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實務指南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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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04-18發布|2006-04-18實施|現行有效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以下簡稱“本規則”)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規范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包括各項負債的定義、認可標準和披露要求。
保險公司證券回購業務產生的負債和獨立賬戶負債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分別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5號:證券回購》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進行規范,本規則不涉及這些項目的編報。
二、關于定義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本規則所稱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發生保險事故的保單責任提取的責任準備金。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除了發生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外,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發生疾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或期限等都是本規則所稱的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簽發的、需要為之承擔保險責任的保單在報告期末可能處于多種狀態。對于處于不同狀態的保單,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不同的保險責任,從而確認不同性質的負債。
如圖1所示,保險公司需要為處于保險期間內、從未發生過保險事故的保單和雖然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繼續有效的保單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圖一:保單狀態及保單責任(見附件)
從保單責任的期限來看,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僅包括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的保單責任提取的責任準備金,還包括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的保單責任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從業務角度來看,保險公司應當為其經營的所有保險業務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包括財產保險業務、人壽保險業務、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其中,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中投資連結保險對應的部分是非單位準備金,單位準備金部分包括在獨立賬戶負債中,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進行規范。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
本規則所稱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案的保險事故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已經發生并已經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尚未結案的保險事故而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為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報案的保險事故而提取的準備金。
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當為已經發生但尚未結案的保險事故可能發生的費用提取理賠費用準備金。需要指出的是,在13號令中,理賠費用準備金是單獨列示的。但在報送償付能力報告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在評估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時均將理賠費用準備金考慮在內,而無需在認可負債表和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單獨列報理賠費用準備金。
按照本規則的定義,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包括已經結案尚未支付的賠付款項,這部分應付未付款項應當在認可負債表的應付賠付款項目中列報。由于在目前的精算實務中,保險公司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中包含了已經結案尚未支付的賠付款項。因此,保險公司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應當對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相應的調整。
由于預付賠款已經作為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所以在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時,不得將預付賠款從未決賠款準備金中扣除。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本規則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以下簡稱“1號令”)中準備金的規定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包括準備金的定義和分類。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照本規則的規定編報償付能力報告。
(三)應付賠付款
本規則所稱的應付賠付款,是指保險公司已經結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種賠款和給付款項,包括已發生保險事故并已結案、已到支付期、保單已經滿期或者已經辦理退保手續尚未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賠款、保險金或退保金等。對于財產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主要指已經結案但尚未支付的賠款和死傷醫療給付等。對于人壽保險業務,主要指已到保險合同規定的支付期尚未支付的保險金和養老金、應當給付的效力終止保單的現金價值以及已辦退保手續但尚未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退保金等。
