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機關出差、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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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發〔2007〕61號|2007-10-26發布|2007-10-26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發〔2007〕61號
一、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出差和組織會議,加強差旅費、會議費、招待費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和會議未按照定點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的,一律不予報銷。
二、各單位應從嚴控制會議次數和規模,厲行節約,防止鋪張浪費。會議應盡量使用單位內部的會議室,異地會議應盡量采用電視電話和網絡視頻方式召開。
三、各單位應嚴格限制會議地點,除現場觀摩會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其他地點召開的會議外,機關各部門組織召開的會議應當安排在京內召開,各保監局組織的會議應當安排在保監局所在地召開。不得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和方式組織變相旅游。
四、召開一般性工作會議或專業會議,會場和主席臺不擺放花卉,不安排照相合影。
五、對工作人員出差的接待,各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接待標準提供住宿、用餐、交通服務,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生活用品。
六、工作人員出差和會議選擇定點飯店,可參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目錄》,或通過“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www.hotel.gov.cn)中查找。對定點飯店無故未按照協議履行服務義務等情況,可直接向該地區定點飯店管理員(各地財政部門設置了定點飯店管理員)進行聯系,也可以通過“黨政機關出差會議定點飯店查詢網”的預設功能對定點飯店進行投訴。
七、工作人員出差住宿到定點飯店應攜帶工作證和身份證,并按照協議價格入住到相應類型房間。退房時要主動交納住宿費,索取正式發票交財務部門報銷。不得向地方和下級單位轉嫁費用。
八、為保證與出差住宿定點管理工作的銜接,原《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06〕313號)中“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的規定于2007年9月30日停止執行。
九、為保證會議、差旅制度執行的嚴肅性,財務會計部將會同監察局對各單位差旅費、會議費制度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處理。
十、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及時向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反饋。
附件:1、財政部
監察部關于落實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