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相互保險組織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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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7〕26號|2017-03-28發布|2017-05-01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7〕26號
一、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及時披露下列信息:
(一)組織治理信息;
(二)經營管理信息;
(三)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
(四)關聯交易信息;
(五)重大事項信息;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二、相互保險組織須披露的治理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相互保險組織基本信息,包括住所、經營場所、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信息披露聯系人等;
(二)主要發起會員及其出資情況;
(三)會員情況;
(四)會員代表;
(五)董(理)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六)章程;
(七)近3年會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監事會所有決議,至少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議題提案和表決情況;
(八)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三、相互保險組織須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董(理)事會報告;
(二)經營情況報告(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三)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審計報告全文;
(四)盈余分配方案;
(五)初始運營資金償付情況。
四、第三條第(一)項所指董(理)事會報告應當重點闡述相互保險組織在報告期內的經營環境和政策環境變化、董(理)事會日常工作情況、對外投資情況、未來發展戰略、下一年度經營計劃以及對未來風險因素的分析。
五、第三條第(二)項所指經營情況報告(管理層討論和分析)應當重點闡述報告期內的產品經營情況、賠付支出情況、財務運營情況、資金運用情況、準備金提取情況、償付能力情況、關聯交易情況、重大風險評估分析及其他重要事項。
六、第三條第(四)項所指相互保險組織盈余分配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盈余分配原則;
(二)盈余分配方法;
(三)盈余分配涉及的其他內容;
(四)董(理)事會對盈余分配方案的說明。
七、相互保險組織須披露的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董(理)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二)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四)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報酬情況。
八、經營情況報告(管理層討論和分析)應每半年披露一次,其他信息按年度披露。半年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九、相互保險組織應通過定期召開經營情況說明會、會員溝通會,以及接受會員上門調研咨詢等形式加強與會員的溝通交流,充分保障會員的信息知情權。
十、相互保險組織的主要發起會員參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以股權關系為基礎的關聯方”進行關聯關系認定,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層參照“以經營管理權為基礎的關聯方”進行關聯關系認定。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參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相互保險組織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的,應當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披露相關信息并作出簡要說明:
(一)初始運營資金、注冊地、名稱、企業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發生變更;
(二)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三)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相互保險組織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董(理)事、1/3以上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董(理)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無法履行職責;
(七)主要發起會員發生變化;
(八)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相互保險組織的重大訴訟、仲裁,會員(代表)大會、董(理)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相互保險組織及其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一)法院裁決禁止主要發起會員轉讓其所持初始運營資金借款債權;
(十二)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三)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四)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理)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依照相互保險組織章程的有關要求,應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十二、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中國保監會,管理制度有關要求參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相互保險組織應當在企業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專欄進行信息披露。
十四、相互保險組織的董(理)事會秘書為信息披露負責人。董(理)事長或總經理應對信息披露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十五、相互保險組織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六、對相互保險組織信息披露責任人及其他董(理)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將其違規行為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十七、除本通知規定情形以外,相互保險組織其它信息披露事項參照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相關規定執行。
十八、本通知適用于中國境內的相互保險組織。
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以農民或農村專業組織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涉農相互保險組織,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后,其信息披露標準可適當調整。
十九、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