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對《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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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函〔2007〕360號|2007-12-29發布|2007-12-29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函〔2007〕36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和改進監管,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第五十二條的要求,我會起草了《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F向你們征求意見,請于2008年1月25日之前將反饋意見傳真至我會財務會計部。
聯系人:祝春光?栗利玲(保監會財會部財務監管處)
電話:010-66286617?66286183
傳真:010-66288102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促進保險公司加強經營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實現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首席財務官的概念】本規定所稱首席財務官,是指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對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的統一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設置首席財務官職位,不再設置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或類似職位。
第四條【對首席財務官的總體要求】首席財務官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保險公司章程和職業準則,勤勉盡責。
第五條【董事會對首席財務官的管理責任】首席財務官應當由保險公司董事會任命。董事會應對首席財務官的履職行為進行持續評估和定期考核,對不能勝任的,應及時更換。
第六條【中國保監會對首席財務官的監督職責】中國保監會對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的審查實行核準制,并對首席財務官履職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首席財務官的職責
第七條【具體職責】首席財務官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建立和維護內部控制體系;
(二)負責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成本控制、投資管理、資金管理、籌資管理、收益分配、績效評估等;
(三)負責或參與風險管理和償付能力管理;
(四)參與戰略規劃、營銷管理、合規管理等其它重大經營管理活動;
(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審核、簽署對外披露的有關數據和報告;
(六)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報告路線】首席財務官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工作。
首席財務官每半年至少一次直接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董事會或公司章程要求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向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征詢意見的義務】如公司另設有負責精算、投資、風險管理等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財務官在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等文件上簽字前,應當向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征詢書面意見。
第十條【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的義務】首席財務官在職責范圍內發現公司的經營行為或財務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或者侵害公司、被保險人或股東的合法利益時,應當向董事會和管理層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或管理層不予糾正的,首席財務官應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第十一條【獲取履職相關信息的權利】首席財務官有權獲得履行職責所需的數據、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得非法干預,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參加會議和決策的權利】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首席財務官出席或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首席財務官在管理層的經營決策會議上,對其職責范圍內所負責的決策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三條【對公司章程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首席財務官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章?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四條【職業操守和品行條件】首席財務官應當具備正直、誠信、勤勉的品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記錄和個人信用記錄。
第十五條【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條件】首席財務官應當具備履行職務必需的專業知識、從業經歷和管理能力,包括: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具備國內或國際認可的會計、財務、投資、精算等相關專業資格或會計、審計系列高級職稱;
(五)熟悉履行職責所需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在會計、精算、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具備良好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經驗;
(六)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較深入的認識,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
(七)能夠熟練使用中文進行工作;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財會及相關專業博士學位的,上述第(二)、(三)、(四)項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其它條件】首席財務官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健康條件;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第十七條【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
(一)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之一的;
(二)有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等財務違法違規記錄的;
(三)在其他機構或組織從事可能導致難以有效履行首席財務官職責的工作的;
(四)國保監會認為不適宜擔任首席財務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任職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提交審查的規定】保險公司籌備組應當在開業申請材料中提交擬任首席財務官的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擬任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審查材料。
保險公司更換首席財務官,應當在上一任離職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指定承擔首席財務官職責的臨時負責人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對明顯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重新指定臨時負責人。保險公司應當在上一任離職后的6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擬新任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
未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或變相任命首席財務官。
第十九條【應提交的審查材料】保險公司申請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審查,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及其電子文檔:
(一)董事會擬任首席財務官的決議;
(二)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三)《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四)擬任首席財務官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職稱證書等有關文件的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證明;
