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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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9〕130號|2009-12-23發布|2009-12-23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9〕130號
一、經營區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區域性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并審批;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全國性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參照保險經紀機構的審批程序進行,由申請地保監局受理并進行初審,由中國保監會審批。
二、區域性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為全國性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申請轉制為保險經紀機構的,依照新設機構的程序進行審批。其中,申請前注冊資本已達到擬設機構要求的,驗資報告可由該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替代;申請前注冊資本未達到擬設機構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的,應提供增資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的審計報告。
三、跨區域各專業代理機構申請合并為全國性代理機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國性代理機構設立申請材料;
(二)合并重組的方案及相關材料;
(三)參與合并各公司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機構情況說明。
合并申請由擬設法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受理并進行初審,保監局受理申請后應致函相關保監局了解參與合并各公司的經營情況,并對合并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價,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由中國保監會審批。
申請機構取得中國保監會批準后,可持批復到各保監局更換相關許可證。
四、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申請解散的,由注冊地所在保監局受理并審批,申請機構取得保監局批準后,方可組織清算、辦理工商注銷手續。保監局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報送保監會,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公告注銷許可證。
五、2009年10月1日前批準設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許可證繼續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備《三個規定》條件的機構,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達到新要求。注冊資本達不到《三個規定》要求的機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延續的,其許可證有效期可延續到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日仍達不到《三個規定》要求的,中國保監會不再延續其許可證有效期。
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減少注冊資本的,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三個規定》的最低要求。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繳存的保證金超過注冊資本5%的部分,可以申請動用。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變更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5%以上股權結構變更的,應當依照《三個規定》要求報告。
七、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的,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及《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的要求和程序進行,相關申請表格由中國保監會制定(見附件)。
八、各保監局應通過組織現場驗收、對擬任高管進行考察談話等形式,加強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審查,切實把好準入關,對于不如實填報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機構和個人,要在系統內予以通報,并依法給予處罰。
九、各保監局要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及《三個規定》的要求,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監管的能力和水平。不得自行設立行政許可條件,不得無故不予受理,不得擅自拖延行政許可的時限。
十、外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適用《三個規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通知。
附件: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相關申請表格
2、保險經紀機構相關申請表格
3、保險公估機構相關申請表格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相關申請表格
保險經紀機構相關申請表格
保險公估機構相關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