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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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辦函〔1995〕226號|1995-08-24發布|1995-08-24實施|現行有效
民辦函〔1995〕226號
一、進一步提高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重大的社會改革,是國家“十年規劃”、“八五”計劃和我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綜合配套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實現第二步戰略目標;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縮小城鄉差別;促進農村的穩定和兩個文明建設;鞏固和發展農村改革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1991年人口普查,我市農村60歲以上的老人占總人口的10%,已進入老齡化社會,目前還在呈繼續上升趨勢。到下個世紀20年代,老年人口將占農村人口總數的四分之一,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緩。因此,要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抓住有利時機,爭取本世紀末在全市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統一政令,明確職責。國務院〔1991〕33號文件決定:“農村(含鄉鎮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負責”。川委發〔1994〕18號文件明確:“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廳及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這是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深化改革,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中作出的重要決策,各級政府要認真研究,堅決貫徹執行。我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市、區(市)縣民政部門負責。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實施。過去其它部門已在農村開展的養老保險,可暫時維持現狀,待條件成熟后逐步移交。
三、廣泛宣傳,深入發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靠,老有所樂,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標語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基本做法,尤其要向農民講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和好處,引導農村廣大干部和群眾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自愿積極主動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為全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四、建立健全各級管理機構。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涉及范圍廣,持續時間長,管理復雜,要求嚴格。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實施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及基金的指導和監督。各級民政部門在機構改革中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機構,選派政治性強,善管理的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市主要強化行政職能;區(市)縣設立具有行政、事業雙重職能的事業經辦機構;鄉鎮設立管理所,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村、鄉鎮企業設代辦員,負責收取保費、支持養老金的工作。
五、積極籌集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籌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要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走政府引導、堅持自愿的路子。個人繳納主要以最低投保線為標準,多投多保,多保多領。集體補助主要從鄉村集體積累中支付,鄉鎮企業職工從鄉鎮企業利潤中支付。集體補助的標準和具體辦法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六、管好用好養老保險基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各區(市)縣統一管理,基金專戶,專帳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占。基金保值增殖主要通過金融機構或購買國家債券獲得高利率。基金需用于地方建設,由地方通過金融機構借貸,按期收回本息。保險基金不能參與風險項目投資。
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時,銀行在利率上應給予優惠。
投保人領取的養老金免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基金保值增殖和按規定提取的管理服務費及資金收付、運轉、票據等不計征稅費。
七、切實加強領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的穩定與發展,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各區(市)縣黨委、政府要把這一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目標管理,經常研究,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列入民政工作改革的重點,不斷總結經驗,完善實施方案,鞏固現有成果,在擴大試點范圍的基礎上,按計劃按步驟全面推開。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為我市全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出貢獻。
以上意見,請各地和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