雖然應付賠付款和未決賠款準備金都是保險公司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所承擔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存在明顯的區別。首先,責任所對應的保險事故、賠案狀態不同。應付賠付款所對應的保險事故有關的賠案已經結案,而未決賠款準備金所對應的保險事故,有的是已經報案但賠案尚未結案,有的是已經發生事故還沒有報案;其次,賠付金額的確定性不同。應付賠付款是保險公司承擔的金額確定的賠付義務,它反映的是保險公司的付款延遲。而未決賠款準備金所對應的賠付金額尚不確定,需要運用專門的精算方法進行評估,它反映的是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報案延遲和結案延遲。因此,本規則要求區別這兩種不同的責任,在認可負債表和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分別列報。
保險公司因購買商品、勞務等形成的應向供應商支付的應付款項和由于分保業務形成的應付款項,不包括在該項目中。
(四)應付保戶紅利
應付保戶紅利,指保險公司已經預計但尚未支付給分紅保險保單持有人的紅利。本規則對1號令中應付保戶紅利的定義進行了修訂。在1號令中,應付保戶紅利是指保險公司已經宣告但尚未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紅利。但是,由于在實務中保險公司宣告紅利的時間、頻率和償付能力報告的報送時間、頻率不一致,如果只將“已經宣告尚未支付的保單紅利”確認為負債,會導致所報告的應付保戶紅利不能完整地反映保險公司報告期末的負債。因此,本規則將1號令應付保戶紅利定義中的“宣告”修訂為“預計”,要求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截至報告日、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的對分紅保險保單持有人的紅利負債。
為了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合理列報應付保戶紅利,保險公司應當對保單紅利進行如下的處理:
(1)報告期末
報告期末(季末或年末),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預定的紅利分配方案,計算截至報告日預計向分紅保險保單持有人支付的紅利,并以相應的金額確認應付保戶紅利負債。
(2)保單生效對應日
實務操作中,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保單生效對應日,按照最近實際宣告的分配方案(而非預計的分配方案)向分紅保險保單持有人支付紅利。此時,保險公司應當減少應付保戶紅利,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不同支付方式,分別確認保費收入(交清增額方式、抵交保費方式)、累計生息保單紅利(累計生息方式);選擇現金支付方式的,應當確認現金等資產的減少。
(3)退保的處理
分紅保險發生退保時,如果按照條款的規定,保單持有人應當享有保單實際存續期間的紅利,保險公司則應當按照該保單的實際存續日歷天數計算退保人應享有的紅利金額,相應減少應付保戶紅利,同時確認應付賠付款負債或減少現金等資產。
(五)保戶儲金
本規則所稱的保戶儲金,是指財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險合同到期時必須返還的資金及相應的投資回報。
1號令將保戶儲金定義為保險公司開辦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收入的保險業務而收到保戶交存的資金,本規則對1號令進行了修訂,擴展了保戶儲金的定義。按照本規則的定義,保戶儲金項目不僅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以前開辦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收入的保險業務而收到保戶交存的資金,還包括財產保險公司目前開辦投資型非壽險業務向保戶收取的資金及其承諾的投資回報。另外,如果人壽保險公司以前曾經開辦過儲金業務,也應將收取的儲金在本項目列報。
(六)應付分保款項
應付分保款項,指保險公司由于分保業務而形成的各種應付、預收等結算款項,包括分出業務產生的應付分出保費、預收分保攤回賠款、存入分保保證金(即通用會計報表中的存入分保準備金,下同)及利息等,以及分入業務產生的應付手續費、應付分保賠款、應付分保稅金及附加等。但是,保險公司為分入業務所提取的準備金應當包含在相應的準備金項目中,不在本項目反映。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分保業務產生的負債。對分出公司來講,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為原保險合同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分出保費,并確認應付分出保費;應當在預先收到分保攤回賠款、收到存入分保保證金時確認預收分保攤回賠款和存入分保保證金;如果再保險合同約定應對存入分保保證金計提利息,則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存入分保保證金項目。對分入公司來講,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預計應當支付給分出公司的分保手續費和分保稅金及附加,確認應付手續費、應付分保稅金及附加;應當根據分出公司提供的信息或者經驗估計,計算(或預估)應當向分出公司支付的賠款,確認應付分保賠款。
保險公司不得將分保業務產生的債權、債務進行抵銷,應當以債權、債務各自的總額分別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這包含兩層含義:
(1)對同一公司的分出與分入業務分別形成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得以抵銷后的凈額列報。保險公司與另一家保險公司同時有分出、分入業務時,分出業務和分入業務均會產生相關的債權和債務。按照本規則規定,保險公司既不能將對這家公司的分出業務債權和分入業務債務相互抵銷,也不能將對這家公司的分出業務債務和分入業務債權相互抵銷,應當區分不同的業務、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以全額確認相應的債權和債務,并分別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
(2)對同一筆分保業務產生的債權和債務不得相互抵銷,不得以抵銷后的凈額列報,而應當以債權和債務各自的總額分別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除非債權和債務的結算時點相同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抵銷。對于一筆分保業務,分出公司對分入公司會同時產生債權和債務,分入公司對分出公司也會同時產生債權和債務。對分出公司來講,不得將由此產生的對分入公司的債權和債務相互抵銷,而分入公司也不得將由此產生的對分出公司的債權和債務相互抵銷。但是,如果此筆分保業務產生的債權和債務的結算時點相同或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抵銷,則保險公司可以將同一筆分保業務產生的債權和債務相互抵銷,以抵銷后的凈額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
