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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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12-01發布|2016-12-01實施|現行有效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和《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我會起草了《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gs@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改革協調處(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9日。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1日
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和《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跨京津冀區域經營(以下簡稱“跨區域經營”)主體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跨區域經營是指以上主體在其住所地以外京津冀區域內經備案后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
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設立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跨區域經營。在京津冀省(市)已設立兩家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指定一家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
第三條【基本原則】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統籌規劃,協同發展;
(二)
穩步推進,風險可控;
(三)
規范流程,強化服務。
第四條【備案事項】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規范經營】保險公司應建立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咨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投訴處理的屬地服務體系,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確保客戶服務的高效便捷。
第六條【監督機制】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跨區域經營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等。
中國保監會在京津冀的派出機構在其授權范圍內依法對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市場行為履行監管職責。
第七條【監督機制】備案地保監局對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公司視同轄內保險公司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八條【備案主體】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向備案地保監局報送備案材料。
第九條【備案條件】提出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控健全,制訂了跨區域經營業務規范;
(五)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六)不存在保險公司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展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開業滿一年;
(二)已設置專門的部門管理跨區域經營;
(三)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四)不存在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五)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材料報備】提出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書(含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見附表);
(二)跨區域經營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跨區域經營的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保險服務配套安排、投訴處理安排、風險管理舉措、市場退出安排等;
(三)備案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四)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以及不存在保險公司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情形的聲明;
(五)跨區域經營管理部門崗位設置情況及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及有關證明;
(六)與跨區域經營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
(七)對擬跨區域經營的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的授權書;
(八)擬跨區域經營的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的保險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材料報備】擬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應確保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第十二條【備案管理】備案地保監局自收齊備案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并將備案結果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保險公司。同時以公文形式抄報中國保監會、抄送住所地保監局。保險公司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三條【服務體系】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戰略,通過在跨區域經營地區設立保險分支機構、委托保險公司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等方式,建立屬地保險服務體系。
第三章
退出機制
第十四條【主動退出】保險公司根據經營戰略及運營實際,可以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活動。
保險公司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應向備案地保監局和住所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強制退出】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跨區域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時,備案地保監局有權要求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
(一)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
(二)專門負責跨區域經營的部門無法正常運轉;
(三)十二個月內兩次接到備案地保監局監管函;
(四)十二個月內三次未按照備案地保監局要求提供報告、文件和資料;
(五)受到備案地保監局重大行政處罰;
(六)兩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的50人以上的群訪群訴事件;
(七)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條【退出管理】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被強制退出的,應自備案保監局決定下發之日起停止跨區域經營新業務。
第十七條【退出管理】保險公司應妥善做好市場退出的客戶服務工作,并以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保險消費者,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進行充分告知,保障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退出管理】保險公司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應指定部門和專人負責退出區域的客戶后續服務、資產清算、公告發布等善后事宜。
保險公司應在善后事宜處理完畢后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地保監局和住所地保監局。
第十九條【退出管理】保險公司退出跨區域經營的,三年內不得在退出區域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機構準入】保險公司在跨區域經營地區設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的,備案地保監局參照轄內保險公司依法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統計信息管理】保險公司應按照備案區域單獨采集跨區域經營統計信息,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信息統計工作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監管要求。
第二十二條【業務管理】保險公司未經備案跨區域經營的,或超出規定的渠道、險種范圍跨區域經營的,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規范經營】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業務,應當在投保環節向保險消費者明確提示公司住所、后續服務等關鍵信息,并要求保險消費者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信訪舉報、投訴管理】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收到信訪舉報、消費者投訴的,由備案地保監局負責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制】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保監局依法查處,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主體所在地保監局應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定義】住所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住所地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擬開展異地業務區域所在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七條【最終解釋】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