(六)前任單位或前任崗位的離任審計報告,不能提供的,應當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七)擬任首席財務官本人出具的不存在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審查方式】中國保監會對任職資格核準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方式可以包括:
(一)審查任職申請材料;
(二)書面考試;
(三)任職考察談話;
(四)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任職考察談話】任職考察談話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保險業經營規律的認識,對擬任職企業經營的內外部環境的認識;
(二)考察擬任首席財務官對與其職責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掌握情況;
(三)對擔任首席財務官應當重點關注的問題進行提示;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考察或提示的其他內容。
任職考察談話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考察人和擬任首席財務官雙方簽字。
第二十二條【征詢意見】中國保監會可以向擬任首席財務官原任職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職業團體等機構征詢意見,了解擬任首席財務官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監督考評】中國保監會對首席財務官履職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定期考評,并向董事會和管理層通報考評結果。
考評方式和內容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任職資格自動失效的情形】首席財務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擬再次擔任首席財務官的,應當重新申請任職資格核準:
(一)因辭職、被免職、被撤職等原因,不再擔任首席財務官職務的;
(二)受到責令予以撤換的行政處罰的;
(三)出現《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變更首席財務官的報告責任】首席財務官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做出批準辭職或免職、撤職等決定的同時將決定文件抄報中國保監會;免職和撤職的,還應當提交免職或撤職的原因說明。
第二十六條【后續教育】首席財務官應當積極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學習,積極參加中國保監會組織或認可的后續教育。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規定】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分公司,可以不設置首席財務官職位,但應有履行相應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該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補充規定】對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管理,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的施行】保險公司應當自本規定發布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審查材料。2006年9月1日《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施行前任命的財務負責人,未能通過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審查的,保險公司可以暫緩至該財務負責人離職時設置首席財務官職位,但最遲不應當超過本規定發布施行之日起2年。
第三十條【參照執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的管理,強化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管,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保險行業健康發展,2006年7月,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其中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首席財務官)的管理辦法由保監會另行制定。
針對保險機構財務負責人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不僅在于財務負責人任職所需要的專業標準明顯區別于其他高管人員,更是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和改進監管的迫切需要。
(一)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減輕、遏制會計信息失真
會計信息是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集中反映,不僅是保險公司對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進行信息披露的主要手段,也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基礎。目前,行業中的會計信息失真和公司財會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比較突出,已經成為影響行業健康發展的現實風險。會計信息失真,企業高管人員要承擔最終責任,而其中負責財務工作的高管人員更是難辭其咎。2002年美國在發生安然、世通等公司的財務欺詐案件之后,美國國會出臺了著名的《2002年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薩班斯法案),加強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監管,強化首席財務官對財務報告的法律責任,被稱為“羅斯福時代以來對美國商業實踐影響最為深遠的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也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在我國保險業持續快速發展的形勢下,進一步強化、落實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對會計信息質量的法律責任,加強制度約束,能夠不斷改善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提升行業形象、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二)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推動保險行業發展方式的轉變
目前,我國保險業仍然處于以規模為導向、以銷售管理為核心的粗放型增長階段。為了追求保費規?;蚨唐诶?,時常放松基礎管理和風險管控,對公司乃至行業的科學發展形成潛在風險。通過強化首席財務官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可以加強和完善保險公司的財務控制,約束非理性經營行為,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強化資本約束機制,逐步實現企業管理從銷售管理向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的價值管理轉變,逐步實現向集約型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有利于改善保險公司治理
財務控制機制是公司治理實現的重要途徑,是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內容。首席財務官如何履行職責,則是財務控制機制的主要內容。在保險行業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完善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管理,處理好首席財務官職位和公司整體治理架構的關系,有利于健全保險公司治理機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改善公司治理效果。保險業的風險案例也表明,缺乏有效的財務管控機制,公司治理就很難落到實處。
(四)有利于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
高管人員管理制度是保險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管理,落實責任制,建立科學、有效的約束制度和以業績和能力為核心的評價機制,有利于改善會計信息質量、規范財務行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有利于夯實監管基礎,最終有利于行業的長期發展。
二、起草過程
2007年以來,財務會計部積極著手起草《保險公司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在此期間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
(一)多渠道收集資料,進行廣泛而深入的研究。2007年2
6月,財務會計部對國內外首席財務官制度的理論和實踐進行了全面收集和系統整理,研究了《公司法》、財會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規以及國外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監督管理的有關資料,形成了起草文件的初步理論框架;
(二)進行全面調研,了解基本現狀。2007年6月,財務會計部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管人員基本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基本掌握了其職責范圍、在組織架構中的位置、與董事會的關系、專業背景等基本情況和關鍵信息,為起草文件提供了現實依據;
