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就《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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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辦會〔2014〕36號|2014-11-17發布|2014-11-17實施|現行有效
財辦會〔2014〕36號
財辦會〔2014〕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各保監局:
為增強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風險意識,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行為,提高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賠償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可持續發展,財政部會計司會同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見附件)。請組織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并于2014年12月20日之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
征求意見稿全文可在財政部網站下載。財政部的下載地址為http://kjs.mof.gov.cn/。
財政部會計司聯系人:邱穎
韓冰
聯系電話:010-68552535
68553012(傳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會計司注冊會計師處
電子郵箱:qiuying@mof.gov.cn
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聯系人:蔣波
曹海菁
聯系電話:010-66288039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電子郵箱:bo_jiang_03@circ.gov.cn
財政部辦公廳
保監會辦公廳
2014年11月17日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宗旨和依據】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行為,提高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賠償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職業責任保險),是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因其專業服務對利益相關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
【規范對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承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投保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職業責任保險,由會計師事務所總所統一制定保險政策,統一辦理保險業務。
第五條
【最低保險金額】會計師事務所的最低累計保險金額按以下兩種方式計算得出的最高額為準:
(1)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個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的10%;
(2)50萬元人民幣與合伙人(股東)人數的乘積(以投保時的人數計算)。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審計業務和其他高風險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按100萬元人民幣與合伙人(股東)人數的乘積計算。
第六條
【保險合同】職業責任保險合同內容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外,還應當包含下列各事項:
(一)保險責任包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執業活動中因非故意行為及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
(二)保險責任包含訴訟費、律師費等法律費用;
(三)保險期間不得少于一年;
(四)不少于十年的追溯期,用以支付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之前的執業行為可能發生的索賠;
(五)不少于十年的期后保險期間,用以支付會計師事務所終止或被撤銷、撤回執業資格之后可能發生的索賠。
第七條
【分立、合并后保險合同的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分立而發生的保險合同變更,由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機構依法協商確定。
第八條
【合同方相關義務】會計師事務所在投保時應當向保險機構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如實告知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費率浮動機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情況及歷史賠付記錄進行保費浮動調整,促進事務所加強風險管理。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保險合同義務,不得出現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條
【爭議處理】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機構就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省級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會同省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成立職業責任保險專家鑒定委員會,對履行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爭議提供專家鑒定意見,供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參考。
第十條
【保單報備】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報所屬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
【監管部門】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機構辦理職業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罰則】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予以公告,提請審計業務委托方、其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關注該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責任賠償能力。
保險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作出相應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
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過渡期內的抵扣方法】鼓勵會計師事務所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盡快完成由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過渡。在過渡期內,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可以按規定抵扣其當年應當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可抵扣金額大于或者等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當年度可以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可抵扣金額小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按其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約定辦理。
起草說明
實行職業責任保險是國際通行的分散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風險、保障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為了增強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意識,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行為,提高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賠償能力,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可持續發展,財政部會計司會同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義
在我國法規制度體系和注冊會計師行業實踐中,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和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作為事務所抵御職業風險的兩種模式,一直并行。《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
、辦理職業保險”。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限于各方面歷史條件,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主要實行以職業風險基金為主的風險抵御模式。這一風險抵御模式與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占主體、職業風險尚未完全顯化的歷史狀況相契合,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職業風險基金易被挪用、易引發分配爭議、資金占用成本高、無法放大保障效應等嚴重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規范、穩定發展。
與此同時,我國也在積極探索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模式。2000年,深圳市保險機構開出了我國第一份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保單。經過十余年的探索和發展,除“四大”中國成員所歷來實行職業責任保險外,我國已有約500家會計師事務所選擇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取得了較好成效。必須看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與專業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與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質量越來越緊密關聯,越來越廣受關注;加之合伙制日益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形式,職業責任風險加速顯化,職業責任約束空前強化,由職業風險基金制度向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轉換已是潮流所向,大勢所趨。
