報送文件,原則上采用EMS郵寄方式,收件人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聯系電話為“66288008”。如確有必要,可委派專人報送。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關于規范保險機構向保監會行文的通知》(保監辦發〔2000〕3號)自動廢止。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