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共陜西省委組織陜西省民政廳關于在全省鄉村干部中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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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辦函〔1995〕224號|1995-08-24發布|1995-08-24實施|現行有效
民辦函〔1995〕224號
一、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工作,統一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的規定,全省鄉村干部養老保險必須統一納入由各級民政部門管理承辦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軌道。按照統一的政策、統一的制度、統一的辦法、進行統一的管理與實施。其它非職能部門、企業不得涉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二、范圍與對象。鄉、村干部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范圍、對象是:全省鄉鎮、街道辦事處非城鎮戶口(非商品糧戶口)以農代干干部,即:鄉、鎮、街道辦事處各行各業招聘干部、合同制干部、職工;村民委員會,黨支部書記、主任、村民小組組長、會計、出納等人員。
三、實施辦法。鄉、村干部養老保險要依照民政部《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本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實施。以鄉、鎮、村分別確定投保單位,堅持以個人交費與集體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鄉、村干部個人保險號碼,個人交費和集體補助分別記帳在鄉、村干部個人名下。
1.對鄉、村干部按一次性交費標準,實行兩次分階段投保。今明兩年進行第一次投保,五年后進行第二次投保。交納保險費的檔次和標準是:鄉、鎮干部投保起點為400
600元;村干部投保起點為200
400元。
2.對鄉、村干部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給予適當比例的補助。補助要結合鄉、村經濟積累狀況和鄉、村干部工作年限、任職時間長短、貢獻大小區別對待。對村干部的補助應高于本村一般群眾,補助標準由村委會提出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對鄉、鎮干部的補助比例,由縣(市、區)或鄉鎮政府確定。
3.在方法上,村干部一般可隨本村群眾一同參加投保,亦可先行一步,專門組織投保。各縣(市、區)對鄉、村干部的投保要統一部署,周密安排,制定本縣鄉、村干部投保辦法,鄉、鎮要制定具體投保細則或措施,限期完成。
四、對鄉、村干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凡是已實行鄉、村干部退休金辦法的,要開始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按照養老保險投保交費的檔次和標準,將退休金轉交養老保險機構,辦理投保手續。
自發文之日起,保險企業不得在村干部(含鄉鎮非城鎮戶口干部和鄉鎮企業干部)中開展社會保險業務。
五、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綜合協調。抓好鄉、村干部養老保險是貫徹省政府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行業突破,推動全省這項工作向縱深發展的重要步驟。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搞好綜合協調,及時解決問題,把本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推上新臺階。各級民政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加強協作,相互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過去對鄉、村干部的養老保險,其它文件凡與此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此件通知為準。