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7號:投資連結保險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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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04-18發布|2006-04-18實施|現行有效
1.本規則規范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業務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
定義
2.本規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投資賬戶,指保險公司根據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建立的資產單獨管理、投資風險完全由保單持有人承擔的資金賬戶。
(2)獨立賬戶資產,指投資連結保險各個投資賬戶中的投資資產組合。
(3)獨立賬戶負債,指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保險提取的單位準備金和投資賬戶負債。其中,投資賬戶負債是指在投資賬戶資產投資過程中形成的賣出回購證券、應付款項等負債。
(4)單位準備金,指保險公司按照準備金評估日的投資連結保險保單持有人享有的投資賬戶價值提取的責任準備金。其中,投資賬戶價值應當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關于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價值評估的規定計算。
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
保險公司因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資產,包括獨立賬戶資產、未轉入投資賬戶的資產和轉出投資賬戶的資產。
4.獨立賬戶資產為認可資產,以投資賬戶資產的評估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投資賬戶資產的評估價值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資產評估的規定計算。
獨立賬戶資產應當在認可資產表中單獨列示。
7.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應資產認可標準和披露要求確定未轉入投資賬戶的資產和轉出投資賬戶的資產的認可價值,并披露有關信息。
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
保險公司履行投資連結保險合同而形成的負債包括獨立賬戶負債、非單位準備金和其他負債。
獨立賬戶負債為認可負債,其中,以投資連結保險保單持有人享有的投資賬戶價值作為單位準備金的認可價值,以投資賬戶負債的賬面余額作為其認可價值。
獨立賬戶負債應當在認可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11.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6號:認可負債》規定的認可標準和披露要求,確定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形成的非單位準備金和其他負債的認可價值,并披露有關信息。
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形成的綜合收益
保險公司因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履行而導致的資產變動或負債變動,應當計入當期綜合收益。
保險公司運用投資賬戶資金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中,由保險公司享有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綜合收益;由投資連結保險保單持有人享有的部分,不應當計入當期綜合收益。
披露
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投資賬戶中各項資產的期末評估價值和評估原則。
(2)各投資賬戶中各項負債的期末賬面余額。
(3)各投資賬戶期末的投資賬戶價值、投資單位數、保險公司享有的投資單位數、投資單位價值、單位準備金。
(4)報告期間各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包括導致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的債券投資收益、基金投資收益、股票投資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實現利得等,導致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的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未實現損失等。
(5)報告期間各投資賬戶價值的增減變動情況,包括保單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資金、保險公司收取的費用、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等。
附則
本規則及相關問題解答等規定未涉及的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的編報要求,適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本規則自2005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
17.《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中有關投資連結保險業務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