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持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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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0〕17號|2010-02-05發布|2010-02-05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0〕17號
一、保監會主要負責對代表機構持續監管工作的宏觀控制,包括政策制定、總體方案規劃,情況匯總分析等;派出機構配合進行本轄區內的代表機構持續監管工作的具體實施,包括相關法規要求的落實,各項監管措施的施行,轄區內監管情況總結分析等。
二、派出機構應指定相關處室具體負責轄區內代表機構持續監管工作,并指定專門聯系人負責與保監會的具體聯系工作。
三、派出機構應結合轄區內代表機構具體情況,在年初制定年度代表機構持續監管方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保監會。
四、派出機構應根據《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轄區內代表機構組織年度常規檢查,并可對代表機構組織不定期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代表機構變更事項的手續是否完備;
(二)各項申報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三)代表機構工作人員的任用或者變更手續是否完備;
(四)代表機構是否從事經營性活動;
(五)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檢查完成后,應就檢查情況和監管評價意見形成專項報告報保監會。
五、派出機構應對轄區內代表機構的以下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一)代表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人數是否超過3人;
(二)代表機構是否具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為專職;
(四)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是否存在在2個以上代表。
機構中任職或在中國境內經營性機構中任職情況;
(五)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是否常駐代表機構主持日常工作,常駐時間每年累計是否少于240日。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離開代表機構的時間每次是否連續超過30日;離開代表機構連續超過14日的,是否指定專人代行其職,并向派出機構進行書面報告;
(六)代表機構是否存在拖欠提交公司年報或代表機構工作報告情況;工作報告填寫格式是否正確,內容是否真實、詳盡;
(七)其他需要關注的情況。
六、派出機構應對轄區內存在以下情況的代表機構予以重點關注:
(一)所屬境外保險機構母國經濟金融局勢出現動蕩的;
(二)所屬境外保險機構經營情況出現異動的或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主管當局對其實施重大監管措施的;
(三)所屬境外保險機構其他駐華代表機構出現違規情況的;
(四)以往曾有違規記錄的;
(五)有關線索表明具有違規嫌疑的;
(六)未進行聯絡、溝通和調研等正常活動或活動不積極的;
(七)代表機構人員數量較多的;
(八)代表機構人員變動情況異常的(包括頻繁變動、變動人數大、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總代表或首席代表非正常辭職或離職等);
(九)與保監局缺乏聯系,代表機構活動透明度較差的;
(十)存在其他需重點關注情況的。
七、對于通過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渠道獲得的代表機構涉嫌違規案件,派出機構可視案件情況直接開展調查或報保監會調查。下列案件應報保監會調查:
(一)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監管轄區,需要全面協調部署的;
(二)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危害較大,代表機構可能被取締或撤銷,或代表機構可能被罰款50萬元以上,或首席代表可能被責令撤換的;
(三)涉案代表機構曾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重大復雜案件,應報保監會調查的。
直接開展調查的,派出機構應在掌握有關情況并搜集相應證據后,形成專項報告報保監會。
八、派出機構應對轄區內各代表機構的工作進行了解并視情況予以指導。
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每年度應到所在地派出機構匯報工作至少一次。派出機構應對匯報的相關情況進行記錄。
九、派出機構可視情況對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組織以相關法律法規為內容的考核。
十、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對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進行監管談話,提示風險,并要求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十一、轄區內代表機構數量較多的派出機構可組織轄區內代表機構進行座談、培訓等活動。
十二、派出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者根據保監會依法授權,可對轄區內的違規代表機構進行行政處罰。處罰完成后,派出機構應及時將處罰情況向保監會報告。
十三、派出機構應就轄區內代表機構持續監管情況形成代表機構監管年度總結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保監會。
總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代表機構基本情況;
(二)本年度轄區內代表機構新增、變更和撤銷情況;
(三)本年度針對轄區內代表機構進行檢查情況;
(四)本年度針對轄區內代表機構進行的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情況;
(五)本年度對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進行考核情況;
(六)本年度組織轄區內代表機構進行座談、培訓等活動情況;
(七)本年度轄區內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到派出機構匯報工作情況;
(八)本年度派出機構調查代表機構違規案件情況;
(九)其他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