在編制通用會計報表時,保險公司由于分保業務產生的各項應付、預收結算款項會在應付分保賬款、預收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即償付能力報告中的存入分保保證金)等項目列報,但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在認可負債表的應付分保款項項目列報。
(七)資本性負債
本規則所稱的資本性負債,指保險公司募集的、清償順序在保單責任和其他債務之后、股權資本之前的長期債務。從國際上保險公司的融資實踐來看,資本性負債主要有次級債、可轉換債券、盈余票據等形式。資本性負債有以下兩個特點:(1)次級性。資本性負債的清償順序一般在普通債務之后,有的還對清償附加了嚴格的條件;(2)長期性。資本性負債必須是長期債務,償還期越長,吸收保險公司償付風險的資本特性越強。由于具有以上特征,從評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角度看,它具備了負債和資本的雙重性質。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本性負債主要是次級債。根據《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04〕10號)的規定,經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可以定向募集5年期以上(含5年)的次級債。保險公司募集的次級債除了具有上述次級性和長期性兩個特征外,還具有償還的非保證性,即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不能償付次級債本金及利息。
三、關于認可標準
(一)一般性規定
1.本規則第4條規定,除對資本性負債進行特別規定外,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和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為認可負債。出于評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目的,本規則在對保險公司的負債進行認可時,對資本性負債和或有負債作了特別規定。這主要是因為:①本規則所定義的資本性負債和普通負債有較大區別,它具備了負債和資本的雙重性質。因此,應當按照一定的標準將資本性負債(目前主要是次級債)部分認可為負債,部分認可為實際資本;②雖然或有負債不是通用會計報表中的負債,但從償付能力評估的角度看,應當充分考慮或有負債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影響。因此,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一致,本規則將或有負債納入認可負債的范圍。從形成或有負債的原因看,或有負債包含的內容較多,有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有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等。但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到各項或有負債內容的重要性和計量的可靠性,本規則將保險公司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確認為認可負債,其他或有負債暫不確認為認可負債。
2.本規則第5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各項負債應當以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1)由于償付能力報表與通用會計報表的編制目的不同,因此在這兩套報表中,有的項目即使名稱相同,也可能定義不同、分類不同、計量標準不同,因而報告含義也不同。本規則此處所規定的“賬面余額”是指按照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規定所確認、計量的負債項目的賬面余額,而不是通用會計報表中的“賬面余額”。有些項目的賬面余額和通用會計報表中的賬面余額一致,有些項目則可能不一致,甚至還存在較大差異。賬面余額一致的項目主要有:累計生息保單紅利、預收保費、應付傭金及手續費、應付工資及福利費、應交稅金、應繳保險保障基金、應付利潤等;可能不一致的項目主要有:各項責任準備金、應付保戶紅利、應付賠付款、保戶儲金、應付分保款項、應付次級債、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等。因此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保險公司不能直接將通用會計報表中有關項目的賬面余額作為償付能力報告中相應項目的賬面余額,而應當嚴格按照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要求確認、計量各項負債。
(2)本規則對責任準備金、資本性負債、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的認可標準在第6條至第10條做了特別規定。
(二)責任準備金的認可標準
本規則對1號令的責任準備金認可標準進行了修訂,將責任準備金的認可價值由再保后責任準備金修訂為“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這是因為:①保險公司不能因為再保險分入人違約而拒絕承擔對保單持有人的保險責任。如果以再保后責任準備金作為負債的認可價值,就會低估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的負債,也不能反映再保人的信用風險;②這種做法和國際慣例保持了一致。因此,無論保險公司在會計實務中是以再保后還是再保前列報責任準備金,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都應當以再保前列報各項責任準備金。
1.本規則第6條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的認可價值是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評估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即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認可價值是按照13號令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評估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2.本規則第7條規定,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的認可價值是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標準評估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由于通用會計報表中報告的責任準備金是不低于法定最低標準的最佳估計數,因此本規則中責任準備金的認可價值和通用會計報表所報告的責任準備金賬面余額可能不同。
