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征求對《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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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函〔2014〕259號|2014-06-22發布|2014-06-22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函〔2014〕259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我會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公司的意見,請于2014年6月30日17:00前,將意見通過保監會電子文件傳輸系統反饋至我會財產保險監管部。
聯系人:金學群
聯系電話:66286227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4年6月22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防范再保險分入業務風險,規范再保險分入市場秩序,促進財產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是財產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接受人,從其他保險人、再保險人部分分入保險業務或再保險業務的經營行為。
二、再保險分入業務較直接保險業務具有信息不對稱、業務再經營的特點,對風險甄別和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應全面充分認識再保險分入業務的風險,切實加強再保險分入業務風險管理,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審慎開展分入業務。
三、財產保險公司開展的再保險分入業務范圍不得超過由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中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財產保險公司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時,除嚴格遵守《關于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112號)對再保險接受人的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在最近四個季度連續保持在150%以上。當上一季度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時,應停止接受新的再保險分入業務,直到償付能力充足率恢復至連續四個季度保持在150%以上。
(二)再保險分入業務的核保、核賠、會計處理、財務結算應由總公司再保險業務管理部門統一辦理,分支機構不得開展再保險分入業務。
(三)再保險業務管理部門應為再保險分入業務配備至少2名熟悉再保險業務的專業人員,專崗專職。其中,再保險分入業務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再保險從業經歷,或者8年以上保險從業經歷;再保險分入業務核保人應具有3年以上再保險從業經歷,或者5年以上保險從業經歷。
五、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應實行單獨核算管理,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六、財產保險公司應充分評估再保險分入業務風險,制定再保險分入業務準備金計提辦法,審慎充足計提再保險分入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年報中披露再保險分入業務的相關內容,并在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回溯分析報告中對再保險分入業務準備金單獨進行回溯分析。
七、財產保險公司不得以臨分方式分出某一筆業務后,再以臨分方式部分或全部分入該業務。
八、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范》(保監發〔2012〕7號)的要求,建立完整的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明確確定承保能力需要考慮的因素,制定各產品線每一危險單位最大自留額或最大承保比例。
(二)制定再保險分入業務承保指引,規范分入業務實務操作流程。
(三)審慎評估風險,建立包括核保核賠、分級授權制度在內的風險管控體系。
(四)加強責任累積管理,建立有效的責任累積識別和管控機制。
(五)有效分散風險,制定分入業務風險分散方法。
(六)加強業務數據分析,建立分入業務數據分析處理方法。
(七)利用精算技術并結合業務實際,建立預估管理方法。
(八)建立分入業務賠案管理制度,加強未決賠款管理。
(九)建立分入業務合同管理制度和賬單結算管理制度。
九、財產保險公司應建立再保險分入業務IT系統,應將再保險分入業務的監管要求和再保險分入業務管理制度內化到IT系統設置,確保該系統與業務和財務的IT系統實現無縫連接。
十、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將再保險分入業務錄入直接保險業務系統,也不得將直接保險業務錄入再保險分入業務系統。
十一、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在一次保險事故中的凈自留估損金額或凈自留賠款超過3000萬元時,應在收到出險通知或賠款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十二、財產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再保險分入業務經營管理情況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上一年度的《再保險業務經營情況報告》中應包括分入業務的情況。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分保費收入、業務種類、業務來源的國家或地區、再保險種類、再保險方式、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存率、分保費用、賠付情況、管理費用、承保利潤以及公司本年度再保險分入業務發展計劃等。
十三、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分入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