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境)培訓管理規定》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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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5〕65號|2005-07-29發布|2005-07-29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5〕65號
保監發〔2005〕65號
各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現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境)培訓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境)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與政策精神,為加強和規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保監會機關和派出機構所有工作人員出國(境)實習、進修、攻讀學位等培訓項目。
第三條
國際部是中國保監會出國(境)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國(境)培訓計劃、立項、審核和管理。人員選派會商人事教育部和相關部門后報會領導批準。
第四條
出國(境)培訓分為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90天以內(含90天)為短期培訓,超過90天為長期培訓。
第五條
出國(境)培訓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考試、考核與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培訓候選人員。
第六條
參加長期出國(境)培訓,經本人申請、單位(部門)推薦、公開選拔,并通過審核批準后,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培訓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政治合格,業務過硬。
二、參加短期培訓人員在中國保監會工作需滿一年,參加長期培訓人員在中國保監會工作需滿二年,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保險理論基礎知識;
三、具備培訓項目所要求的外語水平及其他相關條件,能獨立完成在外的培訓任務。
四、身體健康。
第八條
培訓人員抵達培訓地后,應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并與培訓單位搞好合作,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要求。在培訓過程中,應與國際部及所在單位(部門)保持聯系,遇到問題及時請示報告。
培訓人員在外培訓期間要定期向國際部和所在單位(部門)匯報培訓情況,國際部和其所在單位(部門)要關心培訓人員的學習和生活。
第九條
培訓人員在外期間應遵守外事紀律和國家對出國(境)人員的有關管理規定,保守國家機密,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
第十條
培訓人員應按照培訓計劃努力學習,按期回國,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在外培訓時間和更改培訓內容。
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培訓人員在外期間一般不得申請回國休假,培訓結束回國后按有關規定享受休假。
第十二條
培訓人員在外期間需要參加年度考核的,由其所在單位(部門)要根據其外派培訓期間的表現,辦理有關考核手續。
第十三條
短期培訓人員應在培訓結束后15天內,長期培訓人員應在培訓結束后30天內,向國際部及所在單位(部門)提交培訓報告,一式兩份。
第十四條
培訓人員要遵守“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規定。在外培訓時間超過90天的,在出國(境)前要與中國保監會簽訂《中國保監會出國(境)培訓協議書》。協議書一式三份,由培訓人員本人、國際部、人事教育部各持一份。
第十五條
外方全額資助的培訓項目,中國保監會不再負擔其培訓費用;由中國保監會全額資助及外方部分資助的培訓項目,財會部門根據外專發[2002]95號和96號文件規定,并結合培訓項目的實際情況核準發放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短期培訓人員在外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全額照常發放。長期培訓人員在外期間的基本工資和住房公積金照常發放(年度考核合格者含第13個月的基本工資),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含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基本工資包括職務等級工資和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兩項。
第十七條
培訓人員因參加境外培訓被免職的,其基本工資按原任行政職務所對應的非領導職務標準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
培訓期間提出辭職申請或逾期不歸者,須向中國保監會賠償和支付全部出國(境)培訓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培訓人員無法賠償和支付上述費用時,由其擔保人代為賠償和支付。
第十九條
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調動辭職暫行規定》,培訓人員培訓結束回國后,應執行延長服務期的規定。未達到規定服務期限的調出(不含組織調動)或辭職人員,須按所余年限交納補償費,每年1萬元人民幣(不足1年的按月計算)。
第二十條
在外培訓超過90天以上的人員,回原單位(部門)工作3年后,方可再次申請參加長期培訓。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出國(境)培訓人員,中國保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國際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培訓工作暫行規定》在本規定下發施行后自動廢止。
附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境)培訓協議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境)培訓協議書
第一條
甲方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甲方授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際部代表甲方全權負責審批和管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所有工作人員出國(境)培訓的相關事宜。
第二條
乙方(出國(境)培訓人員)。
第三條
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國(境)培訓管理規定》,甲方派乙方自
至年月日,赴國地區培訓,乙方接受甲方的派遣。
第四條
甲方責任:
(一)外方全額資助的培訓項目,甲方不再負擔乙方的培訓費用;由中國保監會全額資助或外方部分資助的培訓項目,甲方按培訓項目的實際情況及有關規定核準向乙方發放培訓費用。
(二)乙方在外培訓期間,甲方確保其國內基本工資照常發放(年度考核合格者含第13個月工資),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含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按照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乙方責任:
(一)出國(境)培訓的任務是
乙方應按照培訓計劃努力學習,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培訓內容,也不得在學習期間提出辭職或調動的申請。
(二)乙方如需提前結束或延長培訓期限,應至少提前1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準,乙方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在外培訓時間。
(三)下列情況中,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全部相關費用:
1、乙方在外期間擅自改變培訓內容或改變身份,甲方核實后將要求乙方賠償已領用的全部費用。如屬外方資助的項目,甲方將與資助單位聯系,立即停止對乙方的資助。
2、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規定,逾期不歸,應向甲方賠償已領用的全部費用。如屬外方資助的培訓項目,乙方也應向甲方賠償全部相關費用。
3、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調動辭職暫行規定》,培訓人員培訓結束回國后,應執行延長服務期的規定。未達到規定服務期限調出(不含組織調動)或辭職的人員,須按所余年限交納補償費,每年1萬元人民幣(不足1年的按月計算)。
第六條
乙方擔保人:
(一)乙方擔保人應是乙方的直系親屬(配偶除外)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
(二)經甲方同意由: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
職務為乙方擔保人。
(三)乙方擔保人責任如下:
1、擔保期從乙方出國(境)之日起,至乙方回到甲方工作之日止。
2、乙方在擔保期內違反協議,乙方擔保人應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乙方擔保人同意在乙方違約而未承擔或不能完全承擔第五條第(三)款第1、2條中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代替乙方按本協議規定向甲方賠償有關費用。為此,乙方擔保人愿以
(本人固定工資收入或銀行存款或房產證明)作為擔保。
第七條
本協議自各方共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協議第五條第(三)款第3項中規定的延長服務期限屆滿之日。
各方簽字如下:
甲方
乙方
(甲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地點:
地點:
乙方擔保人
年月日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