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清理保險案件問責整改及警示教育工作情況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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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稽查〔2015〕142號|2015-08-10發布|2015-08-10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稽查〔2015〕142號
一、清理范圍及內容
此次清理的案件范圍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發現的業內刑事案件。清理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保險機構是否完成案件問責、是否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問責信息、是否在省級機構范圍內通報問責情況。
(二)保險機構是否完成問題整改。
(三)保險機構是否在省級機構范圍內開展大案要案風險提示或警示教育。
二、保險機構自查自糾要求
各保險機構要逐案梳理案件問責、問題整改、警示教育情況,做到邊自查邊自糾,及時糾正自查發現問題;清理結束仍不能完成的,應說明具體原因并報告后續處理計劃。
(一)限期完成問責。未完成問責的案件,原則上應在清理期間補充完成,不能完成問責的,應說明原因并按要求申請延期。已完成問責但未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問責信息的,應按規定補報問責信息;已完成問責但未在省級機構范圍內通報案件問責情況的,應完成通報。
(二)補充整改問題。未針對案件暴露問題進行整改的,應在清理期間完成整改。
(三)補充警示教育。未針對大案要案暴露問題在省級機構范圍內開展風險提示或警示教育的,應在清理期間完成。
三、保監局督導抽查要求
各保監局要加強指導本轄區保險機構開展案件問責整改及警示教育清理工作,并跟蹤自查自糾結果。清理工作結束后如發現無故未完成問責、問題整改、警示教育的情況,應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加強審核把關。各保監局要逐案審核本轄區保險機構案件問責、問題整改、警示教育等工作的真實性和規范性,并指導、督促保險機構有針對性地進行糾正。請于2015年9月20日后自行從中國保監會稽查局內網下載保險機構清理情況報表。
(二)開展清理抽查。各保監局抽查產、壽險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數量各不少于1家,抽查對象應避免與“兩個加強、兩個遏制”專項檢查對象重復。各保監局應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轄區保險機構的清理抽查工作。
(三)補充完善資料。各保監局要結合本轄區保險機構清理情況完善案件臺賬、問責臺賬等內容,并補充檔案資料。
四、報送要求
(一)保險機構報送要求。
1.報送內容。報送材料包括報告及報表兩個部分。自查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工作開展情況、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自我糾正措施。自糾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自糾工作開展情況、自糾工作成效、后續工作措施、對現行案件風險監管的意見和建議。
2.簽發要求。報送中國保監會的報告及報表應由公司董事長簽發,并負最終責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公司總經理對報送中國保監會的報告及報表簽發,并負最終責任。
3.報送時間及方式。各公司應于2015年8月31日前統一將本系統自查報告及報表(附件1),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自糾報告及報表(附件2、3、4)報送至中國保監會稽查局,并將電子版發送至jichaju_aj@circ.gov.cn。為避免重復統計,各保險集團公司只報送集團本級及非金融子公司的清理情況。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再另行報送。2012年以來未發生業內刑事案件的公司應采取零報告。
(二)保監局報送要求。
1.報送內容。報送清理抽查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抽查工作組織情況、抽查對象自查自糾工作評價、抽查發現的新情況和問題、對抽查發現問題的初步處理意見、加強案件風險監管方面意見建議。
2.報送時間及方式。請各保監局于12月20日前將本轄區清理抽查情況報告報送至中國保監會稽查局,電子版發送至jichaju_aj@circ.gov.cn。2012年以來轄區內未發生業內刑事案件的保監局應采取零報告。
聯系
人:查娜
姜薇
聯系電話:010
中國保監會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1.保險機構清理工作自查情況表
2.保險機構清理工作自糾情況表
補充問責
3.保險機構清理工作自糾情況表
補充整改
4.保險機構清理工作自糾情況表
補充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