在此背景下,研究起草《辦法》既是規范職業責任保險行為的迫切要求,更是填補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空白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規范、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證。
二、起草過程
財政部高度重視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建設。2013年12月,財政部會計司赴上海調研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相關情況。2014年上半年,財政部會計司會同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再次赴江蘇、浙江、湖南、重慶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聽取地方財政部門、保監部門、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對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調研過程中,財政部門、注協、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行業機構贊成加快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推動事務所利用保險杠桿,放大保障效應,有效防范和降低職業風險。一些事務所也針對保險費率和理賠等具體問題提出了建議,希望財政部和保監會加強制度建設,不斷予以規范,實現注冊會計師行業和保險行業的互利共贏;同時建議進一步理順職業責任保險和職業風險基金的關系,實現職業責任保險和職業風險基金的有效銜接、平穩過渡。
根據調研情況,財政部會計司會同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啟動了《辦法》的起草工作,經多次討論和修改,形成了本《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名稱和定義。目前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示范性條款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保監部門備案的“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投保主體和被保險人均是會計師事務所。實踐情況表明,投保主體和保險產品名稱不符易產生納稅上的爭議,實務中稅務部門對保險費的稅前抵扣可能提出異議。被保險人和保險產品名稱不符也易產生理賠時的分歧,實務中索賠對象往往不是單個注冊會計師而是會計師事務所。鑒于前述情況,經研究,《辦法》將職業責任保險的名稱確定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明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是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因其專業服務對利益相關方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是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最低累計保險金額。《辦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最低累計保險金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以審計業務收入為參照,為最近一個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的10%;二是以合伙人(股東)人數為參照,不低于每人50萬元,同時規定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審計業務和其他高風險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不低于每人100萬元。以審計業務收入為參照的原因是: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主要來自審計業務風險,在質量控制水平等相關因素基本持平的條件下,審計業務收入可大致預測風險狀況。經測算,目前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大多在其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的10%以上。考慮到《辦法》對保險金額的規定是最低要求,規定審計業務收入10%的投保水平是較為穩妥的,有利于避免審計失敗后可能發生的“深口袋”效應,最大程度地保護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合法權益。以合伙人(股東)人數為參照的原因是:一般而言,合伙人(股東)人數越多,質量控制難度越高、風險越大。參照部分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我國香港特區對每個合伙人(股東)每年至少100萬元(幣值折算后大體相當)保險金額要求,《辦法》規定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審計業務和其他高風險審計業務的事務所的合伙人(股東)每人每年保險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對于其他事務所,從審計業務類型看,其審計風險相對較低,為了合理降低這些事務所的投保費用,《辦法》將標準調整為每位合伙人(股東)每年50萬元。按審計業務收入或合伙人(股東)人數兩種計算方法計算取其高者,能有效避免事務所因為審計業務收入和合伙人(股東)人數的不匹配而導致保險金額過低、保障水平不足的現象。需要說明的是,《辦法》規定的投保金額標準為最低標準,事務所可以結合自身實際,自愿購買更高標準的職業責任保險。
三是對部分重要合同條款作了規定。關于重大過失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賠償采用過錯原則,過錯分為故意、重大過失和過失三類。目前,我國大部分保險機構開展的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較小,僅賠償過失導致的損失。而在職業責任保險發展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往往把重大過失納入保險范圍,原因有二:一是注冊會計師執業常常面臨市場發展不成熟、企業蓄意舞弊、技術標準局限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執業風險較大,僅僅對過失進行保障難以涵蓋主要風險,可能削弱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二是注冊會計師行業注重聲譽和品牌,多國保險實踐表明,重大過失導致索賠的賠案發生率均在保險公司可接受的水平內。從支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角度出發,《辦法》明確將重大過失責任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關于法律費用,實踐中,法律費用占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賠付額的較大比例,將法律費用納入保險范圍有較強的實際意義。目前,部分保險公司已經將法律費用明確作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賠償范圍,且運行平穩。因此,《辦法》將這一做法予以固化。關于保險期間,《辦法》規定保險期間最低不得少于一年,便于與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工作相銜接,也符合目前職業責任保險投保的行業慣例。關于追溯期,由于注冊會計師的業務出現索賠通常滯后,會計師事務所在投保之前已經發生的業務可能存在被索賠的風險,因此事務所在投保時,追溯期條款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這也符合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行業慣例。關于期后保險期間,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出現終止、撤銷、撤回執業資格等情形,而審計業務項目的索賠通常滯后,為應對發生索賠時責任主體已不存在等情況,《辦法》規定了期后保險,即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需包含一定的期后保險期間,用以支付事務所終止或被撤銷、撤回執業資格之后可能發生的索賠。由于審計質量控制準則規定審計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間為不少于十年,與之相銜接,追溯期和期后保險的期間相應規定為不少于十年。
四是對保險合同爭議處理機制提出指導性意見。《辦法》第九條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機構就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的,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考慮到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在我國尚處于起步不久、大力推進階段,為了切實維護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省級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會同省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成立職業責任保險專家鑒定委員會,對履行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爭議提供專家鑒定意見,供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參考。
五是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由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轉換過渡。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盡快完成由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過渡。在過渡期內,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可以按《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財會函〔2007〕9號)的要求抵扣其當年應當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可抵扣金額大于或者等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當年度可以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可抵扣金額小于當年度應提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應當按其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推行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改革與發展進程中一項重大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既要明確目標、堅定信心,又要扎實穩妥、銜接有序。希望廣大業內人士圍繞征求意見稿的各項內容積極獻計獻策,集思廣益、共同努力,推動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成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減壓閥”和“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