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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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商字〔1997〕472號|1997-10-08發布|1997-10-08實施|現行有效
財商字〔1997〕472號
為支持中國航天事業的發展,擴大我國保險界對航天風險的承保能力,保證航天保險聯合體的正常動作,我部制定了《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我國航天工業的發展,增強國防實力和綜合國力,擴大保險企業航天保險的承保能力,促進中國保險界的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辦公廳《關于對外發射服務有關問題的復函》(國辦函〔1996〕85號)以及《關于研究衛星發射保險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發〔1997〕3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星發射保險基金是指對按保險合同規定的衛星發射損失進行償付的專項基金,即經國家批準組成的航天保險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取得衛星發射保險保費收入和中保再保險公司接受衛星發射保險法定分保費收入,扣除依法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業務管理費用、分保費支出,加上攤回分保費用后的凈收入及利息收入。
第三條
本辦法前條所稱業務管理費用,是指聯合體日常的業務經營、調查、會議、有關衛星發射宣講等費用,以及支付經紀人的手續費。聯合體應設立“業務管理費用”帳戶,單獨核算,業務管理費由聯合體對承保衛星收取的保費收入扣除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后按0.3%統一提取和使用。
年度終了,業務管理費用若有節余,應按聯合體各公司承保份額由聯合體分配給各成員公司。各成員公司收到分回的業務管理費用直接并入衛星發射保險基金。
第四條
被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衛星發射應交保費繳納至聯合體設立的衛星發射保險基金帳戶。聯合體的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總帳戶下設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
衛星發射保險費收入由聯合體統一代收,并照章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按規定扣除費用,并在衛星發射成功后10日內,將保費凈收入按承保份額轉入聯合體成員的指定帳戶。
第五條
聯合體各成員公司均應設立“衛星發射保險基金”分帳戶,下設人民幣分帳戶和外幣分帳戶。專項用于核算衛星發射的保費收入和賠款支出,并將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開戶銀行、帳戶、帳號報聯合體及財政部備案。
衛星發射保險基金是聯合體各成員公司的長期負債,必須專戶存儲,專戶存儲的銀行限于工、農、中、建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衛星發射保險基金僅限于購買可以隨時變現的政府債券。按國家有關規定納稅后的政府債券利息凈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全額轉入衛星發射保險基金。
第六條
聯合體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累計達到25億元后,對超過的部分由聯合體通知各成員公司將超過部分作為各成員公司營業收入,納入損益核算并計繳所得稅。
第七條
聯合體各成員公司在承保衛星發射保險后,應積極尋求國際分保。實現國際分保后,應將分保費支出和攤回分保費用分別在分保費支出和攤回分保費用科目中單獨設立子目核算。年終,按衛星保費收入的凈額調整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余額。
第八條
聯合體負責承保衛星的勘查、理賠,并將經聯合體認定的理賠報告上報財政部。衛星發射保險理賠時,營業稅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聯合體核定賠款額后,聯合體按聯合體各成員公司所應承保的賠款責任(不含國家應退營業稅),下達賠款通知。各成員公司應按下達賠款通知規定的期限,將專戶存儲的衛星發射保險基金匯入聯合體,由聯合體負責統一代付賠款。
衛星發射保險理賠時,首先用財政返還的營業稅和衛星發射保險基金支付賠款,不足的余額部分,各成員公司按承保比例分攤支付。
第十條
年度終了,聯合體負責向財政部上報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收支和業務管理費的提取、支出決算。以外幣繳納的保費收入的期末余額,按照期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算差額并入基金核算。
第十一條
聯合體撤銷解散時,衛星發射保險基金余額和業務管理費用余額按承保比例分配給各成員公司,計入業務收入。
第十二條
聯合體應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負責聯合體內部衛星發射保險基金的收付、劃撥、統計等職責。聯合體各成員公司應嚴格按本辦法及聯合體章程執行。必要時,財政部可直接或委托派出機構對聯合體和聯合體成員的衛星發射保險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訂亦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航天保險聯合體成立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