(三)資本性負債的認可標準
資本性負債工具有次級債、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中國保監會將分別對不同形式的資本性負債規定其認可標準。鑒于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只有次級債一種資本性負債工具,本規則只對募集的次級債的認可標準進行規范。
在次級債的存續期間內,隨著剩余償還年限的縮短,其資本的特性越來越弱,負債的特性越來越強。因此,本規則規定,剩余償還年限越短,次級債認可為負債的部分就越多,保險公司應當將募集的次級債按以下比例折算確認為認可負債,并以折算后的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內的,折算比例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為零。
如果保險公司和債權人協議改變所募集次級債的償還時間(提前或延遲償還),則該部分次級債應按照重新確定的到期日計算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確認為認可負債。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保險公司募集的一次還本付息次級債的應計利息也要按照上述比例進行折算,在資本性負債(應付次級債)項目列報,而分期付息次級債的應計利息則無需折算,直接在認可負債表的其他負債項目中列報。
應當注意的是,資本性負債項目中的應付次級債的認可價值和通用會計報表中的應付次級債的賬面余額不同。通用會計報表中應付次級債的賬面余額是次級債本金和一次還本付息次級債的應計利息之和,而本規則規定的應付次級債的認可價值是按照規定比例折算后的金額,其折算基數與通用會計報表中應付次級債的賬面余額相同。
(四)預計負債的認可標準
本規則所稱的預計負債,與保險公司通用會計報表中的預計負債口徑是一致的。即: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保險公司應將其確認為預計負債:①該義務是保險公司承擔的現時義務;②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公司;③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經營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應當以準備金負債在償付能力報告中列報,不作為公司的預計負債。
在通用會計報表中,保險公司一般以最佳估計數列報預計負債。但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的以下規定來確定預計負債的認可價值:
(1)以抵押、質押等方式對外擔保形成的預計負債的認可價值為零。同時,保險公司應當將已經設定抵押和質押的資產確認為非認可資產。
(2)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預計負債的認可價值不得低于擔保金額的50%。在編制償付能力報告時,保險公司應當以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預計負債的最佳估計數和擔保金額的50%的高者作為其認可價值。其中,擔保金額是指對外保證擔保合同所明確約定的擔保金額。如果對同一債務還有除保險公司之外的其他保證人,而且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保險公司則會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此時擔保金額包括保險公司承擔的連帶責任的金額。
(3)如果產生預計負債的未決訴訟及未決仲裁事項是由于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引起的,且保險公司對該事項可能產生的賠付責任已經計提了未決賠款準備金,則該項預計負債的認可價值為其最佳估計數高于相應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數額。
(4)除了以上(1)、(2)、(3)規定的預計負債外,其它預計負債均應以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該賬面余額指的是預計負債的最佳估計數,與通用會計報表中的賬面余額是一致的。
(五)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的認可標準
本規則中的或有負債與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或有負債口徑是一致的,包括:(1)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2)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的或有負債主要有對外擔保、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事項形成的或有負債,但不包括經營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而承擔的保險責任。
按照本規則第4條規定,只有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才確認為認可負債。第10條規定,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的認可價值不低于擔保金額的50%。其中,擔保金額是指對外保證擔保合同所明確約定的擔保金額。如果對同一債務有除了保險公司之外的其他保證人,而且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保險公司則會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此時擔保金額包括保險公司承擔的連帶責任金額。
本規則對或有負債的規定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較大的不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或有負債不確認為負債,只是在報表附注中進行披露。但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確認、計量、列報或有負債。
四、關于披露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明細表RT、明細表PCR、明細表TLR
I、明細表TLR
G、明細表DLR
I、明細表DLR
G、明細表ULR
I、明細表ULR
G、明細表THR
I、明細表THR
G、明細表DHR
I、明細表DHR
G、明細表CR、明細表RC
1、明細表RC
2、明細表PRR、明細表LRR、明細表RCH的格式和要求披露準備金負債的以下信息:
(1)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②個人業務、團體業務的分保(轉分保)前責任準備金。
其中,人壽保險公司和健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填列按照法定最低標準評估的責任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中的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中均應當將理賠費用準備金考慮在內。