(三)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起草前召集主要保險公司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管人員進行了座談,就首席財務官的角色定位、任職條件、日常監管、后續教育等問題聽取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初稿形成后,財務會計部于11月中旬向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征求了意見,在充分吸收了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本征求意見稿。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分六章三十三條,分別是:
第一章,總則。規定首席財務官任職資格管理的總體制度框架。
第二章,首席財務官的職責。明確首席財務官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任職資格條件。規定首席財務官的任職條件。
第四章,任職資格審查。規定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審查內容和程序。
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對首席財務官的監管內容和方式。
第六章,附則。對《規定》的施行等問題予以明確。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現就征求意見稿的幾個問題做專門說明,以便征詢各方意見:
(一)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
《規定》通過規范首席財務官的職責、權力和義務、在組織架構中的位置、與董事會的關系和報告路線等,并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內容予以明確,其宗旨是在保險行業建立以首席財務官為代表的財務管控機制。這是保險監管的制度創新,必將對保險業健康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1、關于首席財務官的稱謂
目前在保險公司中對分管財務工作的高管人員存在分管財務副總裁、財務總監、總會計師、首席財務官等不同稱謂,本規定將這一稱謂統一為國際上通行的“首席財務官”,便于對這一職位的職責作用進行清晰界定,方便監管。
2、關于首席財務官的定義
本規定把首席財務官界定為保險公司負責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企業價值管理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即與企業價值管理有關的事宜都是首席財務官的職責范圍。首席財務官所負責的企業價值管理,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與企業的銷售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其他管理行為相并列而又區別。通過這個定義,可以較為清晰地描述首席財務官應當擔負的職責,便于明確界定首席財務管在經營管理中的工作范圍和角色定位。
3、關于首席財務官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位置
《規定》明確,首席財務官應當由董事會任命,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首席財務官出席或列席董事會會議,同時也規定了首席財務官的報告路線。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首先應當保證公司有暢通的信息披露渠道,保證投資者能夠及時全面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本規定明確了首席財務官應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報告工作,同時每半年至少一次直接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財務狀況。
4、關于首席財務官的職責、權力和義務
明確首席財務官的責任以及與此相關的權利、義務是本規定的重點內容?!兑幎ā返谄邨l明確規定,首席財務官應當負責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及有關內控和財務管理活動,負責審核、簽署有關報告,并根據不同公司的具體情況,負責或參與風險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參與決策公司重大的經營管理活動。
為了保證首席財務官能夠有效履行其應有的職責,《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首席財務官應盡的義務,如首席財務官應當向董事會、總經理報告工作;應當向負責精算、投資等工作的高管人員征詢意見;應當履行向保監會的報告義務等。同時,《規定》還明確首席財務官有獲取履行職責所需信息的權力,對職責范圍內所負責的決策事項有一票否決權。在起草過程中,也有人提出,如果強制要求首席財務官對所負責的事項有一票否決權,可能會涉及干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導致首席財務官和總經理的履職產生交叉或沖突,影響公司的運營效率??紤]到一票否決權有利于保證首席財務官權力和義務的對等和完整,因此我們在征求意見稿中保留了這樣的規定。
這些規定既對首席財務官在經營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進行明確和強化,也對首席財務官本身依法合規履職提供了基本的支持。
(二)加強對首席財務官的監督管理
《規定》首先區別了保險公司和保監會對首席財務官管理的職責。保險公司董事會對首席財務官的勝任能力負責,并對首席財務官進行持續評估和定期考核;保監會的職責是對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進行監管,對其履職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定期考評。《規定》主要從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審查和日常監管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下面主要對任職資格條件進行說明。
《規定》主要從職業操守、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三個方面對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條件提出了要求:
1、職業操守和道德品行
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品行是首席財務官應具備的最重要的條件,也是對其任職的首要要求。為了體現首席財務官的專業特點,《規定》除了適用《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中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外,還把有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等財務違法違規記錄列入禁止情形,同時規定在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時,保監會可以向原任職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職業團體等機構征詢意見。這對廣大財會人員保持良好的職業記錄、堅持較好的職業操守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會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會計信息失真現象的進一步發展和蔓延。
2、專業水平和政策水平
保險公司財務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不但需要有扎實的財會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而且還要對保險精算、投資、風險管理等工作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因此,《規定》要求首席財務官應具備國內或國際認可的會計、財務、投資、精算等相關專業資格或會計、審計系列高級職稱。同時還要求首席財務官要對保險業的經營規律有較為深刻的認識,要熟悉保險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
3、管理和溝通能力
首席財務官的工作綜合性很強,除了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之外,管理能力和溝通能力對有效履行職責更為重要?!兑幎ā吩谶@方面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管理
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首席財務官的任職資格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主要是出于以下兩點考慮:第一,首席財務官的職能是現代公司制企業組織架構和管理的要求,和企業的行業性質以及業務范圍并無必然的聯系。雖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內容、經營方式等與保險公司存在一些差異,但在首席財務官的基本職能、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位置及其任職要求等方面,兩者沒有實質區別。第二,隨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規模、管理架構、業務類型的發展,保監會加強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財會工作和財務風險管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根據保監會三定方案中由財務會計部統一歸口管理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財會工作的要求,本規定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首席財務官作為單獨一類高管人員進行任職資格管理,必將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合規、穩健經營和健康持續發展產生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