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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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04-08發布|2006-04-08實施|現行有效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
引言
1.本規則規范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
2.本規則不涉及保險公司證券回購業務產生的負債和獨立賬戶負債。
定義
3.本規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發生保險事故的保單責任提取的責任準備金。
(2)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指保險公司為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案的保險事故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責任準備金,但不包括已經結案尚未支付的各種賠付款項。
(3)應付賠付款,指保險公司已經結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種賠款和給付款項。
(4)應付保戶紅利,指保險公司已經預計但尚未支付給分紅保險保單持有人的紅利。
(5)保戶儲金,指財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險合同到期時必須返還的資金及相應的投資回報。
(6)應付分保款項,指保險公司由于分保業務而形成的各種應付、預收等結算款項,但不包括對分入業務提取的責任準備金。
(7)資本性負債,指保險公司募集的、清償順序在保單責任和其他債務之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之前的長期債務。其中包括保險公司募集的次級債。
認可標準
一般性規定
4.除對資本性負債進行特別規定外,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和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為認可負債。
5.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應當以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責任準備金
6.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的認可價值是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評估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7.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的認可價值是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標準評估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資本性負債
8.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將資本性負債確認為認可負債。
其中,保險公司募集的次級債應當在到期日前按照以下比例折算確認為認可負債,以折算后的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為零。
如果保險公司與債權人協議改變所募集次級債的償還時間,則應當按照雙方重新約定的到期日計算該部分次級債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確認為認可負債。
預計負債
9.預計負債應當以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但對外抵押、質押擔保形成的預計負債的認可價值為零,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預計負債的認可價值不得低于擔保金額的50%。
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10.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的認可價值不得低于其擔保金額的50%。
披露
11.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披露準備金負債的以下信息:
(1)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②個人業務、團體業務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2)直接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不同險種的責任準備金;
②分保(轉分保)前、分保(轉分保)后的責任準備金。
(3)直接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傳統壽險、分紅壽險、萬能壽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②個人業務、團體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③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基礎和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承保人數(團體業務)、有效保額、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風險保額。
(4)直接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傳統健康保險業務、分紅健康保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②個人業務、團體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③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④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基礎和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承保人數(團體業務)、有效保額、(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風險保額。
(5)直接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長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②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利率、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有效保額、(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風險保額。
(6)人壽保險公司的承保險種集中度
人壽保險公司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占前十位和報告期內新契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占前十位的產品名稱、責任準備金、占全部責任準備金比例(或占報告期內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比例)、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基礎和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有效保額、期交保費占比、產品開始銷售和停止銷售的時間。
(7)專業再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
①財產再保險業務、人身再保險業務的責任準備金;
②不同分保方式業務的分入保費、保額、轉分保前和轉分保后責任準備金、風險保額。
(8)責任準備金評估基礎變更
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報告期內發生責任準備金評估基礎變更的險種類別或產品名稱、承保類型、準備金類型、變更內容和對責任準備金的影響。
12.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披露非準備金負債和或有負債的以下信息:
(1)應付分保款項前十位債權人的名稱、所在國(地區)、與本公司的關系、期末及期初賬面余額;
(2)應付次級債的債權人名稱、與本公司的關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頻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賬面余額、認可負債價值、實際資本價值以及應付利息的賬面余額;
(3)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預計負債的債務人名稱、與本公司關系、保證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被保證的主債權的金額、擔保金額及認可價值等;
訴訟事項形成的預計負債的訴訟對方名稱、訴訟原因、訴訟現狀、訴訟起始時間、訴訟標的和金額及認可價值;
形成預計負債的其他事項的產生原因、現狀、發生時間、預計事項結果確定的時間、因該事項被要求的金額和認可價值;
(4)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的債務人名稱、與本公司關系、保證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被保證的主債權的金額、擔保金額及認可價值。
附則
13.本規則及相關問題解答等規定未涉及的負債項目的編報要求,適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14.本規則自2005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
15.《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次級債、可轉換債券、股票和境外外匯投資資產》中有關負債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