(2)直接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業務準備金
①不同險種的責任準備金;
②分保(轉分保)前、分保(轉分保)后的責任準備金。
其中,對于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3)直接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傳統壽險、分紅壽險、萬能壽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②個人業務、團體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③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基礎(評估利率、生命表或發病率表)和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承保人數(團體業務)、有效保額、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有效保單責任準備金、效力中止保單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風險保額。
保險公司在按照個人、團體業務填列明細表時,通過各種代理渠道(包括銀行代理、郵政代理等)銷售的產品均應當按照承保對象區分為個人、團體業務分別填列。
人壽保險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險合同的以殘疾或約定的保險責任為給付條件,提供豁免保險費或提前保險金給付等補充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
(4)直接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傳統健康保險業務、分紅健康保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②個人業務、團體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③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長期健康保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④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基礎(評估利率、生命表或發病率表)和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承保人數(團體業務)、有效保額、(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有效保單責任準備金、效力中止保單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風險保額。
其中,人壽保險公司和健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填列按照法定最低標準評估的責任準備金。
如果同一個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保險責任,不同保險責任應當分開填列。如果確有困難不能分開填列的,則按照主要責任填列。
(5)直接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業務責任準備金
①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長期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
②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利率、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有效保額、(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風險保額。
(6)人壽保險公司的承保險種集中度
為了反映人壽保險公司累計的以及報告期內新承保險種責任的集中度,保險公司應當分別披露人壽保險公司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占前十位和報告期內新契約法定最低責任準備金占前十位的產品名稱、責任準備金、占全部責任準備金比例(或占報告期內新契約責任準備金比例)、責任準備金的評估基礎和評估方法、保單數量、有效保額、期交保費占比、產品開始銷售和停止銷售的時間。
在填列該表時,若公司的險種集中度較高,則填列責任準備金累計占比達到95%的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產品相關信息即可。
(7)專業再保險公司的責任準備金
①財產再保險業務、人身再保險業務的責任準備金;
②不同分保方式的分入保費、保額、轉分保前和轉分保后責任準備金、風險保額。
(8)責任準備金評估基礎變更
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報告期內發生責任準備金評估基礎變更的險種類別或產品名稱、承保類型、準備金類型、變更內容和對責任準備金的影響。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明細表DR、明細表SDL、明細表IL、明細表CL的格式和要求披露非準備金負債和或有負債的以下信息:
(1)應付分保款項前十位債權人的名稱、所在國(地區)、與本公司的關系、期末及期初賬面余額;
(2)應付次級債的債權人名稱、與本公司的關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頻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賬面余額、認可負債價值、實際資本價值以及應付利息的賬面余額;
(3)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預計負債的債務人名稱、與本公司關系、保證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被保證的主債權的金額、擔保金額及認可價值;
訴訟事項形成的預計負債的訴訟對方名稱、訴訟原因、訴訟現狀、訴訟起始時間、訴訟標的和金額及認可價值;
形成預計負債的其他事項的產生原因、現狀、發生時間、預計事項結果確定的時間、因該事項被要求的金額和認可價值;
(4)對外保證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的債務人名稱、與本公司關系、保證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被保證的主債權的金額、擔保金額及認可價值。
五、關于附則
本規則及相關問題解答等規定未涉及的負債項目的編報要求,適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本規則自2005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實施,即2005年度及以后期間的償付能力報告應當根據本規則編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次級債、可轉換債券、股票和境外外匯投資資產》中有關負債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實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