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保險機構債券回購業務管理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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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9〕106號|2009-08-28發布|2009-08-28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9〕106號
一、完善債券回購管理制度
(一)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債券回購業務管理制度,應當基本涵蓋組織架構、決策流程、權限管理、操作規程、風險控制、應急機制和績效評估等環節,明確回購操作、品種投資、資金管理、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職責。
(二)委托人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管理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在投資指引中明確債券回購的具體要求,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審慎運作。
二、加強回購融入資金管理
(一)加強賬戶管理。保險機構應當通過其在托管銀行開立的資金賬戶收付債券回購資金,切實發揮托管銀行第三方的監督作用。
(二)強化成本控制。保險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組合流動性、貨幣市場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風險收益等因素,確定融入資金利率,確保投資收益覆蓋融資成本,努力將融資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
(三)明確資金用途。保險機構債券回購融入資金應當主要用于臨時調劑頭寸和應付大額保險賠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投資。
(四)控制融資規模。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達到監管規定的,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20%,償付能力未達到監管標準的,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10%。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提高比例,須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五)嚴格比例管理。計算各類投資資產比例,應當以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的總資產為計算基礎。投資型保險產品單獨計算。
三、防范債券回購業務風險
(一)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根據授權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強化責任追究,確保合規運作,防范操作風險。
(二)保險機構應當按季開展債券回購壓力測試,及時評估市場變化產生的融資缺口,以及變現資產或提高融資成本形成的損失,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三)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質押債券和交易對手管理,防范銀行間市場債券逆回購信用風險。
1、收入流入部門應當據和次押債券納入可投資債券統一管理,出引起的流動性資效率,具體用途根據各類債券的公允價值、價格波動性、市場流動性以及信用等級,確定關鍵期限質押債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質押債券應當滿足中國保監會有關債券品種與持倉比例的規定。
2、單個交易對手融出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凈資產的20%,且不得超過交易對手上年末凈資產的20%。根據交易對手信用評級,采取有利于保險機構或者均等的債券交割方式。
(四)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公平交易管理,明確授權交易的利率區間和回購規模,加大對回購利率偏離市場利率等異常交易的稽核力度,嚴禁債券回購利益輸送。
四、嚴格執行各項報告制度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告有關事項:
(一)在托管銀行指定或開立債券回購資金賬戶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賬戶名稱、類型、用途及托管行開戶證明等資料。
(二)每季末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債券回購利率水平、債券回購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偏離分析、交易量、交易對手、資金用途及風險狀況等情況。
(三)融出資金逾期7天,無法收回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達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1‰時,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予以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